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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7/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8/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FAL - Turismo e Hotelaria, Limitada簽署竹灣酒店設施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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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