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陳漢生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在消費者委員會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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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劉子剛—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及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及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

—李詩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施銘載,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批示如下:

何亮豪—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及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批示如下:

何文欣—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及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藍漢秋—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及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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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子麒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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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鑑於海關沿岸巡邏處處長副關務總長黃永明,編號2092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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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代院長分別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及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麗盈、劉子穎、陳美樂及何卓彬,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

摘錄自終審法院代院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並結合經四月二日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十六日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法院司法文員,獲定期委任為主任書記員,為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姓名

法院辦事處

主管職位

霍潤萍

初級法院

主任書記員

鄭潔茵

行政法院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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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委任霍潤萍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空缺;
─ 霍潤萍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學位(財務學專業)。

3. 職業培訓:

─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 為晉升助理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 1995年至1996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 1996年至2000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 2000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助理書記;
─ 2004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 2009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 2011年至2021年期間,曾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鄭潔茵為行政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空缺;
─ 鄭潔茵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工程學士學位(軟件工程專業);
─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 澳門特區法院司法輔助人員培訓班;
─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 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4. 專業簡歷:

─ 2005年至2006年期間,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實習員;
─ 2006年至2012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 2012年至2017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 2017年至2022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 2022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二職階吳志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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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炎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張元元,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天昊,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郝建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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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批示:

馮以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及第15/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譚楚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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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陳子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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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陳子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嘉傑,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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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呂務興,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建設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曾世聰及文建峰,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495點,皆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諮詢委員會:

陳偉漢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陳榮生 – 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均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黎慧德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陳錦洪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譚學明及鄭志榮──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及十八日起生效;

陳秀芳及陳壽權──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及五日起生效;

余寶坤──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何浩、黃炳貴、楊根培及鄭永祥──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十日、二十一日及二十五日起生效;

胡天維──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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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印務局退休特級照相排版員何麗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548,其鰥夫衛嘉文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呂務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67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陳煥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7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毅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4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梁錦勝,供款人編號60139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余寶坤,供款人編號60253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勤雜人員鄭慧然,供款人編號60310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吳志雄,供款人編號60314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朱國常,供款人編號60401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市政署勤雜人員何浩,供款人編號60512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鄭志榮,供款人編號60546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陳壽權,供款人編號60560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伍平嬌,供款人編號608861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司法警察局輕型車輛司機譚開華,供款人編號60910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蘇鳳兒,供款人編號61143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陳雄冠,供款人編號612411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國裕,供款人編號61319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體育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蕭富城,供款人編號62665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余智鈞,供款人編號62891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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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祖榮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科技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楊璐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385

2024/09/19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歐陽小惠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2024/09/05

李玉愛

謝殷南

楊雅玉

2024/09/09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葉嘉慧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2024/11/09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林有信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4

735

2024/10/15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郭淑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385

2024/10/27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冼頴康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455

2024/10/16

曾倩盈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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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陳偉健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容肇聰及黃慧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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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摘要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乾坤——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仇健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玉興及鄭倩儀——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郭政榮——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海銀海記潮汕特色牛肉火鍋(第203分店)”和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HOI NGAN HOI KEI(LOJA NO. 203)”的餐廳,在2024年10月9日獲發第R0406.08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朝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GESTÃO DE CATERING DE MACAU CHAOHAI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ACAO CHAOHAI CATERING MANAGEMENT CO. LTD.”。場所位於澳門湖東街229、239及249號,“YOHO金銀島名勝世界酒店”一樓1010,1011,1012,1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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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濠江精品賓館”、葡文名稱為“PENSÃO BOUTIQUE HOU KONG”和英文名稱為“HOU KONG BOUTIQUE HOSTEL”的經濟型住宿場所,在2024年10月9日獲發第H0151.08號准照,持有人為“建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GESTÃO HOTELEIRA KIN ON,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KIN ON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 COMPANY”。場所位於澳門鄰近羅憲新街及水坑尾街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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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酷遊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TURISMO INTERNACIONAL HOU IAO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COOL TRIP INTERNATIONAL TRAVEL COMPAN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獲發第0305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酷遊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TURISMO INTERNACIONAL HOU IAO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COOL TRIP INTERNATIONAL TRAVEL COMPANY LIMITED”,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4及246號及宋玉生廣場619-A號澳門金融中心15樓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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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聞綺”和英文名稱為“VENCHI”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4年10月10日獲發第ERSB0013.08號准照,持有人為“聞綺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CHI MACAU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ENCHI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三樓2330a號商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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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利明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艷芳,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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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俊宇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廖偉傑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12月14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麗萍,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11月2日起生效。

董思敏,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11月8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趙不還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12月1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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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漢生——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批准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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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應飛蓮達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開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三十二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陳穎詩,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嘉玲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王瀚林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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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體育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楚遠,派駐至本局擔任職務延長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批示:

孫浙欽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巧玲及劉嘉欣,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何智穎及羅念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郭曉明,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劉詠茵及甄民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卓麗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林倩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智堯、張婷及黎倩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李婉華及鄧莉莎,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之姚麗儀,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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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慧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美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海陽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淑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施旺雄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立輝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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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應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 Bruno Alexandre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elina Viegas Pires Afons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何安兒,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譚雅恩、張嘉瑩、劉少珠及楊懿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美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玉清,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周兆祥,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景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周健儀、陳嘉敏、楊曉楓、徐孜及黃雅宜,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劉佩雯、余嘉穎、劉翠明、林詠欣、吳詠儀及吳家濠,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鍾妙玲和黃雪芹,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陳德嵩,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少卿,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金葉和袁麗嬋,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麗明,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廖延林和曾志豪,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蘇詩淳,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古雨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于靖濤,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的批示:

應陳翠雯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的批示:

應龍少薇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onstança Pereira Jorge Cachapuz Guer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雅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黃蔚婷、周曉琳及潘浩翔,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蘇雅容和關美琪,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唐綺婷、歐智甜、黃家慧、柯仲榮及區錦珍,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細嬋和梁婉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翠珍,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蔣華瓊和卓浩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勞佩儀和黃嘉馨,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冼嘉欣,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李瑞婷、何衍瑤及周寶儀,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鍾林苗,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楊妙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歐陽妙冰,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芷茵和梁美兒,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衛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鄧光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梁錦恆和黃彬彬,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雷成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宗煜、黃仲禧及吳雅雅,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焯雅醫療中心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346號執照之許可。

———

黃婉兒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80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吳嘉倩、李啟康及林惠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仕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譚佩雯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0161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施丹妮 - 應其要求,註銷第WE0018號中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梁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二職階護士長譚佩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李楚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孫偉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主治醫生張國梁,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Dela Rosa, Nora Musa,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高勝,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玲,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燕翎,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DF奧特萊斯一人有限公司發給“安平"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9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孫逸仙大馬路2148號漁人碼頭巴比倫副樓地面層01號舖(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522-1529號漁人碼頭巴比倫副樓地面層01號舖A區。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品鶴一人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2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品鶴"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缸瓦巷18-A號信善大廈地下A座。

———

應准照持有人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4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忠誠(獲多利分店)”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52號獲多利大廈地下AU座。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永安V"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9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賣草地街18號來合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樓A座。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陳艷芳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頴敏、郭永佳、庄嘉嘉、張潔怡、劉嘉悅、劉嘉欣、秦楚君、葉婉欣、陳詩琴、陳小君及周文傑,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澤堅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基金資助管理處處長歐陽凱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基金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梁富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第 十 五 屆 全 國 運 動 會 及 全 國 第 十 二 屆 殘 疾 人 運 動 會 暨 第 九 屆 特 殊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澳 門 賽 區 籌 備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下列體育局人員,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派駐到本辦公室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姓名

職級及職階

任用方式

林志超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確定委任

黎亭利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鮑顯峰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葉樹添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謝家欣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慧琪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龍慧儀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蘇盈康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高永健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容家宏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潘浩婷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金漢

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施旺雄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羅惠萍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

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主任 潘永權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黎東俊、廖汶希、王欽暉、何婉玲、梁大海及謝俊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第四位至第五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最後一位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首三位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餘下三位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華超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485,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梁焯鋒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許志樑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陳美寶—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盧深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湯嘉祺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葉德龍、李家豪及麥智豐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陳文軍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30點。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政豪,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英偉為航空氣象及氣候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劉英偉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航空氣象及氣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中山大學氣象學碩士;
-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 台灣成功大學工學學士(測量工程學系)。

3. 專業簡歷:

- 1997年2月至2000年4月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技術員;

- 2000年4月至今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高級技術員;

- 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處代處長;

-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地震監察中心代主任;

- 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地震監察中心主任;

- 2023年12月至今

地球物理氣象局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處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梅鴻基為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梅鴻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英國倫敦帝國學院理學碩士(量子場與基本力);
—— 英國倫敦帝國學院理學學士(物理與理論物理)。

3. 專業簡歷:

—— 2015年6月至2023年3月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技術員;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1月

曾多次代任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地震監察中心主任;

—— 2023年3月至今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高級技術員;

—— 2023年12月起

曾多次代任地球物理氣象局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處長。

聲 明

茲聲明,梅鴻基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劉英偉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航空氣象及氣候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航空氣象及氣候處處長陳政豪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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