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3/202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4/2024

刊登日期:

2024.10.28

版數:

2223-2228

  • 修改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第19/2023號行政法規 - 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3/202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第20/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十條

    全體會議

    一、〔……〕

    (一)〔……〕

    (二)〔……〕

    (三)〔……〕

    (四)組成屬臨時性質的專責小組;

    (五)〔……〕

    (六)〔……〕

    (七)〔……〕

    (八)〔……〕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一條

    專責小組及其組成

    一、〔……〕

    (一)〔……〕

    (二)高端人才計劃專責小組;

    (三)〔原(二)項〕

    二、〔……〕

    三、〔……〕

    四、〔……〕

    五、〔……〕

    六、專責小組協調員可根據需要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討論事宜具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專責小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七、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第七條第一款(二)項及(四)項至(七)項規定的義務,適用於專責小組成員;第七條第一款(五)項及(六)項規定的義務,適用於根據上款規定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

    第十二條

    專責小組的職權

    一、〔……〕

    二、高端人才計劃專責小組按其計劃具下列職權:

    (一)擬定高端人才計劃的具體設置、適用的評審準則及高端人才認定標準的建議方案;

    (二)應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或其主席的要求,對參加上項所指人才引進計劃的申請及其倘有的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申請發表初步意見,以及在認為有需要時透過視像通訊等方式與申請人進行面談;

    (三)應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或其主席的要求,對高端人才計劃的主申請人及其倘有的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發表初步意見;

    (四)審議高端人才計劃居留許可持有人的法律狀況相關事宜,尤其包括議決是否接納居留許可持有人法律狀況的變更、指定倘有的設立新法律狀況的期間,以及就廢止有關居留許可發表意見;

    (五)應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或其主席的要求,就優秀人才計劃或高級專業人才計劃轉換為高端人才計劃的申請發表初步意見;

    (六)應財政局要求,就高端人才計劃居留許可持有人取得第7/2023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稅務優惠批給及該法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稅務優惠複核發表意見;

    (七)為協助制定高端人才的引進政策及人才引進計劃進行專項研究,並編製相關報告書;

    (八)研究及制定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的宣傳推廣策略;

    (九)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指派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三、按引進人才的專業或產業範疇而組成的專責小組依其範疇具下列職權:

    (一)〔原第二款(一)項〕

    (二)〔原第二款(二)項〕

    (三)〔原第二款(三)項〕

    (四)〔原第二款(四)項〕

    (五)審議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居留許可持有人的法律狀況相關事宜,尤其包括議決是否接納居留許可持有人法律狀況的變更、指定倘有的設立新法律狀況的期間,以及就廢止有關居留許可發表意見;

    (六)〔原第二款(六)項〕

    (七)應財政局要求,就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居留許可持有人取得第7/2023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稅務優惠批給及該法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稅務優惠複核發表意見;

    (八)為協助制定人才引進的專業或產業範疇的政策及人才引進計劃進行專項研究,並編製相關報告書;

    (九)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指派的其他工作;

    (十)〔原第二款(十一)項〕

    四、〔原第三款〕

    第十五條

    秘書處

    一、〔……〕

    二、秘書處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委員會及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運作;

    (二)〔原(一)項〕

    (三)〔原(二)項〕

    (四)〔原(三)項〕

    (五)〔原(四)項〕

    (六)編製委員會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九)〔原(八)項〕

    (十)〔原(九)項〕

    三、〔……〕

    四、〔……〕

    五、〔……〕

    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向秘書處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並向秘書處提供其運作所需的人員,以便秘書處行使第二款規定的職權。

    第十六條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的職權

    一、〔……〕

    (一)〔……〕

    (二)〔……〕

    (三)〔……〕

    (四)〔……〕

    (五)管理在秘書處擔任職務的工作人員;

    (六)〔原(五)項〕

    二、〔……〕

    三、〔……〕

    第十九條

    財政負擔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二十四條

    出席費及報酬

    一、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根據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但已按下款規定收取報酬者除外。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所指專責小組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報酬。

    三、〔……〕”

    第二條

    修改第19/2023號行政法規

    第19/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四十條修改如下:

    “第四十條

    財政負擔

    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三條

    修改表述

    第20/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十二)項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de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de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DSEDJ”。

    第四條

    人員的轉入

    一、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二、上款所指的轉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應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第一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四、以派駐及徵用方式在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提供服務的人員維持其原有職務的法律狀況,並視為以派駐或徵用方式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服務;為職程效力,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入原職位服務的時間內。

    第五條

    轉移

    原分配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使用的一切動產,均轉移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六條

    廢止

    廢止第19/202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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