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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8/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FAL - Turismo e Hotelaria, Limitada簽署竹灣酒店設施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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