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25

刊登日期:

2025.2.3

版數:

7

  • 免除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的職務,以及免除及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6/2023號法律 -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
  • 第91/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及董事。
  • 第7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董事。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吳建峰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職務。

    二、應黃善文的請求,免除其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三、委任吳建峰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25

    刊登日期:

    2025.2.3

    版數:

    7

    • 委任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22號行政法規 - 教育基金。
  •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夷佳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呂紅為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25

    刊登日期:

    2025.2.3

    版數:

    8

    • 續任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1/94/M號法令 - 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張子軒為主席;

    (二)正選成員李詩靈,候補成員莫子恆;

    (三)正選成員鄒國偉,候補成員李沛榮。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25

    刊登日期:

    2025.2.3

    版數:

    8-10

    • 將若干權限授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席。
    相關類別 :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彭向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發放委員會成員的每月報酬;

    (三)核准委員會成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委員會成員享受年假及就該等成員的缺勤作出決定;

    (五)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六)批准委員會成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批准委員會成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許可委員會成員不超過三日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九)簽署薪俸資料表;

    (十)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一)批准為委員會成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二)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維修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五)批准因邀請本地或外地的專家、學者、機構或其他人就鑑定工作給予意見和提供協助所產生的費用,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

    (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萬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九)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授予委員會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三條規定對鑑定費用作出豁免的權限。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委員會主席及委員會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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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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