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本辦公室已故張玉英主任之配偶黃志富申請其遺屬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辦公室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CV4-24-0001-CFI號 第四民事法庭

聲請人:品承有限公司,公司登記編號為80151325,法人住所位於台灣地區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5段127號1樓。

被聲請人:趙錦龍,男,已婚,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XX9XX1(0),最後為人所知悉地址為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濠庭都會第7座31樓D。

茲通知本法院於2025年1月9日就有關無償還能力案作出判決,宣告上指之被聲請人趙錦龍,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及第1140條第2款之規定,已訂定60日期間予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該期間自公佈上述判決的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算。

已委任蘇頌恩律師,職業住所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4樓S座,為無償還能力人財產的管理人。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梁鎂堙

法院助理書記員 葉佩影


法 官 委 員 會

通 告

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三級法院的法官年資表,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貼於各法院和法庭內。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法官委員會

法官委員會主席 宋敏莉


檢 察 官 委 員 會

通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的年資表,並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貼於檢察院內。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檢察官委員會

檢察官委員會主席 陳子勁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06/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2/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布巧藍、語言事務廳廳長孔潔心及政府資訊中心主任陳俊賢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布巧藍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課程招生、寄送已簽發證書、派發印刷品或宣傳品、借用場地的函件;

(2)簽署召集書、培訓課程的出席、修讀或修畢聲明書。

三、轉授予行政公職局政府資訊中心主任陳俊賢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政府資訊中心在職責範圍內開展的案卷活動所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的通訊文書。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羅健儀

第007/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1/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陳玉玲、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許錦漢、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以及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陳杏妮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轉授予行政公職局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陳杏妮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2)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3)批准發放不超過三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4)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5)批准為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6)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7)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8)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9)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10)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一千澳門元為限;

(11)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批准為行政公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社團活動資助通知書;

(2)批閱公職福利處轄下設施租借申請。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馮若儀

第008/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3/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林婷婷、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陳淑貞、電子政務廳廳長鮑志偉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陳子健


法 務 局

通 告

第1/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7/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法務局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

(一)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審批其屬下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的缺勤,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五)簽署任用書;

(六)簽署法務局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機關的報到憑證,法務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聲明書,以及其在法律職務上的狀況或報酬等方面的證明文件;

(七)簽署法務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八)批准法務局工作人員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批准提供與法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廳長李勝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市 政 署

通 告

第01/CA/2025號決議

職權的授予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的平常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除第9/2018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三)及(四)項所指的事宜,就市政署運作而制定的內部規範及規章,以及取得市政署日常運作所需的不動產外,授權予市政管理委員會周偉迎主席同一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職權,以及其他法律所賦予市政署的職權,尤其現行的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7/2003號法律、第5/2013號法律、第4/2016號法律、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第40/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

(一)許可作出開支至澳門元柒拾萬元($700,000.00)和清繳所有經其本人許可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且經市政管理委員會通過的無限額開支;

(二)許可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三)許可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伍萬元($50,000.00),以及退還保證金;

(四)認可市政署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二、為使市政署有更良好的運作,獲授權人可將職權轉授予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他成員或附屬單位的相關人員。

三、廢止第01/CA/2019號決議、第01/CA/2024號決議及第05/CA/2024號決議。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第01/PCA/2025號批示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的平常會議第01/CA/2025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麥儉明副主席,以便:

(一)監管及管理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市政建設廳、道路渠務廳及財務管理廳工作;並監管園林綠化廳及化驗處工作;

(二)對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

(2)批准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3)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4)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司法機關及中國內地公共實體的函件須由本人簽署;

(5)許可退還保證金;

(6)根據法律及規章科處罰款;

(7)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8)批准、修改及取消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招聘開考、錄用的一般或特別要件及知識考核大綱;

(9)許可修改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10)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臨時勞動合同之續約,並簽署有關合同的附註;

(11)批准工作人員的職級及職階變更;

(12)批准兼任職務;

(13)批准免職,解除合同及終止職務申請;

(14)批准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的申請;

(15)批准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參加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16)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17)批准(包括新增、中止或取消)人員組別使用已獲批准的輪值工作時間及特定工作時間,以及使用的期限及續期,並批准發放相關津貼;

(18)許可不超過三日的公幹及批准發放相關津貼;

(19)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主管職務;

(20)批准附屬單位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及年假 (包括累積和轉移);

(21)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22)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23)在法定上限內,預先批准提供超時工作,以及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而作出決定的超時工作;

(24)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2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26)批准每月待命人員名單及待命日數;

(27)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28)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職務主管及秘書;

(29)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30)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31)確認工作人員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本款(二)項(18)、(22)、(23)、(25)至(31)分項職權;以及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四)批准其監管的附屬單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該開支不限於第一款(一)項的附屬單位且不超過第一款(二)項(1)分項的金額;

(五)簽署交付筆錄;

(六)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七)批准有關建築及城市規劃事務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的准照;

(八)批准寄送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計劃及准照的申請表;

(九)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十)發出砍伐喬木及灌木准照;

(十一)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十二)許可市政管理委員會的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 3,000.00);

(十三)批准清繳出納活動的支付指令;

(十四)批准非其管理的附屬單位的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但該開支建議須由財務管理廳或該廳下設的處級單位所編製及提交;

(十五)清繳所有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職權實體批准的無限額開支。

二、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關施敏委員,以便:

(一)管理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二)對本款(一)項所指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

(2)批准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3)許可退還保證金,最多至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

(4)簽署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款(二)項(4)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5)許可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壹萬伍仟元($15,000.00);

(6)簽署或許可按法律及已經具職權實體批准行為的相關申請或手續;

(7)行使第一款(二)項(19)、(20)、(27)至(31)分項。

(三)批准其管理的附屬單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該開支不限於第二款(一)項的附屬單位且不超過第二款(二)項(1)分項的金額;

(四)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一款(二)項(22)、(23)、(25)、(27)至(31)分項,以及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五)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六)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Apple Developer Enterprise ProgramGoogle 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的帳號,以及接受相關帳戶的更新協議書;

(七)申請及管理有關市政署提供服務或訊息的社交網絡帳號,以及簽署有關社交網絡帳號之協議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八)批准提供予行政公職局關於市政署資訊計劃執行情況資料;

(九)根據第39/GM/96號批示第七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簽署請求行政公職局指派技術人員組成計劃組及就採購項目提供意見的公函;

(十)根據第13/2019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向行政公職局提交年度相關報告;

(十一)簽署資訊範疇財貨或服務之使用聲明書、使用條款或使用協議書,以及其相關文件。

三、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吳秀虹委員,以便:

(一)管理食品安全廳、衛生監督廳、技術輔助廳和化驗處的工作;

(二)行使第二款(二)項及(三)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二款(四)項的職權;

(四)簽發已批准的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五)批准續期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六)批准小販准照持有人取消准照的申請;

(七)批准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八)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九)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十)行使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十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行使相關法例賦予市政署的職權,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十二)命令採取或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十三)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及准照,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

(十四)命令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

(十五)根據第6/2021號法律的規定,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審批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不持續經營業務的理由;對違反該法律及攤位租賃合同所定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或採取其他應對措施,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執行第30/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的職權;

(十七)根據第1/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補正的方式及期間,以及許可、拒絕、更改和註銷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並簽發登記證明;

(十八)根據第4/2023號法律及第7/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發出、拒絕、續期、更改、中止和註銷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准照或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准照;核准動物診療活動場所管理方案;批准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同時從事多於一種業務;批准場所更改資料;核准導致中止准照原因、補正的方式及期限及取消中止准照;核准計劃及更改計劃的申請;要求相關委員會或公共實體發表意見;決定申請人須附同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批准程序前諮詢申請;代表申請人向土地工務局申領經認證的工程計劃圖則副本及其他文件,以及行使該法律第五十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四、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杜淑儀委員,以便:

(一)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園林綠化廳、行政輔助廳和法律及公證處的工作;

(二)行使第二款(二)項及(三)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二款(四)項的職權;

(四)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五)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合葬;許可墓地使用權及延期、環保葬及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批准起葬、下葬或骨殖火化服務的申請;批准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批准骨殖箱使用權;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該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六)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批准發出、續期、修改、取消及廢止許可或准照,或宣告許可或准照失效,惟附於該法令之表I第2項所指的項目除外;

(七)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的規定,批准發出、續期、修改、廢止、註銷飲料或飲食場所牌照及臨時牌照,或宣告牌照失效,以及批閱飲食及飲料場所的價目表通報;

(八)根據第16/96/M號法令及第47/98/M號法令的規定,解除已封閉的場所;

(九)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批准發出安裝廣告准照或廢止廣告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十)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占用公地、露天茶座、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准照、臨時准照,以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十一)批准市政署各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特別假期;

(十二)批准扣除因病缺勤的在職薪俸;

(十三)簽署任用書;

(十四)批准根據有關法例及人員通則規定發放獎金或津貼;

(十五)批准因母乳哺育子女的母親在每一工作日免除上班一小時;及批准因收養、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缺勤;

(十六)簽署培訓課程證書,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實體或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程之協議。

五、為確保上述成員所管轄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麥儉明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負責監管及管理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市政建設廳、道路渠務廳及財務管理廳工作;並監管園林綠化廳及化驗處的工作;

(二)當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三)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杜淑儀委員負責管理食品安全廳及衛生監督廳的工作;關施敏委員負責管理技術輔助廳及化驗處的工作;

(四)當杜淑儀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園林綠化廳及行政輔助廳的工作;本人負責管理法律及公證處的工作。

六、本批示所述的職權可以轉授。

七、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八、廢止第09/PCA/2023號批示及第10/PCA/2024號批示。

九、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十、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第02/PCA/2025號批示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的平常會議第01/CA/2025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職權,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在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保留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在法定上限內,預先批准提供超時工作,以及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而作出決定的超時工作;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四)許可有關輪值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五)許可有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且不涉及費用或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或其他同類活動;

(七)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八)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九)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十)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十一)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十二)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的保證金;

(十三)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十四)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十五)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款(一)至(十)項所述的職權轉授。

二、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職權,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有關輪值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許可有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五)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六)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七)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的保證金。

三、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II的附屬單位主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職權轉授。

四、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五、廢止第10/PCA/2023號批示及第11/PCA/2024號批示。

六、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

附表I

關於第02/PCA/2025號批示第一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何菁華
食品安全廳 張桂達
衛生監督廳 梁焯文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馮惠星
技術輔助廳 黃寶儀
行政輔助廳 黃逸聰*
組織及資訊廳 何偉豪
法律及公證處 鄭麗霞

*代任制度

附表II

關於第02/PCA/2025號批示第二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市民綜合服務處 莫榮添
質量監察處 蔡錦霞
管理規劃處 鮑志賢
風險評估處 羅婉燕
風險傳達處 黎樂恩
食品檢驗檢疫處 包碧琪*
動物檢疫監管處 蔡淑儀
街市事務處 劉笑歡
小販事務處 劉剛杰
環境衛生處 歐偉新
行政執照處 梁卓洪
環境衛生及執照監察處 文建冲
翻譯處 馬宇希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龎筱韻
行政處 梁暐杰
人力資源處 鄺漢民*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黃婉嫻
計劃及組織處 陳鍵筠
資訊建設及設施處 楊遠翔

*代任制度

附表III

關於第02/PCA/2025號批示第三款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何菁華
批准該廳及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行政輔助廳
黃逸聰*
1.發出衛生護理證、義工證、個人履歷、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以及涉及行政輔助廳職權的各種證明書;
2.簽署寄送:衛生局取消工作人員衛生護理證的公函;健康檢查委員會關於人員事務的公函和表格;退休基金會每月更新人員資料及通知有關公積金制度的註銷登記和轉往其他公共部門人員的公函;出版品、統計資料及已獲相關批准的支票予澳門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的公函。
市民綜合服務處
莫榮添
1.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轉介投訴個案的公函;
2.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行政處
梁暐杰
1.發出工作人員的收益通知書;
2.簽署寄送予財政局申報職業稅(M3/M4)、郵政儲金局及澳門互助總會關於申請借款的文件;確認張貼告示及相關聲明異議資訊公函;工作人員之津貼、補助及附帶報酬資料的公函;郵電局申請郵寄表格的公函;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聘用費的公函,以及退回不適當收取報酬的公函;
3.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人力資源處
鄺漢民*
1.簽署及遞交予財政局的職業稅-第一組登記表(M/2格式)及離職申請表(M/2A格式);
2.簽署寄送予行政公職局申請任職能力聲明書及申請公職補充福利受益權利人證的公函;
3.簽署應其他公共部門典試委員會要求而提供個人資料紀錄、證明及存於個人檔案內文件副本的公函;
4.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黃婉嫻
1.發出有關實習事宜的證明書或報告;
2.簽署寄送:有關實習的證明書或報告予教育機構的公函;行政公職局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更改及取消報讀課程公函;中央圖書館索取市政署出版書刊的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公函;
3.申請、修改或取消市政署出版書刊的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執行及管理在文化局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電子服務平台的帳號,以及簽署相關文件;
4.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代任制度

第01/VPM/2025號批

本人行使第01/PCA/2025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 根據第01/PCA/2025號批示,執行非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保留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 在法定上限內,預先批准提供超時工作,以及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而作出決定的超時工作;

(三) 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四) 許可有關輪值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五) 許可有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且不涉及費用或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或其他同類活動;

(七) 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八) 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九)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十) 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十一) 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十二) 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保證金;

(十三) 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十四) 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十五) 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款(一)至(十)項所述的職權轉授。

二、 將以下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 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 許可有關輪值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 許可有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 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五) 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六) 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七) 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三、將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II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職權。

四、將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V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職權轉授。

五、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第03/VPN/2023號批示。

七、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麥儉明

———

附表I

關於第01/VPM/2025號批示第一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蘇凱慈*
園林綠化廳 趙慧明
市政建設廳 何萬謙
道路渠務廳 伍志聯*
財務管理廳 郭美惠
化驗處 劉慧敏

*代任制度

附表II

關於第01/VPM/2025號批示第二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文康社群處 歐振榮
公民教育處 阮大偉*
公園處 吳紹偉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海峰
自然護理處 黃繼展
綠化處 郭菲力
設計處 黃必華
建設處 丁境福*
設備處 黃耀祖
工場及庫存處 何鈺良
渠務處 何成沃
道路處 容錦龍*
設施維修處 胡詩敏
財務處 馮佰堃
財產及採購處 吳穎恩

*代任制度

附表III

關於第01/VPM/2025號第三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蘇凱慈*
公園處 吳紹偉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海峰
自然護理處 黃繼展
綠化處 郭菲力
建設處 丁境福*
設備處 黃耀祖
工場及庫存處 何鈺良
渠務處 何成沃
道路處 容錦龍*
設施維修處 胡詩敏

*代任制度

附表IV

關於第01/VPM/2025號批示第四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蘇凱慈*
1. 批准該廳及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2.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轉介投訴個案的公函;
3.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活動中心或戶外場地、後勤或設備支援及資助的公函。
園林綠化廳
趙慧明
1. 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2. 批准該廳及其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3. 簽署寄送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有關提供植物鑑定報告的公函;
4.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轉介投訴個案的公函;
5. 簽署寄送予公共實體有關技術性意見或統計資料的文書;
6. 簽署寄送予公共實體有關公園、休憩區或綠化設施因清潔滅蟲而作出臨時關閉的公函。
市政建設廳
何萬謙
1. 批准該廳及其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2.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3. 簽署寄送予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道路渠務廳
伍志聯*
1. 批准該廳及其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
2. 發出門牌及街道證明書及簽署工程准照;
3.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4. 簽署寄送予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財務管理廳
郭美惠
1. 發出市政署供應商提供服務的聲明書或證明書;
2. 簽署寄送予交通事務局以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公函及/或表格;
3. 簽署寄送予衛生局申請退回不當供款的公函;
4. 簽署寄送:銀行關於轉移款項的公函,但取消或開立定期存款則除外;最多至澳門元柒拾萬元($700,000.00)關於註銷銀行或保險擔保之公函;關於購買外幣的公函以便透過市政署的帳戶支付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公共部門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支票及收據的公函;統計資料的公函及印務局進行購買的公函;
5. 批准已在所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同意開展,並透過財務管理廳或下設的處級單位所編製及提交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的開支建議,惟涉及市政管理委員會和財務管理廳的開支除外;
6. 批准清繳最多至每筆出納活動計澳門元柒拾萬元($700,000.00)的支付指令;
7. 清繳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元柒拾萬元($700,000.00)。
文康社群處
歐振榮
簽署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法令所指須將預先通知書副本送交公共實體的公函。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海峰
1. 批准各項導賞服務及休閒設施的申請;
2.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3.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自然護理處
黃繼展
1. 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2. 批准休閒設施的申請;
3.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4.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綠化處
郭菲力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設計處
黃必華
簽署寄送予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建設處
丁境福*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渠務處
何成沃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道路處
容錦龍*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設施維修處
胡詩敏
1. 簽署寄送予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2.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財產及採購處
吳穎恩
1.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
2.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財務處
馮佰堃
1. 簽署向金融機構申請以電子支付方式退款的公函;
2. 簽署寄送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關於註銷銀行或保險擔保之公函﹔
3. 批准清繳每筆出納活動計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的支付指令;
4. 清繳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代任制度

第01/ADMI/2025號批示

根據第01/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組織及資訊廳何偉豪廳長,以便:

(一) 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二) 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Apple Developer Enterprise ProgramGoogle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的帳號,以及接受相關帳戶的更新協議書;

(三) 申請及管理有關市政署提供服務或訊息的社交網絡帳號,以及簽署有關社交網絡帳號之協議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四) 批准提供予行政公職局關於市政署資訊計劃執行情況資料;

(五) 根據第39/GM/96號批示第七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簽署請求行政公職局指派技術人員組成計劃組及就採購項目提供意見的公函;

(六) 根據第13/2019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向行政公職局提交年度相關報告;

(七) 簽署資訊範疇財貨或服務之使用聲明書、使用條款或使用協議書,以及其相關文件。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第01/ADMS/2025號批示

根據第01/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食品安全廳張桂達廳長,以便:

(一) 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行使相關法例賦予市政署的職權,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 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 命令採取或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四) 執行第30/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的職權;

(五) 根據第1/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補正的方式及期間,以及許可、拒絕、更改和註銷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並簽發登記證明。

二、將職權轉授予衛生監督廳梁焯文廳長,以便:

(一) 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行使相關法例賦予市政署的職權,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 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 簽發已批准的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四) 批准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的續期申請;

(五) 批准小販准照持有人取消准照的申請;

(六) 批准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七) 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八) 根據第6/2021號法律規定,審批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不持續經營業務的理由;以及對違反該法律及攤位租賃合同所定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或採取其他應對措施;

(九) 簽署已批准公共街市攤位的租賃合同;

(十) 命令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

(十一) 根據第4/2016號法律規定,行使該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行使該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的職權;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的准照(包括於犬隻准照中註明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以及簽發已批准的准照;

(十二) 根據第4/2023號法律及第7/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相關委員會或公共實體發表意見;簽署寄送予公共部門的相關公函;簽署已批准的場所准照;決定申請人須附同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以及行使該法律第五十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十三) 簽署寄送予公共部門有關統計資料的公函。

三、將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蔡淑儀處長,以便其根據第4/2023號法律及第7/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程序前諮詢申請,以及代表申請人向土地工務局申領經認證的工程計劃圖則副本及其他文件。

四、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五、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第01/ADMD/2025號批示

根據第01/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環境衛生及執照廳馮惠星廳長,以便:

(一) 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合葬;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許可依職權起葬及將起葬的骨殖火化和對骨灰作適當處理;收回骨殖箱和骨灰箱的使用權;命令糾正違法墓地工程,以及預先許可墳場內進行採訪、商業性拍照或商業性影像攝錄;

(二) 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的規定,批准發出、續期、修改、廢止、註銷飲料或飲食場所牌照及臨時牌照,或宣告牌照失效,以及批閱飲食及飲料場所的價目表通報;

(三) 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批准發出安裝廣告准照,修改、取消及廢止廣告准照;

(四) 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批准發出、續期、修改、取消及廢止許可或准照,或宣告許可或准照失效,但該法令表I第2項指的項目除外;

(五) 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六) 批准長期占用公地、臨時占用公地、露天茶座,以及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占用公地的准照申請、修改、取消及廢止前述的准照;

(七)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八) 批准該廳及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九) 簽署寄送予公共部門且純涉及諮詢及提供技術性意見的公函。

二、將職權轉授予環境衛生處歐偉新處長,以便:

(一) 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許可墓地使用權和延期、環保葬、起葬或下葬服務及骨殖火化;批准將骨灰、骨殖或遺骸遷出或遷入墳場;批准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及有關骨殖箱和骨灰箱使用權和續期及市政署人員在私人墳場監察起葬或移葬的申請,以及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及起葬准照、臨時安放遺骸准照和續期;

(二)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伍仟元($ 5,000.00)。

三、將職權轉授予行政執照處梁卓洪處長,以便:

(一) 批准圍板、防護設施、排柵及臨時占用公地的准照續期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及公函;

(二) 批准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車輛上的廣告及長期占用公地准照的續期申請,並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及公函;

(三) 批准露天茶座准照續期的申請,並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及公函;

(四) 根據第16/96/M號法令及第47/98/M號法令的規定,解除已封閉的場所;

(五)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四、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五、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第01/DSA/2025號批示

根據第01/ADMS/2025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第一款所述的部分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檢驗檢疫處代處長包碧琪;高級技術員梁紫恩、譚婉華、李君樺及鞠曉曦;獸醫鍾健斌、葉秀彩、陳亞琪、李嘉敏、徐頴、陸泳強、葉婧、張政雅、李思雅、徐敏虹及吳楚琳;技術員譚子欣、歐凱靜及沈偉文,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1)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2)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二)食品檢驗檢疫處技術輔導員伍振才、梁耀威、林詩龍、劉嘉輝、吳樹榮、陳美琪、梁銳君、鄧偉健、曾麗雅、鄭子雯、張富文、袁燕玲、鄭少容、洪亦恆、曹日燊、林芷柔、李慧瑜及鄭結文,以便其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經關閘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或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SA/2024號批示。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食品安全廳廳長 張桂達

第01/DIS/2025號批示

根據第01/ADMS/2025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林雅詩、胡秀鳳、劉慧蓮、麥善欣、黃偉傑、李浩揚、李澄姍、黃綠榕、黃展飛、蘇家傑及陳振南,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批准發出及廢止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豁免佩戴口罩或頸圈之許可;

(四)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准照,包括於犬隻准照中註明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五)命令及通知採取或終止第4/2016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至(五)、(七)至(十一)及(十三)項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六)命令及通知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

二、將上款(四)項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高級技術員鮑淑芳、江秀平及薛新琳;技術輔導員劉德明、陳盈盈、沈彥亨、何秀蘭、黃菲、蔡敏華、郭美鳳、唐家耀、湯偉雄、陳孝燦、謝潤全及吳子俊;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樂天。

三、將批准非競賽犬隻准照續期的職權轉授予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姚展鵬及黃麗佩;技術輔導員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鄭國俊、張卡麗、林政鋒、杜婉玲、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陳碧影、伍嘉甄、李佩珊、歐陽嘉瑩、莫經緯、彭阮婷、郭淑敏、盧善芝、劉淑貞、江淑玲、關翠文、潘嘉韻、梁婷婷及吳惠玲。

四、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廢止第01/DIS/2024號批示。

六、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衛生監督廳廳長 梁焯文

第01/DLA/2025號批示

根據第01/ADMD/2025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杜淑儀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第三款(二)項及(三)項所載有關批准長期性廣告、車輛上的廣告、長期占用公地及露天茶座的准照續期,以及簽署相關續期准照的職權轉授予以下的人員:

(一)行政執照處:高級技術員馮燕玲、林卓球、易志榮及吳玉娥;

(二)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姚展鵬及黃麗佩;技術輔導員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鄭國俊、張卡麗、林政鋒、杜婉玲、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陳碧影、伍嘉甄、李佩珊、歐陽嘉瑩、莫經緯、彭阮婷、郭淑敏、盧善芝、劉淑貞、江淑玲、關翠文、潘嘉韻、梁婷婷及吳惠玲。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2/DLA/2023號批示。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市政署

行政執照處處長 梁卓洪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海關退休高級關員黎德興之遺孀莊桂芳,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現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之批示,批准更改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代副局長 陳祖榮;

正選委員:代處長 周栩嘉;

首席高級技術員 蕭嘉傑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曉平及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家齊。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旅 遊 局

通 告

第2/DAF/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36/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七)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批准旅遊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的權限。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譚慧敏,向本局申領其亡夫楊仲恆(博彩監察協調局前資訊處處長) 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11,856,476,427.14 其它負債   393,538,183.15
 

銀行結存 

243,188,201,630.81    
 

債券 

121,580,396,888.00    
 

外判投資 

247,087,877,908.33   財政儲備資本   617,972,575,499.25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53,394,755,300.00
     

超額儲備 

431,862,482,387.18
其他資產   6,509,637,255.26    

本期盈餘 

32,715,337,812.07
     
     
總計   618,366,113,682.40   總計 618,366,113,682.40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第 01/DIR-PJ/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賴文威: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情報及支援廳和保安廳;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核准人員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作出第2/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四)、(五)、(十一)及(十九)項規定的行為。

(三) 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的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副局長賴文威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經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批示認可)

第02/DIR-PJ/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蘇兆強: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刑事調查廳、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和刑事技術廳;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核准人員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作出第2/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四)、(五)、(十一)及(十九)項規定的行為。

(三)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的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副局長蘇兆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經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批示認可)

第 03/DIR-PJ/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岑錦榮: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管理及計劃廳和司法警察學校;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核准人員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作出第2/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四)、(五)、(十一)及(十九)項規定的行為。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副局長岑錦榮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經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本局已故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袁倩之配偶黃樂松向本局申領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文 化 局

公 告

第 0001/IC-CCM/CP/2025號公開招標

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清潔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4年12月11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轄下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清潔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

6. 服務期: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為期為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壹拾玖萬貳仟澳門元正(MOP192,000.00)。

10. 確定擔保︰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其擁有的技術和財政能力符合去履行承投規則內所指的工作內容,均可參與投標,但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3月5日下午5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

解釋會將在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舉行,時間為2025年1月24日上午10 時正。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5年1月23日下午5時前致電8797-7308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5年3月6日上午10 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之疑問,以及對委員會之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X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序號 評標標準 比重
1 價格 65%
2 同類型服務經驗 20%
3 清潔工作之相關專業設備及人員 5%
4 清潔服務專業質量認證 5%
5 證明從事清潔行業的時間 5%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4124/02-MA.PSIQ)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何耀明 7.69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精神科顧問醫生 郭偉德

正選委員:精神科主任醫生 陳展航

精神科顧問醫生 何卓然

公 告

(開考編號︰04024/01-MED.GER)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十五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724/03-MED.DEN)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牙科職務範疇)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SP/2025)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殷琪淇醫生投考公共衛生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梁亦好醫生

正選委員: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鄧志豪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鍾偉雄醫生

候補委員: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柯慶建醫生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李兆田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及十九日

考試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8樓(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IC-PAF/GO/2025)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陳琳琳醫生投考婦產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婦產科主任醫生 方慧瑩

正選委員:婦產科主治醫生 洪順家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張嘉宏

候補委員:婦產科主治醫生 朱茜

婦產科主治醫生 梅菠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婦產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牙科醫生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通告,以及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第十一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方子濠 P-D23005
2 梁家健 P-D23013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護士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第十一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陳樂韻 P-N23006
2 周景欣 P-N23014
3 鄭樂詩 P-N23018
4 羅錦軒 P-N23089
5 盧嘉健 P-N23091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語言治療師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第十一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備註
1 梁凱茵 P-ST23007 a)

備註

不合格的原因:

a) 最後評核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實習方案第9.2之規定,最後評核中的筆試得分低於50分,得重複最後評核一次。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營養師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第十一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陳秀霞 P-DT23002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建 築、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土木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2-CAEU-2024)

筆試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1 區駿材 1387XXXX 不通過 (a) (b)
2 歐陽國杰 1310XXXX 不通過 (a) (b)
3 區廣浩 1332XXXX 通過
4 區學勤 1321XXXX 不通過 (a) (b)
5 陳超淇 1595XXXX 不通過 (a) (b)
6 陳浩然 1616XXXX 不通過 (b)
7 陳潤熙 1312XXXX 通過
8 陳啟賢 1299XXXX 不通過 (b)
9 陳啓宏 1282XXXX 不通過 (a) (b)
10 陳敏鴻 1262XXXX 通過
11 陳宇俊 1595XXXX 不通過 (e)
12 陳遠和 1257XXXX 不通過 (c)
13 陳偉成 1219XXXX 不通過 (a) (b)
14 張瑾瑜 1673XXXX 通過
15 曾漢森 1301XXXX 通過
16 鄒子謙 1332XXXX 通過
17 周子皓 1486XXXX 不通過 (a)
18 周銘鴻 1538XXXX 不通過 (b)
19 謝世澤 1287XXXX 通過
20 鄭裕豪 1287XXXX 通過
21 張振杰 1342XXXX 不通過 (a) (b)
22 陳鴻業 1579XXXX 不通過 (a) (b)
23 程鳯天 1322XXXX 通過
24 鍾志勤 1291XXXX 不通過 (e)
25 張文健 1259XXXX 不通過 (b)
26 趙若荷 1233XXXX 不通過 (a) (b)
27 蔡澤明 1348XXXX 不通過 (a) (b)
28 蔡志雄 1320XXXX 不通過 (a) (b)
29 蔡禮麟 1263XXXX 不通過 (c)
30 鍾智斌 1247XXXX 通過
31 鄧智亮 1391XXXX 通過
32 董晏滏 1398XXXX 不通過 (a) (b)
33 馮嘉駒 1280XXXX 不通過 (b)
34 馮偉強 5189XXXX 不通過 (e)
35 何志東 1330XXXX 通過
36 許樂奇 1373XXXX 不通過 (b) (c)
37 黃海琳 1493XXXX 不通過 (a) (b)
38 游永生 1253XXXX 不通過 (b)
39 楊健文 5185XXXX 不通過 (e)
40 葉德駿 1239XXXX 不通過 (b)
41 余映彤 1316XXXX 不通過 (b)
42 郭梓漢 1325XXXX 通過
43 林清勇 1291XXXX 通過
44 林勇吉 1291XXXX 不通過 (a) (b)
45 林家誠 1266XXXX 不通過 (a) (b)
46 林嘉倩 1265XXXX 不通過 (b) (c)
47 林國勳 1333XXXX 不通過 (a)
48 林兆康 1238XXXX 不通過 (a) (b)
49 劉君毅 1263XXXX 不通過 (b)
50 劉偉強 5211XXXX 不通過 (a) (b)
51 劉榮峻 1230XXXX 不通過 (b)
52 李志威 1343XXXX 通過
53 李有勇 1379XXXX 不通過 (a) (b)
54 李嘉俊 1337XXXX 通過
55 李建揚 1243XXXX 不通過 (e)
56 李健銘 1271XXXX 不通過 (b) (c)
57 李均和 1266XXXX 通過
58 梁志雄 1322XXXX 通過
59 梁浩洋 1333XXXX 不通過 (a) (d)
60 梁嘉濠 1313XXXX 不通過 (a) (b)
61 梁家明 1310XXXX 不通過 (a) (b)
62 梁樂雄 1346XXXX 不通過 (e)
63 梁民敬 1317XXXX 不通過 (a)
64 梁煒傑 1282XXXX 不通過 (a) (b)
65 李鴻洲 1336XXXX 不通過 (e)
66 林菲兒 1331XXXX 通過
67 駱嘉浩 1346XXXX 不通過 (a) (b)
68 盧洋鋯 1535XXXX 不通過 (a) (b)
69 陸志君 1557XXXX 不通過 (a) (b)
70 麥偉泳 1316XXXX 不通過 (e)
71 莫巨濤 1311XXXX 不通過 (b)
72 吳卓謙 1337XXXX 不通過 (a)
73 吳漢杰 1529XXXX 不通過 (a) (b)
74 吳家進 1268XXXX 不通過 (a) (b)
75 吳健偉 1248XXXX 不通過 (b)
76 吳文聰 1681XXXX 通過
77 魏子森 1264XXXX 不通過 (b)
78 潘志榮 5204XXXX 通過
79 潘浩霖 1302XXXX 通過
80 任偉楠 1472XXXX 通過
81 肖陽 1332XXXX 不通過 (b)
82 薛逸銘 1325XXXX 不通過 (b)
83 石家樂 1575XXXX 不通過 (a) (b)
84 戴家健 1280XXXX 不通過 (a) (b)
85 戴穎芝 1332XXXX 不通過 (a) (b)
86 鄧晧翔 1242XXXX 不通過 (a) (b)
87 董文朗 1308XXXX 不通過 (a) (b)
88 冼曦揚 1313XXXX 通過
89 黃思琪 1321XXXX 通過
90 王俊軒 1314XXXX 不通過 (a) (b)
91 黃仲陞 1334XXXX 不通過 (a) (b)
92 黃鴻榮 1229XXXX 不通過 (b) (c)
93 黃浩文 1333XXXX 不通過 (a) (b)
94 黃嘉豪 1238XXXX 通過
95 黃嘉宏 1235XXXX 不通過 (a) (b)
96 黃佰恆 1323XXXX 通過
97 黃宇軒 1250XXXX 不通過 (a) (b)
98 胡子峰 1328XXXX 通過
99 胡文鋒 1323XXXX 通過
100 游峻華 1253XXXX 通過
101 余江 1474XXXX 通過
102 JOÃO NUNO MOREIRA SALGADO RIBEIRINHA 1233XXXX 不通過 (a) (b)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 方案設計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c) 專業知識考試中問答題部份得分低於20分。

(d) 違反《准考人應考須知》第6點,有關准考人應使用不可擦拭的藍色或黑色圓珠筆、鋼筆或水筆答題的規定。

(e)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2-CAEU-2024)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正選委員:土木工程師 岑任平

土木工程師 黎期裕

土木工程師 羅祖智

土木工程師 陳廣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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