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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鑫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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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3/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高端人才計劃專責小組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一)龔志明,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宋永華,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三)嚴肇基;
(四)李行偉;
(五)劉駿。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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