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政公署

法規:

第002/AO/2024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51-52

  • 將若干職權授予助理專員。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002/AO/2024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十六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助理專員黃劍鋒作出下列行為:

    (一)履行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規定的反貪局局長職能所需作出的行為;

    (二)決定反貪局人員缺勤是否合理;

    (三)批准反貪局人員的年假享受及轉移。

    二、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三、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助理專員可將作出其認為有利於反貪局運作的行為的權限轉授。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歐陽湘

    法規:

    第008/AO/2024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52

    • 委任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008/AO/2024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彥照擔任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為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歐陽湘

    法規:

    第009/AO/2024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52-54

    • 將若干職權授予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廉政公署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009/AO/2024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陳彥照在本公署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代表廉政公署對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作出簽訂、續期及解除之行為;

    (四)批准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批准人員的特別假期;

    (六)決定辦公室人員缺勤是否合理及批准該等人員的年假享受及轉移;

    (七)批准人員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八)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九)決定及批准有權收取日津貼的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者為限;

    (十)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又或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准許發放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年資獎金,以及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准許發放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

    (十三)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廉政公署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廉政公署內每月運作所必需及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及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性質相同的開支;

    (十六)准許支付以載於預算內的撥款帳目作出的開支,但以按照法律規定屬合法、有預留款項及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者為限;

    (十七)准許為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十八)許可將被視為對廉政公署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許可以出售或銷毀的方式處理已報廢的財產;

    (二十)准許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以廉政公署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批准就存檔於辦公室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該等文件及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三、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廉政公署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歐陽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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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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