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27

  •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智龍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法規:

    第13/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27-29

    • 將若干職權轉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1/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轉授予辦公室主任林智龍: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轉移年假;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九)批准辦公室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六)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在辦公室職責範圍,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十九)要求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採取措施和適時提供必需的或適當的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法規:

    第14/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29

    • 終止一名人士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羅瑾瑜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法規:

    第15/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29-30

    • 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退休基金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瑾瑜為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委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

    附件

    委任羅瑾瑜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羅瑾瑜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委員一職。

    學歷:

    ——成功大學建築學學士;
    ——成功大學建築學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城市規劃碩士。

    專業簡歷:

    ——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2011年9月至2014年12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巿政署高級技術員;
    ——2019年12月至今,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22年7月至今,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兼職委員。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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