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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免除羅銳榮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
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漢生全職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
三、委任梁華峰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以替代陳漢生,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
四、第二款所指獲委任人的每月報酬由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訂定,有關報酬及按該報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退休及撫卹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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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免除羅銳榮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的職務。
二、委任陳漢生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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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理大科創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理大科創一人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嚴肇基,並由其擔任董事長;
(二)林燦堂;
(三)柯韋;
(四)唐海誼;
(五)吳冠祺。
二、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理大科創一人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鄭可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鄭德法;
(三)容志聰。
三、上款(三)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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