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土地工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土地工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土地工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土地工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將被視為對土地工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針對在(七)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六)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公共建設局局長林煒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公共建設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公共建設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公共建設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公共建設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公共建設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將被視為對公共建設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針對在(七)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二)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的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十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六)許可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由公共建設局執行的項目的開支結算申請;
(十七)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八)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許可晉級開考的權限。
二、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海事及水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海事及水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海事及水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八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將被視為對海事及水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針對在(七)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六)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葉擴林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環境保護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環境保護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環境保護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環境保護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環境保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八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將被視為對環境保護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針對在(七)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二)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的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十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六)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七)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十八)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條的規定,批准作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供電系統的投資項目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與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
(十九)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一第四條的規定,批准屬緊急情況的專營公司投資項目,但以澳門元一百萬元為限。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交通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交通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交通事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交通事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八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將被視為對交通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針對在(七)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二)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的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十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六)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七)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六條的規定,批准由獲適當發牌的電信服務經營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碼號資源首階分配的請求;
(二)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互聯網服務牌照的發給及續期作出決定;
(三)核准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二、轉授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以及認可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所指的工作人員的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郵電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郵電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郵電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郵電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八)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九)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一)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十二)按照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十三)按照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十四)核准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十九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十五)核准電信服務優惠計劃;
(十六)核准營運商年度投資計劃;
(十七)科處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罰款;
(十八)科處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十條規定的罰款;
(十九)科處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罰款。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房屋局局長任利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房屋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房屋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房屋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房屋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二)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的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的買賣公證契約;
(十四)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臨時房屋中心佔用准照。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雅永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將被視為對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針對在(七)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六)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梁永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球物理氣象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地球物理氣象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球物理氣象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地球物理氣象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球物理氣象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將被視為對地球物理氣象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針對在(七)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六)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