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第CV3-24-0003-CFI號 | 第三民事法庭 |
聲請人:劉盛湖,男性,離婚,中國籍,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聯絡地址為澳門友誼大馬路君悅灣三座27樓B座。
被聲請人:信達貿易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登記編號為5932 SO,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提督馬路129A, 129B, 129BA 號鴻運閣地下B舖。
現根據2024年10月24日在本卷宗所立之判決書已宣告上述被聲請人,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提督馬路129A, 129B, 129BA號鴻運閣地下B舖,現正處於破產狀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第1款之規定,已訂定期限60天予債權人提出其清償債權。
已委任楊峰律師,職業住所在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25樓,為司法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盧燕鈴
法院初級書記員 黃佩儀
茲公佈,陳強申請其配偶方明英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她曾為本署化驗處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市政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熟練工人張柏權之遺孀鍾瑪麗,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茲公佈,現有楊遠婧申領其已故配偶黃志偉(本局前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按照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第三十三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體格檢驗總結果將於2024年11月6日張貼在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葡文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確實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可專注於本身特擅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葡/葡中)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葡文或中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或具其他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行政公職局主辦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合格完成行政公職局主辦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的證明文件副本,倘適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5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筆試及口試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及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及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及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80%
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的60%
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1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4. 考試範圍
筆試——中葡及葡中翻譯;
口試——中葡及葡中傳譯;
翻譯及傳譯的內容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
進行知識考試(筆試)時,只許使用紙本字典作參考(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參閱任何其他的資料或文件,以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翻譯員 毛慶鳳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方詠儀
首席翻譯員 冼嘉誠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梁麗斯
顧問翻譯員 梁麗盈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尤其對校舍/教育場所設施設備的安全和衛生,以及工程範疇的計劃進行研究和分析,並提出解決方案或意見;參與評估工程和設備資助項目的可行性、需要性,以及價格等,並發表意見;就開設教育機構和教學輔助中心審查圖則和文件,並發表意見,參與技術會議,配合發出准照而進行場所巡查。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法律知識:
—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
— 第12/2023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施行細則》。
—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 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核准的《地工技術規章》。
— 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 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 十月十四日第64/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
— 八月十一日第32/97/M號法令核准的《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 十月十三日第42/97/M號法令核准的《混凝土標準》。
—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建築鋼結構規章》。
—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 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版本)。
— 一站式發牌程序—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申請指引(2023年11月更新)。
15.2 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15.3 撰寫有關土木工程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代處長(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澤賢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冼尚禮
首席高級技術員 許高鵬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銘光
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劍航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副局長鄭繼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演藝發展廳、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澳門演藝學院以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行使下列權限: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6)認可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7)批准主管、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的代任;
(8)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9)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10)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叁拾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2)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13)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4)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所有關於取得服務、技術輔助的文件、合同及協議;
(16)簽署屬其職權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17)批准拍攝許可的申請並行使相關適用法例所規定的監察職權。
二、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代副局長蔡健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文化遺產廳、澳門檔案館、學術及出版處以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行使下列權限: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6)認可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7)批准主管、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的代任;
(8)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9)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10)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叁拾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2)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13)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4)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所有關於取得服務、技術輔助的文件、合同及協議;
(16)簽署屬其職權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17)傳達有關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在位於緩衝區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或在節日期間採取其他措施的意見內容,並簽署有關的文書;
(18)對被評定、待評定的不動產,以及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的飲食或飲料場所牌照之申請發出意見;
(19)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發出不動產的保養狀況證明文件。
三、授予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何鴻斌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的規定,對未經適當許可而進行受預先通知所約束的拍攝活動者,科處處罰的權限。
四、授予文化局文化遺產廳代廳長蘇建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對實施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並科處有關處罰;
(二)行使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作出的通知。
五、授予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代廳長鄧美蓮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號訓令規定,對不按期歸還借出圖書的讀者,科處罰款的權限。
六、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代廳長馮天雲以下屬管理文化局所有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的權限:
(一)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的報到憑證;
(二)按照法律規定,發給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確定終止職務補償;
(三)簽署工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奬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奬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奬金;
(七)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八)簽發經核實的與工作人員相關的薪酬、津貼、稅務、社保、公積金或年資文件;
(九)批准為工作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批准將文化局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七、授予文化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代廳長馮天雲以及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吳汝錕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款項預留及適當許可後,批准按已登錄的開支預算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但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開支;
(二)批准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三)對上述(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權限必須由兩名獲授權人共同行使。
八、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代廳長馮天雲、文化遺產廳代廳長蘇建明、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代廳長鄧美蓮、學術及出版處處長羅子強、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林穎娜、文化傳播處處長梁靜儀、圖書資源發展處代處長潘嘉玲、澳門藝術博物館代館長唐重及呂詠兒以下屬管理該等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核准相關工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二)審批相關工作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批准相關工作人員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文書。
九、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
十、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一、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副局長鄭繼明、代副局長蔡健龍、文化遺產廳代廳長蘇建明、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代廳長鄧美蓮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三、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代廳長馮天雲、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吳汝錕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四、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學術及出版處處長羅子強、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林穎娜、文化傳播處處長梁靜儀、圖書資源發展處代處長潘嘉玲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五、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起,澳門藝術博物館代館長唐重及呂詠兒分別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02/IC/2023號批示;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05/IC/2023號批示第一款。
十七、在不妨礙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茲公佈,現有楊迦禧申領其已故父親楊世強(曾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本局代副局長李詩靈,以下屬管理體育設施管理廳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範疇的權限:
(一)就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接受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五)認可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屬對主管的評核除外;
(六)簽署由體育局管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體育設施的專用守則。
二、授予本局體育發展廳廳長鄒國偉、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莫子恆、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林國洪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代廳長黃家權,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就其下屬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二)批准其下屬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接受其下屬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四)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五)簽署向提供財貨及勞務或進行工程之供應商諮詢價格的函件;
(六)簽發購置物料申請書。
三、授予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林國洪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體育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體育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體育局工作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五)簽署體育局人員職務、法律或薪俸狀況的聲明書或其他同類證明文件,並認證該等文件的副本;
(六)簽署體育局人員的個人資料紀錄;
(七)簽署衛生護理證;
(八)簽署體育局工作人員的報到憑證;
(九)簽署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的資產及勞務取得申請書;
(十)簽署致印務局的印件申請、政府船塢的勞務取得申請書。
四、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五、當主管官職據位人的法定代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由有關附屬單位所隸屬的領導官職據位人行使。
六、本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七、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根據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劉君 | 75.3 |
文超白 | 63.4 |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邱德正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正選委員:楊貞勇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潘偉麟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鄭婷 | 8.71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胃腸科顧問醫生 陳海雄
正選委員:胃腸科主治醫生 梁棋
候補委員:胃腸科顧問醫生 伍家驥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三)”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捌拾柒元整(MOP87.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用後即棄尿片和衛生巾”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伍元整(MOP45.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袁芳醫生投考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主任醫生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鄭力恆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羅尚尉醫生
候補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張錦輝醫生
骨科顧問醫生 李治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及三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骨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冼穎嵐醫生投考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科主治醫生 譚國華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葉家雄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李海根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黃嘉東醫生
內科主治醫生 張錦明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及五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內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至十一月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接待櫃檯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s://www.dsa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第3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交通事務局人員編制;
15.5 第5/2021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6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7 現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8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5.9 現行生效的《道路交通規章》;
15.10 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15.11 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15.12 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15.13 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版本);
15.14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15.15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5.16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5.17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5.18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5.19 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a. 土木工程項目管理及施工計劃的專業知識;
b. 建築結構及供排水系統的規劃及設計專業知識;
c. 編制土木工程範疇的技術文件、報告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15.20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等公文;
15.21 Auto CAD軟件應用。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劉雅康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浩業(職務主管)
首席高級技術員 湯健威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俊雄
首席高級技術員 葉志生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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