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01/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6/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公務人員關係廳、選舉技術輔助處,以及行政及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三)簽署任用書;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擬聘用的工作人員簽署行政任用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五)許可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七)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八)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九)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十)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一)批准發放不超過三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十二)批准為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設施的租借;

(十五)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六)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行政公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第002/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6/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羅健儀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語言事務廳及政府資訊中心;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批准作出與專業及特別培訓課程有關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

(10)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向翻譯人員支付出席費;

(11)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第003/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6/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組織績效及運作廳,以及電子政務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1/DSI/202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8/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羅翩卿:

(一)領導及協調綜合事務廳、刑事紀錄處及社團及財團登記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批准金額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招待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八)審批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副局長羅翩卿就第一款(八)項作出的行為除外。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第2/DSI/202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8/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陳婉麗:

(一)領導及協調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及行政及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訂定輪值表;

(7)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8)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臨時委任、續任、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不屬同一人員組別的職程內人員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及其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五)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身份證明局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行政任用合同的修改;

(七)簽署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八)批准身份證明局人員的免職;

(九)許可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以及許可中止合同後返回部門工作的申請;

(十)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十一)簽發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二)許可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金錢補償及超時工作的附加報酬,以及許可發放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身份證明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身份證明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三萬澳門元為限;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分配給身份證明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第3/DSI/202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8/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劉天德: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七)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所載的個人資料更改的申請;

(八)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九)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十)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十一)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十二)簽署在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第4/DSI/202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8/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旅行證件廳廳長吳雲嶺: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及《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以及鑑證上述證件的影印本;

(七)除機密資料外,發出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八)簽署在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第5/DSI/2024號批示

根據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DSI/2024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綜合事務廳廳長歐敏華: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簽署在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羅翩卿

第6/DSI/2024號批示

根據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DSI/2024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

(七)審批及發出其他與刑事紀錄有關的證明書;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刑事紀錄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刑事紀錄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羅翩卿

第7/DSI/2024號批示

根據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DSI/2024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處長唐偉杰: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證明書;

(七)審批及發出其他與社團及財團有關的證明書;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羅翩卿

第8/DSI/2024號批示

根據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2/DSI/2024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馨: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簽署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七)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八)簽發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九)除機密資料外,發出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十)簽署在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陳婉麗

第2/DIR/DSI/2024號批示

根據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3/DSI/2024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身份證處處長陳愷欣:

(一)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二)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三)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四)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五)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就個人檔案所載的事實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 劉天德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高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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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培訓課程大綱包括以下的科目,共210課時,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單元,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法院特級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共170課時;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共20課時;

1.3. 研討會,旨在以補充科目的形式讓學員掌握其他有利於培訓的相關知識,共20課時。

第二部分

2. 理論課及實踐課以科目單元形式進行,共170課時,包括以下科目及課時:

2.1. 民法知識 (30課時):

— 一般債法

— 特別債法

— 特別合同

— 買賣及贈與的概念

— 租賃的概念:動產;特別是不動產的租賃

— 委託的概念:特別是司法委託

— 其他合同

— 其他民法課題:物權法的一般概念

2.2. 刑法知識 (22課時):

— 法人責任對個人責任

— 以他人名義行為

— 在刑法中的錯誤 (刑法典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 因結果而加重的犯罪

— 刑罰的目的

— 主刑及刑罰的代替

— 附加刑

— 保安措施

— 犯罪競合的刑罰

— 刑罰的延長

— 假釋

2.3. 行政法知識 (8課時):

— 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及效力

— 行政行為的結構

— 行政行為的瑕疵及其後果

2.4. 勞動法知識 (10課時):

— 勞動關係

— 工作時間

— 夜班工作及輪班工作

— 每週休息日

— 強制性假日

— 年假

— 缺勤

— 休假

2.5. 民事訴訟法 (36課時):

—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 第三人之參加

— 普通執行程序

— 支付一定金額的執行

— 交付一定物的執行

— 作出事實的執行

— 上訴

— 一般規定

— 平常上訴

— 平常上訴的進行

— 向中級法院上訴

— 向終審法院上訴

— 非常上訴

— 再審上訴

— 第三人的反對

2.6. 刑事訴訟法 (24課時):

— 訴訟行為 – 司法保密、行為之時間、行為之期限及告知

— 無效

— 證據 – 獲得的途徑及方法 – 搜查及搜索的特殊情況及電話監聽

— 上訴

— 平常上訴

— 一般規定

— 單一程序

— 非常上訴

— 司法見解的定出

— 再審

2.7. 勞動訴訟法 (10課時):

— 勞動民事訴訟:執行

—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執行

— 勞動訴訟中的上訴

2.8. 行政訴訟 (10課時):

— 判決及其效果

— 對規範提出爭議

— 選舉上的司法爭訟

— 訴

— 涉及行政上的違法行為的訴訟手段

— 預防及保存程序

2.9. 實用中文及葡文 (20課時):

— 實用中文

—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以工作坊的形式進行,主要包括下列的課題及課時,共18小時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 (2課時);

— 職業道德 (2課時);

— 電腦技術 (2課時);

—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 (4課時);

—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 (8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懲教管理局轄下的路環監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為有利於培訓的成效,培訓課程還包含下列作為補充課的研討會,共20課時:

— 與不動產租賃有關的程序、租金的存入及勒遷之訴 (6課時);

— 破產程序及無償還能力 (6課時);

—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社會保護制度 (6課時);

— 登記及公證 (2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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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高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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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培訓課程大綱包括以下的科目,共230課時,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單元,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法院助理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共180課時;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共20課時;

1.3. 研討會,旨在以補充科目的形式讓學員掌握其他有利於培訓的相關知識,共30課時。

第二部分

2. 理論課及實踐課以科目單元形式進行,共180課時,包括以下科目及課時:

2.1. 民法知識 (24課時):

- 一般民法;

- 親屬法:

- 親屬法律關係;

- 事實婚;

- 結婚;

- 親子關係;

- 收養;

- 扶養;

- 繼承法:

- 繼承總則;

- 法定繼承。

2.2. 刑法知識 (24課時):

- 刑法:合法性原則及罪名類型法定原則;

- 刑法的解釋及漏洞填補;

- 犯罪形式:預備行為、犯罪未遂及既遂犯;

- 公罪、半公罪及私罪;

- 刑事責任之消滅;

- 輕微違反。

2.3. 行政法知識 (10課時):

-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 行政組織;

- 行政活動:一般概念;

- 行政程序:一般概念。

2.4. 勞動法知識 (12課時):

- 勞動法的形成;

-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 勞動法淵源;

-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 澳門特別行政區勞資關係制度:

- 權利、義務及保障;

- 勞動合同:一般規定。

- 司法機關在維護工人權利的介入。

2.5. 民事訴訟法 (34課時):

-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 一般訴訟行為;

- 特別訴訟行為;

- 訴訟程序:

- 開始、進行及消滅;

-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

- 訴辯書狀;

- 訴訟程序之清理;

- 訴訟之調查;

- 案件之辯論及審判;

- 判決。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輕微案件訴訟程序;

- 普通執行程序:一般概念。

2.6. 刑事訴訟法 (34課時):

- 一般原則及合法性原則;

- 解釋與漏洞的填補;

- 訴訟法在時間及空間的適用;

- 刑事訴訟程序的充足性;

- 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 管轄權及職權;

- 迴避、上訴及自行迴避;

- 強制措施:強制提供身份及居所資料;提供擔保;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和禁止與某些人接觸;中止執行職務、從事業務或行使權利以及羈押;

- 財產擔保措施;

- 普通訴訟程序的進行:一般概念

- 犯罪消息及偵查的開展;

- 偵查:目的、內容、權限、偵查的行為、偵查的結束;

- 訴訟行為 - 行為之時間、期限及告知;

- 扣押物之處理。

2.7. 勞動訴訟法 (12課時):

- 勞動審判權;

- 訴訟行為;

-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 共同規則;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訴訟程序。

- 調解技巧。

2.8. 行政訴訟 (10課時):

- 行政訴訟法律保護被管理人;

- 行政法院及職權;

-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 行政程序上訴;

- 司法上訴。

2.9. 實用中文及葡文 (20課時):

- 實用中文;

-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以工作坊的形式進行,主要包括下列的課題及課時,共18小時: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 (3課時);

-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 (6課時);

-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 (3課時);

- 職業道德 (3課時);

- 電腦技術 (3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社會工作局社會重返廳轄下的青少年短期宿舍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為有利於培訓的成效,培訓課程還包含下列作為補充課的研討會,共30課時:

- 財產清冊程序 (9課時);

-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12課時);

- 司法援助 (2課時);

- 登記及公證 (2課時);

- 刑事紀錄 (2課時);

- 家暴犯罪 (3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為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高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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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培訓課程大綱包括以下的科目,共230課時,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單元,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共180課時;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共20課時;

1.3. 研討會,旨在以補充科目的形式讓學員掌握其他有利於培訓的相關知識,共30課時。

第二部分

2. 理論課及實踐課以科目單元形式進行,共180課時,包括以下科目及課時:

2.1. 民法知識 (24課時):

— 一般民法;

— 親屬法:

— 親屬法律關係;

— 事實婚;

— 結婚;

— 親子關係;

— 收養;

— 扶養;

— 繼承法:

— 繼承總則;

— 法定繼承。

2.2. 刑法知識 (24課時):

— 刑法:合法性原則及罪名類型法定原則;

— 刑法的解釋及漏洞填補;

— 犯罪形式:預備行為、犯罪未遂及既遂犯;

— 公罪、半公罪及私罪;

— 刑事責任之消滅;

— 輕微違反。

2.3. 行政法知識 (10課時):

—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 行政組織;

— 行政活動:一般概念;

— 行政程序:一般概念。

2.4. 勞動法知識 (12課時):

— 勞動法的形成;

—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 勞動法淵源;

—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 澳門特別行政區勞資關係制度:

— 權利、義務及保障;

— 勞動合同:一般規定。

— 司法機關在維護工人權利的介入。

2.5. 民事訴訟法 (34課時):

—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 一般訴訟行為;

— 特別訴訟行為;

— 訴訟程序:

— 開始、進行及消滅;

—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

— 訴辯書狀;

— 訴訟程序之清理;

— 訴訟之調查;

— 案件之辯論及審判;

— 判決。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輕微案件訴訟程序;

— 普通執行程序:一般概念。

2.6. 刑事訴訟法 (34課時):

— 一般原則及合法性原則;

— 解釋與漏洞的填補;

— 訴訟法在時間及空間的適用;

— 刑事訴訟程序的充足性;

— 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 管轄權及職權;

— 迴避、上訴及自行迴避;

— 強制措施:強制提供身份及居所資料;提供擔保;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和禁止與某些人接觸;中止執行職務、從事業務或行使權利以及羈押;

— 財產擔保措施;

— 普通訴訟程序的進行:一般概念

— 犯罪消息及偵查的開展;

— 偵查:目的、內容、權限、偵查的行為、偵查的結束;

— 訴訟行為 - 行為之時間、期限及告知;

— 扣押物之處理。

2.7. 勞動訴訟法 (12課時):

— 勞動審判權;

— 訴訟行為;

—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 共同規則;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訴訟程序。

— 調解技巧。

2.8. 行政訴訟 (10課時):

— 行政訴訟法律保護被管理人;

— 行政法院及職權;

—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 行政程序上訴;

— 司法上訴。

2.9. 實用中文及葡文 (20課時):

— 實用中文;

—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以工作坊的形式進行,主要包括下列的課題及課時,共18小時: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 (3課時);

—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 (6課時);

—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 (3課時);

— 職業道德 (3課時);

— 電腦技術 (3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社會工作局社會重返廳轄下的青少年短期宿舍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為有利於培訓的成效,培訓課程還包含下列作為補充課的研討會,共30課時:

— 財產清冊程序 (9課時);

—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12課時);

— 司法援助 (2課時);

— 登記及公證 (2課時);

— 刑事紀錄 (2課時);

— 家暴犯罪 (3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懲 教 管 理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印刷管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5/I01/AP/OQ)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印刷管工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在印刷工場內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包括:熟識操作、維修及保養機器(柯式或數碼印刷、自動切紙機及啤機);懂觀察樣本並調校機器、調墨及清潔印板;協助管理印刷工場,負責工場的一切運作;制定工場培訓計劃;按指示完成各項印刷品之印製、釘裝及加工之工作;指導職訓在囚人學習印刷相關的機器操作並督促在囚人遵守工場紀律;為在囚人重返社會而作出的勞動及職業發展的培訓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6.1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6.2 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6.2.1 具有不少於30小時培訓時數的印刷範疇專業資格*,且具有不少於2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

6.2.2 具有不少於4年印刷範疇的工作經驗**。

(*印刷範疇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共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d)本通告第6.2點所要求的工作經驗及/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50%;

b)甄選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裝訂常識:

15.1.1 裝訂技術、知識(包括摺紙機、穿線機、壓書機、膠脊機等);

15.1.2 操作(包括人手摺紙、排張執書、人手齊紙及上書皮等);

15.2 印刷常識:

15.2.1 印刷技術、知識(包括油墨認知、酒精及水斗液運作等);

15.2.2 操作數碼或柯式印刷機;

15.2.3 操作切紙機及相關知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僅可使用由典試委員會提供的工具、物資及設備,且不得參閱任何資料或文件。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彩紅(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鄭達成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黎鴻安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吳光明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小伶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代局長 李日明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製衣管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5/I02/AP/OQ)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製衣管工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在製衣工場內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包括:協助管理製衣工場,負責製衣工場的一切運作;制定工房培訓計劃;按指示完成各項衣物製造及修改之工作;指導職訓在囚人學習縫紉或製衣技術並督促在囚人遵守工房紀律;為在囚人重返社會而作出的勞動及職業發展的培訓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6.1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6.2 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6.2.1 具有不少於30小時培訓時數的製衣範疇專業資格*,且具有不少於2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

6.2.2 具有不少於4年製衣範疇的工作經驗**。

(*製衣範疇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共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d)本通告第6.2點所要求的工作經驗及/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實踐考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30%;

c)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職業安全知識;

15.2 製衣工場範疇及各項設備之相關知識;

15.3 根據規定縫紉衣服;

15.4 對縫紉布藝品的認識 。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僅可使用由典試委員會提供的工具、物資及設備,且不得參閱任何資料或文件。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彩紅(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首席警員 鍾淑瑛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吳光明

候補委員:技術工人 梁金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小伶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代局長 李日明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木工管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5/I03/AP/OQ)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木工管工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在工程維修工場內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包括:協助管理工程維修工場,負責工場的一切運作;制定工場培訓計劃;以人力、機械工具或機器執行安裝、加工、維修及保養和鞏固木結構或其它木材或類似物料製品;根據模型、圖則或其它技術規格去製作;考慮到更好地利用所用的物料而把其切鋸和加工;畫下進行工作所需的線和點;採用適當工具來鑽孔、打榫、撐架和造形;試行安裝部件以便驗證其準確性和作必要的更改;把各部件黏合、連接、用螺絲釘鎖緊和修正,以及把表面刮削、磨平和用砂紙打磨,當被要求時,用漆或其它適合物料處理表面;保管其所負責的工具。當工作流程需要,可從事簡單的泥水及油漆範疇等相關工作;指導職訓在囚人以安全的方式學習木工技術、督促在囚人遵守工場紀律及確保在囚人培訓時的安全;為在囚人重返社會而作出的勞動及職業發展的培訓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4.1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2 須按照待命制度提供緊急支援工作,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條的規定,收取待命津貼。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6.1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6.2 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6.2.1 具有不少於30小時培訓時數的木工範疇專業資格*,且具有不少於2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

6.2.2 具有不少於4年木工範疇的工作經驗**。

(*木工範疇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共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d)本通告第6.2點所要求的工作經驗及/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30%;

c)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木工的知識及技巧;

15.2 一般設備維護及日常保養的知識及技巧;

15.3 木器製作:由原料加工至成品,涉及安裝、上色及翻新的知識及技巧;

15.4 膠片器具製作:由原料加工至成品的知識及技巧;

15.5 有關職安健的知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僅可使用由典試委員會提供的工具、物資及設備,且不得參閱任何資料或文件。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員 羅逸熙(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偉雄

一等技術輔導員 余沃源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關沃光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嘉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代局長 李日明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工程維修管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5/I04/AP/OQ)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工程維修管工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在工程維修工場內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包括:協助管理工程維修工場,負責工場的一切運作;制定工場培訓計劃;按指示完成各項局內油漆及泥水之維修或改建工作;當工作流程需要,可從事簡單的木工範疇等相關工作;指導職訓在囚人以安全的方式學習油漆及泥水技術、督促在囚人遵守工場紀律及確保在囚人培訓時的安全;為在囚人重返社會而作出的勞動及職業發展的培訓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4.1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2 須按照待命制度提供緊急支援工作,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條的規定,收取待命津貼。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6.1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6.2 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6.2.1 具有不少於30小時培訓時數的油漆或泥水範疇專業資格*,且具有不少於2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

6.2.2 具有不少於4年油漆或泥水範疇的工作經驗**。

(*油漆或泥水範疇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共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d)本通告第6.2點所要求的工作經驗及/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30%;

c)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泥水工/油漆工/裝修的知識及技巧;

15.2 一般設備維護及日常保養的知識及技巧;

15.3 有關職安健的知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僅可使用由典試委員會提供的工具、物資及設備,且不得參閱任何資料或文件。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員 羅逸熙(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陳承禮

特級技術員 王嘉傑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麥燦雄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嘉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代局長 李日明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廚房管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5/I05/AP/OQ)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廚房管工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在廚房工場內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包括:協助管理廚房,負責廚房的一切運作;為在囚人重返社會而作出的勞動及職業發展的培訓工作;烹調、監督及指導職訓在囚人烹調在囚人膳食;確保食物的質量和衛生;監督工作地點的環境衛生;確保廚房內的各種設備及工具正常及操作安全;驗收食材的質量和數量;負責廚房物資的供給和記錄每天耗用的物料,適時填寫有需要購買物料的申請單。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4.1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2 須提供輪值工作,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獲發放輪值津貼。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6.1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6.2 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6.2.1 具有不少於6個月培訓時數的廚房範疇專業資格*,且具有不少於8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

6.2.2 具有不少於10年廚房範疇的工作經驗**。

(*廚房範疇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共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d)本通告第6.2點所要求的工作經驗及/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實踐考試,時間為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30%;

c)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職業安全知識;

15.2 廚房工場範疇之相關知識;

15.3 根據規定烹調菜餚;

15.4 對廚房內各項設備的認識;

15.5 對食材配搭的認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僅可使用由典試委員會提供的工具、物資及設備,且不得參閱任何資料或文件。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警司 樊家文 (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副警長 歐陽烝恩

一等技術輔導員 容景良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家立

顧問高級技術員 阮志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代局長 李日明


體 育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001-TS-ID-2025)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體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網絡安全)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安全)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尤其:從事網絡安全、資訊系統安全及雲計算平台的安全運營及運維等工作。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有資訊(網絡安全)、計算機科學、電腦學、軟件工程、資訊工程、資訊安全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至一月二十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限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組織及運作》;

15.3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5.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5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5.6 網絡安全相關的專業知識,包括安全營運(Security Operations)、漏洞管理(Vulnerability Management)及事故應變(Incident Response);

15.7 網絡安全、資訊系統安全加固的專業知識,包括CIS Benchmarks;

15.8 伺服器系統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Windows Server、Linux、vCenter及Active Directory;

15.9 數據庫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SQL Server及MySQL;

15.10 網絡及硬件管理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

15.11 數據中心的構建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5.12 虛擬化及容器(Container)技術的專業知識;

15.13 Kubernetes配置、管理、運維、監控及安全的專業知識;

15.14 雲計算技術、架構、建設、管理及應用的專業知識;

15.15 運維開發(DevOps)、持續集成(Continuous Integration)(CI)和持續交付(Continuous Delivery)(CD)的專業知識;

15.16 Python、Bash、PowerShell的相關知識;

15.17 撰寫資訊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資訊系統的技術文檔,及進行相關行政工作程序。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英南

二等高級技術員 朱冠熙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方逸鏗

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杰勤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3/IC-PAF/ORT/2024)

根據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該評核考試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被淘汰的投考人: 備註
袁芳 a)

備註:

a) 缺席履歷考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主任醫生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鄭力恆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羅尚尉醫生

公 告

第1/P/25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中央及周邊手術室機電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玖元整(MOP4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整(MOP159,912.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2/P/25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靜脈輸注液產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陸元整(MOP76.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1124/03-IS)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十名學員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以填補行政任用合同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十個職缺的開考通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更正及重新刊登通告的葡文文本:

“Faz-se público que, por despacho da Ex.ma Senhora Secretária para os Assuntos Sociais e Cultura, de 5 de Junho de 2024, e nos termos definidos na Lei n.º 8/2010 «Regime d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na Lei n.º 14/2009 «Regime das carreiras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com as alterações introduzidas pela Lei n.º 1/2023, e no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4/2016 «Recrutamento, selecção e formação para efeitos de acesso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republicado e renumerado pelo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21/2021, e na Lei n.º 12/2015 «Regime do Contrato de Trabalho nos Serviços Públicos» com as alterações introduzidas pela Lei n.º 1/2023, se encontra aberto o concurso externo, de prestação de provas, para a admissão de dez formandos à formação específic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de 2.ª classe, para o preenchimento de dez lugares vagos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de 2.ª classe, 1.º escalão, d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em regime de contrato administrativo de provimento,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1. Tipo de concurso e validade

Trata-se do concurso externo, de prestação de provas, e consiste na avaliação das competências específicas necessárias ao exercício de funções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de 2.ª classe.

A validade do presente concurso é até ao preenchimento dos lugares de formando para que foi aberto.

2. Conteúdo funcional

Ao inspector sanitário de 2.ª classe são atribuídas, nomeadamente, as seguintes funções:

1) Executar acções de fiscalização sanitária em estabelecimentos hoteleiros e similares, industriais, de ensino, sociais, de prestação de cuidados de saúde, outros estabelecimentos e locais sujeitos à vigilância sanitária nos termos da lei susceptíveis de causar risco para a saúde pública;

2) Participar em acções conjuntas de inspecção sanitária;

3) Recolher e proceder ao tratamento de queixas no âmbito da saúde pública;

4) Recolher amostras para análises laboratoriais;

5) Participar nas acções de vigilância sanitária nos postos fronteiriços terrestres, portos e aeroportos;

6) Participar nas acções de instrução nos processos por crimes ou por infracções administrativas no âmbito da saúde pública;

7) Executar acções de fiscalização de controlo e prevenção do tabagismo;

8) Efectuar quaisquer diligências necessárias à prossecução das atribuições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3. Vencimento, direitos e regalias

3.1 O inspector sanitário de 2.ª classe, 1.º escalão, vence pelo índice 280 da tabela de vencimentos constante do mapa 1 do Anexo da Lei n.º 8/2010 «Regime d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As demais condições de trabalho e regalias cumprem os critérios gerais e especiais previstos no regime geral da função pública e regime d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3.2 É necessário a prestação de trabalho por turnos de acordo com a organização do trabalho, sendo atribuído ao trabalhador o correspondente subsídio de turno, nos termos da Lei n.º 8/2010 «Regime d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4. Condições de candidatura

Podem candidatar-se os indivíduos que, até ao termo do prazo de apresentação de candidaturas (até ao dia 15 de Julho de 2024), estejam habilitados com o ensino secundário complementar, conforme as habilitações exigidas para o ingresso na categori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de 2.ª classe ao abrigo do artigo 5.º da Lei n.º 8/2010 «Regime d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e que satisfaçam os demais requisitos gerais para o desempenho de funções públicas, nos termos da legislação em vigor, nomeadamente: ser residente permanente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maioridade, capacidade profissional, aptidão física e mental.

5. Formas e prazo de apresentação de candidaturas

5.1 O prazo para a apresentação de candidaturas é de oito dias úteis, a contar do primeiro dia útil imediato ao da publicação do presente avis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4 de Julho a 15 de Julho de 2024);

5.2 A candidatura ao concurso é formalizada em suporte papel, mediante a apresentação de requerimento «Ficha de Inscrição em Concurso», aprovado por Despacho do Secretário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n.º 4/2021, acompanhado dos documentos comprovativos dos requisitos de candidatura, e o pagamento da taxa de candidatura no valor de $300,00 (trezentas patacas). Não sendo paga a taxa de candidatura, a candidatura não é admitida. Estão isentos de pagamento da taxa de candidatura os candidatos que, no acto de apresentação da candidatura, se encontrem em situação de carência económica devidamente comprovada pelo Instituto de Acção Social, devendo ser declarado tal facto no momento da apresentação de candidatura e verificado por estes Serviços.

5.3 A «Ficha de Inscrição em Concurso», assinada pelo candidato, tem de ser entregue, pessoalmente, pelo próprio ou por outrem, sem necessidade de procuração, dentro do prazo de apresentação de candidaturas e no horário de expediente (segunda a quinta-feira entre as 9,00 e as 13,00 e entre as 14,30 e as 17,45 horas, sexta-feira entre as 9,00 e as 13,00 e entre as 14,30 e as 17,30 horas), na Secção de Expediente Geral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sita no Centro Hospitalar Conde de São Januário, na Estrada do Visconde de S. Januário, em Macau, e o pagamento da taxa de candidatura deve ser efectuado no mesmo momento (Formas de pagamento: em numerário ou através dos meios de pagamento electrónico, nomeadamente por VISA, MasterCard, UnionPay, UnionPay Quick Pass, UnionPay App, Pagamento por Mobile Banking do Banco da China, Tai Fung Pay, GuangfaPay, LusoPay, ICBC ePay, UePay, WeChat Pay, Alipay, Mpay e Macau Pass).

6. Documentos a apresentar na candidatura

6.1 Os candidatos têm de entregar os seguintes documentos na apresentação da candidatura:

a) Cópia do documento de identificação válido;

b) Cópia dos documentos comprovativos das habilitações académicas exigidas no presente aviso;

c) «Nota Curricular para Concurso», de modelo aprovado por Despacho do Secretário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n.º 4/2021, devidamente preenchida e assinada pelo candidato, acompanhada de cópias dos documentos comprovativos (e.g. habilitação académica, experiência profissional,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complementar e habilitação profissional, etc.).

6.2 Os candidatos vinculados aos serviços públicos ficam dispensados da apresentação dos documentos comprovativos referidos nas alíneas a), b) e c) do ponto 6.1, se estes se encontrarem arquivados nos respectivos processos individuais, tendo tal facto ser declarado na apresentação da candidatura.

6.3 As cópias dos documentos referidos nas alíneas a), b) e c) do ponto 6.1, podem ser simples ou autenticadas.

6.4 Na apresentação de candidatura, caso falte a apresentação dos documentos referidos nas alíneas a), b) e c) do ponto 6.1, o candidato tem de apresentar os documentos em falta no prazo indicado na lista preliminar, sob pena de ficar excluído da lista final de candidatos.

6.5 Os formulários acima referidos «Ficha de Inscrição em Concurso» e «Nota Curricular para Concurso», podem ser descarregados na página electrónica da Imprensa Oficial ou adquiridos, mediante pagamento, na mesma.

6.6 No requerimento de admissão, o candidato deve indicar a língua, chinesa ou portuguesa, que irá utilizar nas provas.

6.7 Se o candidato tiver apresentado na candidatura cópia simples dos documentos referidos nas alíneas a), b) e c) do ponto 6.1, tem de entregar os originais ou cópias autenticadas dos referidos documentos dentro do prazo para a entrega dos documentos necessários à instrução do processo de provimento.

7. Métodos de selecção para admissão à formação específica

a) 1.º método de selecção — Prova de conhecimento (revestirá a forma de prova escrita, com a duração de três horas), com carácter eliminatório;

b) 2.º método de selecção — Entrevista de selecção;

c) 3.º método de selecção — Análise curricular.

7.1 O candidato que falte ou desista de qualquer prova é automaticamente excluído.

7.2 Se os candidatos aprovados na prova de conhecimentos forem em número inferior a 100, passarão todos à entrevista de selecção.

7.3 Se os candidatos aprovados na prova de conhecimentos forem em número igual ou superior a 100, passarão à entrevista de selecção os candidatos aprovados que se encontrem nos primeiros 100 lugares, por ordem decrescente de classificação. No caso de haver mais do que um candidato com a mesma classificação posicionado em último lugar, podem passar à entrevista de selecção todos os candidatos com igualdade de classificação.

8. Objectivos dos métodos de selecção

Prova de conhecimento — avaliar as competências técnicas e/ou o nível de conhecimentos gerais ou específicos, exigíveis para o exercício de determinada função;

Entrevista de selecção — determinar e avaliar a adequação dos candidatos à cultura organizacional e às funções a que se candidatam, face ao respectivo perfil de exigências funcionais;

Análise curricular — examinar a preparação do candidato para o desempenho de determinada função, ponderando a habilitação académica e profissional, a qualificação e experiência profissionais, os trabalhos realizados e a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complementar.

9. Sistema de classificação

Os resultados obtidos na aplicação dos métodos de selecção são classificados de 0 a 100.

Consideram-se excluídos os candidatos que nas provas eliminatórias, ou na classificação final obtenham classificação inferior a 50 valores.

10. Classificação final

A classificação final resulta da média ponderada das classificações obtidas nos métodos de selecção utilizados, da seguinte forma:

Prova de conhecimentos = 50%;

Entrevista de selecção = 25%;

Análise curricular = 25%.

11. Condições de preferência

Em caso de igualdade de classificação, os candidatos serão ordenados de acordo com as condições de preferência previstas nos n.os 1 e 2 do artigo 35.º do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4/2016 «Recrutamento, selecção e formação para efeitos de acesso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republicado e renumerado pelo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21/2021.

12. Publicitação das listas e organização das provas

As listas preliminar e final de candidatos, as informações sobre o local, data e hora da realização das provas em função dos métodos de selecção, a lista classificativa da prova de conhecimentos e a lista classificativa final aprovada são afixadas na Divisão de Pessoal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situada no Centro Hospitalar Conde de São Januário, na Estrada do Visconde de S. Januário, e disponibilizadas na página electrónica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em http://www.ssm.gov.mo/.

13. Programa das provas

O programa das provas abrangerá as seguintes matérias:

Prova de conhecimentos — Prova escrita

13.1 Informações gerais de saúde sobre doenças infecciosas, poluição ambiental, higiene e cuidados de saúde e os malefícios do tabaco e do álcool;

13.2 Conhecimentos em matéria de diplomas legais:

a) Lei n.º 8/2010 — Regime d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b) Lei n.º 5/2011 — Regime de prevenção e controlo do tabagismo;

c) Lei n.º 2/2004 — Lei de prevenção, controlo e tratamento de doenças transmissíveis, com as alterações introduzidas pela Lei n.º 9/2022;

d) Lei n.º 6/2023 — Regime de prevenção e controlo do consumo de bebidas alcoólicas por menores;

e) Decreto-Lei n.º 81/99/M, de 15 de Novembro — Reestrutura a orgânica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de Macau e extingue o Conselho da Saúde, com as alterações introduzidas pelo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26/2023;

f) Decreto-Lei n.º 57/99/M, de 11 de Outubro — Aprova o Código de Procedimento Administrativo;

g) Decreto-Lei n.º 52/99/M, de 4 de Outubro — Define o regime geral das infracções administrativas e o respectivo procedimento;

h) Decreto-Lei n.º 84/90/M, de 31 de Dezembro — Regula o licenciamento para o exercício da actividade privada de prestação de cuidados de saúde.

Na prova de conhecimentos, aos candidatos apenas é permitida a consulta da legislação constante do programa das provas referido no presente aviso (na sua versão original, sem qualquer apontamento escrito ou anotação), não podendo utilizar máquina calculadora ou consultar, de qualquer forma (incluindo a utilização de produtos electrónicos), outros livros ou informações de referência.

14. Admissão n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Os candidatos aprovados em todas as fases de selecção são ordenados em lista classificativa por ordem decrescente segundo os valores obtidos, sendo os primeiros dez classificados, admitidos à formação específica.

15. Regime de formação específica

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é efectuada nos termos do «Regulamento d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para Ingresso n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aprovado pelo Despacho do Director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n.º 20/SS/2011, de 27 de Outubro de 2011.

15.1 Duração

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tem a duração de um ano.

15.2 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é ministrada em estágio e tem por principal objectivo proporcionar aos formandos os conhecimentos necessários ao desempenho de funções correspondentes ao inspector sanitário de 2.ª classe, 1.º escalão.

15.3 Regime d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e vencimento

A frequência d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faz-se num dos seguintes regimes:

a) Em regime de contrato administrativo de provimento, tratando-se de não funcionários, sendo remunerados pelos índices previstos para o 1.º escalão das respectivas categorias de ingresso, diminuído de 20 pontos da tabela indiciária, ou seja, índice 260;

b) Em regime de comissão de serviço, tratando-se de funcionários, mantendo o vencimento de origem se este for superior ao previsto na alínea anterior.

15.4 Programa d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e avaliação

A formação compreende, aulas teóricas e práticas, podendo ainda integrar, seminários, conferências e debates. Terminada 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procede-se à avaliação final da formação.

O programa d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sistema de avaliação, classificação final, as demais condições e regras de funcionamento do estágio encontram-se definidas no Despacho n.º 20/SS/2011, de 27 de Outubro de 2011, do Director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que aprovou em anexo o «Regulamento d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para Ingresso n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Os candidatos podem aceder aos referidos regulamentos através da consulta na página electrónica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http://www.ssm.gov.mo).

15.5 A lista classificativa da formação mantém-se válida durante 2 anos, a contar da data da sua publicação da lista classificativa.

16. Ordenação de formandos

Concluída a formação, os formandos são ordenados em lista classificativa, por ordem decrescente, homologada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e publicada no Boletim Oficial da RAEM. Há lugar a recurso da lista classificativa, nos termos estabelecidos para a lista de classificação final no concurso de avaliação de competências profissionais ou funcionais do regime de gestão uniformizada.

17. Provimento de formandos aprovados

17.1 O provimento dos formandos aprovados efectua-se de acordo com a ordem estabelecida na lista classificativa, os primeiros dez formandos aprovados serão providos, no cargo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de 2.ª classe, 1.º escalão, d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em regime de contrato administrativo de provimento,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17.2 Aos formandos que não forem providos será caducado o contrato administrativo de provimento ou terminada a comissão de serviço, consoante os casos.

18.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O presente concurso rege-se pelas normas constantes da Lei n.º 14/2009 «Regime das carreiras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com as alterações introduzidas pela Lei n.º 1/2023, da Lei n.º 12/2015 «Regime do Contrato de Trabalho nos Serviços Públicos» com as alterações introduzidas pela Lei n.º 1/2023, da Lei n.º 8/2010 «Regime da Carreira de Inspector Sanitário» e do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4/2016 «Recrutamento, selecção e formação para efeitos de acesso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republicado e renumerado pelo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21/2021.

19. Observações

Os dados que o candidato apresente servem apenas para efeitos de recrutamento. Todos os dados da candidatura serão tratad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a Lei n.º 8/2005 «Lei da Protecção de Dados Pessoais».

20. Composição do júri

Presidente: Lam Chong, chefe do Gabinete para a Prevenção e o Controlo do Tabagismo e do Alcoolismo.

Vogais efectivos: Leong Fan, inspector sanitário especialista principal; e

Chong Si Hoi, inspector sanitário especialista principal.

Vogais suplentes: Ho Iok Mui, inspector sanitário especialista principal; e

Chan Vai Man, inspector sanitário especialista principal.

Serviços de Saúde, aos 27 de Junho de 2024.

O Director dos Serviços, Lo Iek Long.”

根據重新公佈的開考通吿,投考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八個工作日(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至一月二十日)提交有關申請。

凡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或之前符合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開考通吿第四款所指報考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

如投考人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至七月十五日期間遞交報考申請,則無須重新報考。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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