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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六樓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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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二)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警察總局代表李家和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余光輝,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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