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 — S27教職員宿舍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九)項和(十)項,以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社團的代表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呂綺穎(正選)及黃梁君(候補);
(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黃麗敏(正選)及羅穎森(候補);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劉鳯鳴(正選)及李翠芬(候補);
(四)澳門明愛:莫麗珊(正選)及梁普翹(候補);
(五)母親會:江陽(正選)及黃淑禧(候補);
(六)澳門中華總商會:林燕妮(正選)及岑定賢(候補);
(七)澳門青年聯合會:張燕青(正選)及李端琪(候補);
(八)澳門福建婦女聯誼會:范嬡姈(正選)及謝茜絲(候補);
(九)澳門女公務員協會:葉曉紅(正選)及陳寶儀(候補);
(十)澳門女企業家商會:徐潔(正選)及馮婉儀(候補);
(十一)澳門基督教青年會:關淑鈴(正選)及何敏華(候補);
(十二)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梁仲慈(正選)及蔡翔(候補);
(十三)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布佩賢(正選)及陸萬海(候補);
(十四)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歐陽月笑(正選)及丁麗英(候補);
(十五)澳門兒科專科醫學會:楊咏山(正選)及區曦(候補)。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王國英;
(二)賴偉良;
(三)李展鵬;
(四)徐欣羨;
(五)鄺玉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