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7/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予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余雨生,對依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及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規定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作出決定,但以購買不動產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為限。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5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伍佰元);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32,5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吳書昇;
委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冼嘉宜;
候補委員:石碧珠。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6,100.00(澳門元壹拾萬陸仟壹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06,100.00(澳門元壹拾萬陸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智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羅暉;
委員:譚奕斌;
候補委員:楊惠芳;
候補委員:劉志英。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8,400.00(澳門元伍萬捌仟肆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8,400.00(澳門元伍萬捌仟肆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羅志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梁仕仁;
委員:蘇秀雯;
候補委員:歐玉珍;
候補委員:張春蕾。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曾翔,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梁佩欣;
委員:周棟樑;
候補委員:李嘉儀;
候補委員:梁志雄。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000.00(澳門元拾伍萬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0,000.00(澳門元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張日曦;
委員:王軼欣;
候補委員:羅欣;
候補委員:林錦聰。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7,100.00(澳門元玖萬柒仟壹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7,100.00(澳門元玖萬柒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阮燕蓮;
委員:黃佩芬;
候補委員:虞光磊;
候補委員:郭佩芬。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府總部事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56,800.00(澳門元捌拾伍萬陸仟捌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府總部事務局一項金額為$856,800.00(澳門元捌拾伍萬陸仟捌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潘勁生,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謝佩雯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謝佩雯;
委員:古夢思;
候補委員:李艷華;
候補委員:薛敏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0,000.00(澳門元叁拾捌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380,000.00(澳門元叁拾捌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趙汝民;
委員:陳思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楊丹青;
候補委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林劍鋒;
候補委員:曾漢權。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3,600.00(澳門元陸萬叁仟陸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63,600.00(澳門元陸萬叁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委員:龍麗琪;
候補委員:郭婉雯;
候補委員:Aureliano Bruno dos Santos。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00,000.00(澳門元柒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700,000.00(澳門元柒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婉琪代任;
委員:陳婉琪;
委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駱倩怡;
候補委員:伍桂玲;
候補委員:朱皓欣。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3,000.00(澳門元柒萬叁仟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3,000.00(澳門元柒萬叁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彭向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葉智恆;
委員:梁秀娟;
候補委員:韋孟持;
候補委員:張美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潘永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傅斯娜代任;
委員:傅斯娜;
委員:潘浩婷;
候補委員:謝家欣;
候補委員:梁慧琪。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95,000.00(澳門元玖拾玖萬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95,000.00(澳門元玖拾玖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薛仲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岑錦榮;
委員:楊春麗;
候補委員:鄭佩欣;
候補委員:李英華;
候補委員:鍾燕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8,400.00(澳門元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金額為$118,400.00(澳門元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煒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鍾少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歐陽園美;
候補委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陳念嫦。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