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偉迎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委任周偉迎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麥儉明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委任麥儉明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關施敏、吳秀虹及杜淑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上款所指人士的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容永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的每月報酬如下:
(一)主席:澳門元五千五百元;
(二)委員:澳門元四千五百元。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陳冰冰;
(二)陳嘉敬;
(三)程順明;
(四)何敬豐;
(五)許樂敏;
(六)林家全;
(七)施妮娜。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李仲言;
(二)高岸峰;
(三)陳瑜勇;
(四)楊振壹;
(五)陳皚臻;
(六)戴嘉萍;
(七)庄玲玲;
(八)徐達明;
(九)André Duarte Xavier Sales Ritchie;
(十)鄭鎵良;
(十一)王淑欣;
(十二)李德濂;
(十三)彭鼎傑;
(十四)鄔劍琴;
(十五)黃承發;
(十六)周嘉進;
(十七)區頴晞;
(十八)徐承康。
三、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四、市政諮詢委員會應按第9/2018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產生主席及副主席。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龐啓富為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陸波;
(二)飛安達;
(三)何敬麟;
(四)馬若龍;
(五)胡達忠;
(六)盧潔兒;
(七)何超瓊;
(八)張少東;
(九)陳志玲。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建洪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660點的報酬,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家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唐曉晴,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財政局代表Rebeca Vong;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