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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慶邦為素質評鑑專家組主席,任期一年。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兩年:
(一)范唯;
(二)Chong Siong Choy;
(三)Achim Hopbach。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一年:
(一)Alberto Manuel Sampaio Castro Amaral;
(二)Carol Lynn Bobby。
四、素質評鑑專家組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二十點的報酬。
五、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成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報酬。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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