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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區家穎為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委任區家穎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2013 |
美國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文學學士。 |
專業簡歷
06/2024至今 |
統計暨普查局代副局長; |
07/2022—06/2024 |
統計暨普查局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 |
01/2022—07/2022 |
統計暨普查局分銷暨價格統計處代處長; |
12/2015至今 |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技術員; |
02/2015—12/2015 |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技術員實習員。 |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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