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1/2025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5

刊登日期:

2025.1.8

版數:

36-37

  • 將一權限授予審計長辦公室主任及行政財政處處長。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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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025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為支付由審計署本身預算承擔的開支所開立的支票,授權由審計長辦公室主任何鈺珊及行政財政處長麥家豪共同簽署。

    二、當上款所指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相關人員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

    審計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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