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至(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林瑞材,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

- 蔣宇鶯,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 洪文維,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薛敏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 吳蜜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 郭敏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批示:

蘇惠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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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

陳偉樂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續期至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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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鄧紫茵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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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鑑於海關科技管理廳廳長區偉麟,編號03006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鑑於海關科技設施及設備處處長何嘉華,編號02001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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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陳德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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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的批示:

陳活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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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鄭佩儀——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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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左婉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淑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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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Margarida Cordeiro Porto Figueiredo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薪俸點735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李慧妍在本局擔任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登記官或公證員第七職階梁德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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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孔繁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14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護士長譚佩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1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三職階顧問文案殷潔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5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劍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1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朱妙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7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謝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3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李賜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9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李楚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32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陳詠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55,其遺孀彭旭紅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陳友信,供款人編號60454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管振豪,供款人編號606532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勤雜人員歐陽娟,供款人編號60675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另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江麗雯,供款人編號60805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歐惠蘭,供款人編號61661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博彩監察協調局勤雜人員鄒富興,供款人編號60027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技術工人黃少秋,供款人編號60144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照相排版員林秀華,供款人編號60284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江約翰,供款人編號60226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翠雯,供款人編號61467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龍少薇,供款人編號61805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Nora Musa Dela Rosa,供款人編號60584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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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文麗芳 顧問督察 1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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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陳定邦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伍志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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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摘要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俏江南”,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QIAO JIANG NAN”和英文名稱為“QIAO JIANG NAN RESTAURANT”的餐廳,在2024年9月12日獲發第0712/R/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海歸海餐飲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HAI GUI HAI GESTÃO DE CATERING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ACAO HAI GUI HAI CATERING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湖東街229、239及249號,“YOHO金銀島名勝世界酒店”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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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東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DONGDING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DONGDING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獲發第0302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東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DONGDING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DONGDING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LIMITED”,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6樓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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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柏麗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VIAGEM PARLOR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PARLOR TRAVEL COMPAN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獲發第0303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柏麗旅遊”,葡文名稱為“PAK LAI VIAGEM”及英文名稱為“PARLOR TRAVEL”,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9樓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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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江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KONG NAN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KONG NAN INTERNATIONAL TRAVEL COMPAN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獲發第0304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江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KONG NAN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KONG NAN INTERNATIONAL TRAVEL COMPANY LIMITED”,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507號新寶花園地下G1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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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達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DAY YAU AGÊNCIA DE VIAGENS INTERNACIONAIS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DAY YAU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獲發第0300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達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DAY YAU AGÊNCIA DE VIAGENS INTERNACIONAIS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DAY YAU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LIMITED”,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樓P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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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飛聯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VIAGEM FEI LUEN,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FLYING LINK TRAVEL CO., LT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獲發第0301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飛聯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VIAGEM FEI LUEN,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FLYING LINK TRAVEL CO., LTD.”,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1樓Q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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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雅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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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祖希及梁禮儉,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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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美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歐永棠——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方麗嬋、李珊珊、李淑敏及阮巧君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紫薇,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即其在土地工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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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代主席 歐永棠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欣,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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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區艷梅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與胡玉宇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之職務,薪俸點為22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聶蘭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鄧榮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文化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蕭永康、呂小玲及余飛燕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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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批示:

黃育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 (網絡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批示:

鄺偉樂,本局確定委任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盧志偉、羅穎怡、勞向彥、勞秀蘭、白琼紅及袁詠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許高鵬、林劍輝、李銘光及林劍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余佩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葉建敏、梁靜婷、施榮超、鄧碧琪、黃家豪及黃雅意,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徐月好,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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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劉艾佳、吳偉剛、鄧玉芬、繆嘉燕、鄭錦峰、陳綺珊、梁紹康、謝瑋航、黎潔瑩、蔡雅欣、黎俊華、林靜儀、何梓揚、吳家寶、麥永業、張少梅、陳意、陳嘉華、楊美嫻、何嘉鈴及梁嘉兒,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傅麗華,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馮婉雅,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黃心瑜,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區淑燕,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卓惠娜和歐陽施詠,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戴慧誠,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蘇瑞欣、李雙兒、黃聞謙及賴文正,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雲龍,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何煥玲、王錦鍾及張詠珊,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卓麗詩,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洪子揚和易寶容,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靜雲,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家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劉卓雅,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曹俊豪,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馮宇冰、高佩儀及黎偉健,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熊淑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果豐和黃雪霖,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麥偉傑,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吳澤毅,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詠琪、梁嘉勁及黃惠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嘉誠和談慧珠,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庄嘉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林燕君和李詠欣,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唐嘉敏,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燕姍和洪玲玲,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區淑梅、曾金菊、周海連、李玉群及黃顯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明,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何梓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游偉芳,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劉悅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譚嘉樂,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盧凱瑜和梁翠欣,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瑞卿和甄宇文,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佩琼,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梁沛雲,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陳漢明,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楊金帶,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紫程,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慧敏,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譚瑞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梁綺雯、陳小玲、易珊珊、葉騰輝、冼麗珊、容榮基、容健輝、鄧梓燊、洪秀諭、黃麗敏、區海倫、張秀萍及蘇美甄,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晚虹、張海丹、何美雪及黃惠儀,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靜雯和張倩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潘慧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徐燕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簡凝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啟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建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Lopo Jorge, Anabela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旺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金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灝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妙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細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群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蔡桂瑩,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方愛琼、陳榮輝及李金容,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清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寶珠,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李韻詩,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頴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寶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永榮和關澤霖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阮嘉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廖永生——應其要求,註銷第MI0173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郭良華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5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駿興”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板樟堂街1-G號新和大廈地下A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79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952號安順大廈地下E座的“振興(石排灣分店)”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尚利仁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5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尚爾(德國)國際藥業”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01–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B座A區及B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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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奈良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尚爾(德國)國際藥業”准照,編號為第35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01–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B座A區及B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台山巴坡沙大馬路216號至232號如意閣商場1樓AG1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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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志恆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莉山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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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杏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嘉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穎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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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黃俊杰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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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廖秋霞、劉友玲、李燕雯、呂信生、焦志雄、莫禮富、鄧遠鋒、余淑安及陳詩時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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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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