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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媛為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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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媛為本人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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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潤龍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為期一年,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七百七十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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