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學士學位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編號:012-2024-LIC-05)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進行學士學位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旨在確定可成為要求具有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學歷的職程——高級技術員、獸醫、氣象高級技術員、翻譯員及文案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合格”人士。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制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由行政公職局負責。

對於本開考的“合格”人士而言,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五年,自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前)取得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八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3.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遞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在網上預約親身報考時間)。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投考人須提交:

a)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由教育機構或具權限機構發出的,證明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取得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的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副本。

4.2 所提交的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副本必須與正本相符,內容完整無缺且清晰可辨。

4.3 倘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的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上沒有清晰指明屬連讀課程,則須提交其他文件,以茲證明。

4.4 倘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副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其他個人資料與第4.1點a)項所指的身份證明文件不符,必須一併提交曾更改相關資料的證明副本(由具權限提供相關證明的機構發出)或其他能證明有關學歷證明屬投考人的證明文件副本。

4.5 所提交的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4.6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4.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7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4.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4.8 第4.1點a)和b)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9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10 上指的專用格式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5. 甄選方法

5.1 知識考試採用筆試閉卷方式,時間為一小時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5.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一般知識的水平。

5.3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知識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

6. 評分制度

評語為“合格”或“不合格”,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視為被淘汰。

取得“合格”評語,而又符合法定一般及特別要件的投考人,在本開考的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五年內,准予參加要求具有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學歷程度的職程——高級技術員、獸醫、氣象高級技術員、翻譯員及文案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亦能參加低於上指學歷要求的其他職程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7.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筆試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及最後成績名單會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公佈。

8. 考試範圍

8.1 語文理解;

8.2 語理及數理邏輯;

8.3 圖表數據分析;

8.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法例:

a)《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d)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e)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f)《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g)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h)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i)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筆試以閉卷方式並以投考人選擇的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作答。投考人不得查閱上述法例,亦不得參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經第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的規定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交的資料僅作統一管理制度開考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陳玉玲

行政公職局處長 曾莉莉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秀姬

行政公職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志烽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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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指示,所有法定穿着制服人員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改穿冬季制服。

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一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8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編制內 行政任用合同
法務局 3 0
身份證明局 0 4
印務局 0 1
合共 8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一至第八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1.º 薛浩然 1335XXXX
2.º 何禧瑩 1335XXXX
3.º 林志暉 1346XXXX
4.º 蔡鎮偉 1317XXXX
5.º 葉建岳 1316XXXX
6.º 李卓浩 1347XXXX
7.º 郭俊傑 1465XXXX
8.º 梁頌軒 1337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第034/DIR/DES/202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4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行政公職局局長第025/DIR/DES/2023號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廳長孔潔心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羅健儀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衛生局退休主任醫生郭婉儀之鰥夫陳亦立,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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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財政局應向受其監察的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發出關於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指引,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按照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及第3/2006號法律的規定,當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法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為某客戶輔助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須遵守附於本通告的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之指引》。

附於本通告之指引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2019年1月15日通告所附之指引。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之指引

1. 前言

1.1 就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頒佈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以及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1.2 會計師1及稅務顧問在從事本身職業時,如參與或輔助進行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第(五)項的活動,又或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同一條第(六)項的活動時,必須履行預防性義務。本指引旨在落實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前提條件,以及訂定履行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八條所定的義務時須遵守的程序。

2. 一般規定

2.1 當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從事本身職業,參與或輔助進行以下活動,必須履行第2.3項的義務:

2.1.1 買賣不動產;

2.1.2 管理客戶的款項、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2.1.3 管理銀行帳戶、儲蓄帳戶或有價證券帳戶;

2.1.4 籌措用作設立、經營或管理公司的資金;

2.1.5 設立、經營或管理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又或買賣商業實體。

2.2 當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以下業務範圍內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時,也須履行第2.3項所指的義務:

2.2.1 以代辦人身份設立法人;

2.2.2 作為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秘書、股東,又或作為其他法人的與上述者具有相同位置的人;

2.2.3 向某公司、其他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提供公司住所、商用地址、設施,又或行政或郵政地址;

2.2.4 作為信託基金或機構的管理人;

2.2.5 在損益歸他人的情況下,以股東身份參與活動;

2.2.6 進行必要措施,使第三人以第2.2.2、2.2.4或2.2.5項所指方式行事。

2.3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須履行以下義務:

2.3.1 對合同訂立人及客戶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識別和核實身份的義務;

2.3.2 採取偵測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可疑活動的適當措施;

2.3.3 拒絕進行有關活動,如不獲提供為履行第2.3.1及2.3.2項所定義務屬必需的資料;

2.3.4 在合理期間保存涉及履行第2.3.1及2.3.2項所定義務的文件;

2.3.5 舉報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活動或實施未遂的有關活動,不論其金額為何;

2.3.6 與所有具預防和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職權的當局合作。

3. 評估風險及採取風險為本之原則

3.1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適當步驟,以識別及評估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包括按照客戶、國家或地區、以及產品、服務、交易或交付渠道等方面),並且應該:

3.1.1 保存評估記錄;

3.1.2 在確定整體風險水平及採取相應緩解措施時,應考慮所有相關風險因素;

3.1.3 定期更新評估結果;

3.1.4 當監察當局提出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記錄。

3.2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

3.2.1 制定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並經由高級管理層批准,以便管理及減低已識別的風險;

3.2.2 監察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在必要時加強控制措施;

3.2.3 如識別的風險為較高時,應採取強化的措施管理及減低風險。

3.3 在評估風險時,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考慮所有相關的風險因素,以確定整體風險水平及採取適當的減低風險措施,亦可以就各種風險因素的類型和水平而採取不同程度的措施。(例如,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在接受客戶時採取一般盡職審查,但在持續監察時採取強化的盡職審查,反之亦然。)

3.4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識別及評估可能由以下列情況帶來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3.4.1 發展新產品、新業務及新交付機制;

3.4.2 在新業務和現有業務中引進新技術或研發中技術。

4. 內部控制

4.1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實施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案,應考慮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及業務規模,並包括以下內部制度、程序和控制措施:

4.1.1 合規管理制度,尤其於管理層任命一名合規主任;

4.1.2 員工甄選措施以確保錄用高水準的員工;

4.1.3 持續的員工培訓計劃;

4.1.4 獨立審核職能以測試系統的有效性。

4.2 倘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是集團的一部分,集團應有適用於整個集團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案,包括相關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2。此外,對於集團的海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若集團本地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最低要求比所在國更嚴格,集團應要求其海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採用與本地一致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案。

4.3 第4.1.1項所指的合規主任應在組織架構內處於資深的管理層,其職責是執行、協調及跟進有關反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之事宜,包括:

4.3.1 負責處理內部報告,並在需要時向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

4.3.2 持續查核內部制度和程序是否足夠,以確保符合有關法規及指引的要求。

4.4 以個人名義執業且没有聘用任何員工之人士,應履行合規主任的職責。

5. 客戶盡職審查及偵測可疑活動的措施

5.1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不得與匿名或明顯以虛假姓名的客戶有業務關係。

5.2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對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身份進行盡職審查。有關措施如下:

5.2.1 透過可靠及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資料,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份;

5.2.2 識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並採取合理措施獲取充份、準確及最新的信息3以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使會計師及稅務顧問知悉誰是實益擁有人。就法人及法律安排而言,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了解其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

5.2.3 了解與客戶之間所建立之業務關係的目的及預期性質,並索取相關資料;

5.2.4 在維持業務關係期間持續進行盡職審查,以確保已進行的交易與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對客戶或實益擁有人、其業務及風險狀況的認識相符,並在需要時,查核資金來源。

5.3 當進行第5.2.1及5.2.2項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核實任何聲稱客戶代理人的授權,並識別和核實代理人的身份。

5.4 對法人而言,實益擁有人是指最終4擁有或控制某個客戶5的一個或多個自然人,及/或某項交易是為該一個或多個自然人而進行。實益擁有人也包括對某一法人或法律安排享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只有自然人可以成為最終實益擁有人,並且一個以上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某一法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6

在法律安排中,實益擁有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果有)、受益人,或在適用的情況下,受益人類別和權力對象,以及對該安排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任何其他自然人。在類似明示信託的法律安排之情況下,實益擁有人是指與上述人員具有同等地位的自然人。當受託人和法律安排的任何其他方是法人時,應識別該法人的實益擁有人7

個人客戶的客戶盡職審查

5.5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訂立有效程序,就個人客戶及(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取得可靠的證據,包括有關人士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類別、編號及發出日期、永久居所地址、聯絡電話、出生日期、國籍,職業及職業住所地址等等。

對法人及法律安排的客戶盡職審查

5.6 對法人或法律安排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識別及核實其身份,了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5.7 若客戶是法人或法律安排,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透過以下資料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

5.7.1 名稱、法律形式及成立的證明文件;

5.7.2 約束法人或法律安排權力的規管文件(如公司章程),以及在法人和法律安排中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的相關人士的姓名;

5.7.3 註冊地址,如果當註冊地址與主要經營地地址不一致時,其主要經營地地址。

5.8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透過以下資料識別和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5.8.1 對於法人:

5.8.1.1 擁有法人的最終控制權8的自然人(如有,因所有權可能非常分散以致没有任何人,無論是個人還是多人總和起來,能夠通過所有權來控制法人或法律安排);

5.8.1.2 若對第5.8.1.1項擁有控制權的人是否實益擁有人存在疑問,或者在没有自然人通過所有權來實行控制的情況下,應識別通過其他方式對法人或法律安排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如有);

5.8.1.3 當符合第5.8.1.1或5.8.1.2項兩種情況的自然人都不存在時,應識別和採取合理措施核實擔任高級管理層的自然人的身份。

5.8.2 對於法律安排:

5.8.2.1 信託 — 識別信託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或其他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包括通過一系列的控制手段或所有權)的自然人的身份;

5.8.2.2 其他形式的法律安排 — 具有與第5.8.2.1項同等或相近職位的人士的身份。

5.8.2.3 當受託人和法律安排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是法人時,應識別該法人的實益擁有人。

5.9 當客戶或控制權所有人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並受到交易所或法規的要求,對實益擁有權要有充分且透明的披露,又或者是這些公司擁有多數股權的子公司,則不需要識別和核實其股東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相關的身份資料可以從公開的登記簿冊、客戶或其他可靠來源取得。

核實的時間

5.10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在建立業務關係或辦理偶然業務之前或期間,核實客戶和實益擁有人的身份;或者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在建立業務關係之後再完成核實工作:

5.10.1 事後核實是合理的可行情況;

5.10.2 有必要不打斷正常的業務運作;

5.10.3 有效地管理了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5.11 當存在客戶可以在核實身份之前便利用業務關係的情況時,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風險管理程序。

現有客戶

5.12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基於重要性和風險原則,對現有客戶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並考慮有否以及何時進行盡職審查,及所收集數據的充分性的基礎上,在適當的時候對現有業務關係開展盡職審查。

強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5.13 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高時,應採取强化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潛在高風險情況的例子包括:

5.13.1 非直接會面的客戶;

5.13.2 非本地居民的客戶;

5.13.3 大額現金交易;

5.13.4 結構複雜的法人或法律安排;

5.13.5 在異常情況下開展的業務(例如與客戶的地理距離特別遠,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5.13.6 來自高風險國家的客戶。

5.14 對高風險業務關係採取的强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

5.14.1 索取關於客戶的額外資料,包括客戶身份及業務背景、建立之業務關係的目的、資金或財富來源等;

5.14.2 更頻密更新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資料;

5.14.3 就建立或延續業務關係徵求高層管理人員批准;

5.14.4 透過增加監察措施的數量及監察次數,及篩選出需要進一步審查的交易模式,對業務關係執行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措施;

5.14.5 要求客戶以其在有實施盡職審查措施之銀行開設的帳戶支付首筆款項。

政界人士

5.15 外地政界人士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9,目前或以往曾經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士,例如國家或政府機關元首、資深政治家、高級政府官員、高級司法人員或軍官,國有企業高級行政人員及重要政黨人員等。此定義不涵蓋上述類別的中級或初級人員。

5.16 除了執行一般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進行涉及外地政界人士(不論是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的交易時應:

5.16.1 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系統,以確定客戶或實益擁有人是否外地政界人士;

5.16.2 取得更高管理層的批准開設(或繼續保持現有客戶關係)業務關係;

5.16.3 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財富和資金的來源;

5.16.4 對業務關係採取強化的持續監察。

5.17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客戶或實益擁有人是否本地政界人士10或已被某國際組織賦予重要職能的人士(例如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如果與這些人士的業務關係被評定為高風險,第5.16.2,5.16.3及5.16.4項所指的措施同樣適用。

5.18 對所有類別政界人士的審查要求需延伸至其家人或有密切聯繫人士。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5.19 就那些没有適當規則及措施以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國家和地區,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及亞太區反洗黑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把這些國家及地區公佈於其網站11,並定期檢討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情況。

5.20 由於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及業務關係可能存在較高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因此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强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5.21 當國際、國家或本地法定權限實體提出要求時,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考慮對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及業務關係採取制裁措施。制裁措施例子包括持續進行盡職審查、持續監察及限制業務關係或交易等。

5.22 除了第5.19項所指的聲明外,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對被列入其他國際性制裁名單內國家及地區的客戶(包括實益擁有人)採取強化措施。

依賴第三方進行客戶盡職審查

5.23 倘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依賴第三方實施第5.2.1至5.2.3項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仍然負有客戶盡職審查的最終責任,並須確保滿足以下條件:

5.23.1 可立即獲取第5.2.1至5.2.3項下的措施的必要信息;

5.23.2 採取適當措施,確信在需要時立即獲得第三方實施客戶盡職審查時取得的身份證明及其他資料之副本;

5.23.3 確信第三方受到監管、管理或監察,並且在客戶盡職審查及資料保存方面有採取措施;

5.23.4 當決定哪些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可以依賴時,應參考可以獲得的國家或地區風險等級信息。

5.24 如果第三方是集團的一部分,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確保集團採取充足的客戶盡職審查、文件保存,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措施,而措施的有效性在集團層面上受到有權限當局的監管。集團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措施應能降低原本較高的國家或地區風險。

6. 拒絕進行特定活動

6.1 如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未能獲得實施客戶盡職審查以偵測可疑活動必需的資料,應拒絕進行任何活動。

7. 保存證明文件

7.1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將所有必要的交易記錄自交易完成後保存至少5年。交易記錄必須能夠提供足夠資料,以便能夠重組個別交易,及在必要時作為檢控犯罪活動的證據。

7.2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自業務關係結束後,將從客戶盡職審查獲取的所有記錄(如護照、身份證、駕駛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或類同文件的副本或記錄)、帳戶資料、業務信函及分析結論(如關於複雜的異常大額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之調查)保存至少5年。

7.3 若客戶為法人或法律安排,而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參與客戶的清算程序,應自客戶解散或終止存在之日期後,將實益擁有人的資料和記錄保存至少5年。

7.4 記錄之保存可以是備存文件之正本,亦可由微縮底片替代或轉載至數碼載體內。倘有關記錄涉及現正進行的調查或已向有關當局作出舉報,有關文件應予以保留直至該個案完結為止。

8. 舉報可疑交易

8.1 如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分析交易的性質、複雜性、所涉金額、次數或當中所出現的不尋常情況後,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應在偵測到該活動後兩個工作日內將該活動向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作出舉報。

8.2 如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因出現第6.1項的情況而拒絕進行有關活動,或因其他理由而没有成功進行交易活動,亦須在拒絕有關活動日後兩個工作日內通知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

8.3 舉報可疑交易須使用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規定之“可疑交易報告”。

8.4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不得向合同訂立人、客戶及第三者透露向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可疑交易或相關信息的事實12

9. 合作義務

9.1 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向具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職權當局合作(尤其是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及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及文件。

10. 處罰

10.1 根據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七-B的規定,違反(即使是過失者)該法律第五-A條、第五-B條及第七條所定的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有關處罰如下:

10.1.1 違反該等義務的自然人科$10,000.00(澳門元壹萬)至$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的罰款;

10.1.2 違反該等義務的法人科$100,000.00(澳門元拾萬)至$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的罰款。

10.2 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則最高罰款額提高至該利益的兩倍。

11. 生效

11.1 本指引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1 為適用本指引,“會計師”一詞包括按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之規定取得執業准照之執業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取得登錄證之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和會計公司。
2 在不妨礙其他法律義務的前提下,無論何時,倘發生以下情況,則需考慮在集團內部分享經濟活動的相關信息:在對財務交易或相關經濟活動進行風險分析時,識別有關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的新方法或個案特徵,而這項新方法或個案特徵又與整個集團的風險管理具有相關性;甚至,有關交易已被舉報為可疑交易。
3 充分的信息是指足以識別誰是實益擁有人的自然人,以及其所行使實益擁有權或控制權的方式或機制的信息。準確的信息是指透過可靠及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資料來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和狀態,以確認其準確性。最新的信息是指盡可能是當前和最新的信息,並在出現變化時在合理的期間內(例如一個月內)更新。
4 “最終擁有或控制”和“最終有效控制”指通過一系列所有權或直接操縱以外的控制手段行使所有權或控制。
5 此定義亦適用於人壽保險或其他與投資相連的保單中受益人的實益擁有人。
6 最終實益擁有人一定是一名或多名自然人。 第5.8.1.2和5.8.1.3段僅規定了在無法識別實益擁有人的情況下應如何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並不修改或取代實益擁有人的定義。
7 信託和類似的法律安排的“最終有效控制”包括通過一系列所有權或控制手段行使所有權或控制的情況。
8 控制權取決於法人的股權結構。可以以某一限額為基礎進行判斷,例如直接或間接的25%股權,或在風險較高的情況下更低。
9 為執行第5.15項至第5.18項的規定,本地政界人士僅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政界人士。來自中國其他地區的政界人士視為外地政界人士。
10 本地政界人士的清單可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之財產申報網頁:https://www.court.gov.mo/zh/subpage/property-search
11 FATF網站http://www.fatf-gafi.org;APG網站http://www.apgml.org。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名單也可以瀏覽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網站https://www.gif.gov.mo/zh_tw/standard/highriskjurisdict.html
12 規定不妨礙第4.2項的信息共享要求。

———

茲公佈: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華詩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處於短期無薪假狀況,為期一年,並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當事人因其無薪假持續逾十年而自動被免職。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1/2024-AMCM號通告

事項:強制性保險中介人佣金的規定

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當屬強制性保險,支付給中介人的最高佣金,不得超過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十月份公佈所訂定,有關在次年度內該項保險可支付中介人佣金限額的百分比。

另一方面,同一條文第三款規定,倘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在保護和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狀態所必需時,可以同樣方式對其他種類的保險訂定佣金比率。

因此,茲對以下強制性保險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或續保的保險合約的最高佣金支付限額作出如下規定:

* 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及補充保障 20%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強制保險 30%
* 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 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20%
* 律師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28,862,182,435.09 澳門幣負債   195,231,265,856.33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0,283,472,194.74
 

銀行結存 

135,246,073,586.46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213,536.22
 

海外債券 

93,616,108,848.63    

負債證明書 

22,764,421,276.13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70,829,698,268.77
 

其他 

0.00    

其他 

17,153,460,580.47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6,362,377,543.76 外幣負債   14,364.79
     
 

輔幣 

219,234,7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331,103.72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14,364.79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994,441,963.39
 

其他澳門幣投資 

165,738,792.40    
 

外幣投資 

15,969,216,947.24    

暫記帳項 

994,441,963.39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730,181,845.08 資本儲備   52,729,019,639.42
     
     

資本滾存 

42,120,054,381.31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5,279,933,180.12
     
資產總計   248,954,741,823.93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48,954,741,823.93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會 計 師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二零二四年第三季度內獲發出、被中止、結束中止和被註銷執業准照的執業會計師名單:

准照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P1008 李曉泉  澳門工業街1號龍園第4座雲龍閣12樓AF座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茲公佈二零二四年第三季度內新登錄、被中止、結束中止及註銷登錄的可提供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名單:

登錄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T0954 張肇麟  澳門黑沙環看台街356號樂富新邨樂德樓11樓R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註銷登錄 
T1008 李曉泉  澳門工業街1號龍園第4座雲龍閣12樓AF座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註銷登錄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25年至202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5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招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下載。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通 告

第06/IC/2024號批示

文化局局長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公共檔案管理指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

局長 梁惠敏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公共檔案管理指引》

本指引旨在為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下稱“部門及機關”)提供妥善管理公共檔案的基本要求。

1. 檔案管理工作

部門及機關在考量自身組織架構與規模後,指定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的附屬單位,不具備條件的部門及機關應指派工作人員負責檔案管理工作,亦可組織各業務單位人員成立檔案管理工作小組,以確保:

1) 制定合適的檔案管理計劃。

2) 妥善管理與保存所有檔案,提供檢索和調閱,並對檔案管理各項工作適時作出支援與檢討。

3) 制定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細則。

4) 定期銷毀保存期屆滿的檔案,以及向澳門檔案館移送具歷史價值的檔案。

5) 建立與澳門檔案館的溝通與協調機制。

6) 規劃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持續培訓。

2. 檔案管理工作內容

為確保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及安全,檔案管理工作應包括檔案的開立、整理與存檔、保管與保護、檢索與利用、資訊化與轉錄、處置及檢討。倘涉及保密或含個人資料的檔案,應符合現行法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2.1 開立

部門及機關在履行自身職責過程中所形成或接收的一系列文件,應按實際需要開立檔案及進行文件存檔,並確保:

1) 所開立的檔案能準確和全面地記錄部門的職能、政策、程序、決策和業務往來。

2) 選用適合的格式、載體、裝具及儲存方式保存不同保存期限的檔案,確保文件能持續可用、可讀和可理解。

2.2 整理與存檔

部門及機關執行業務所產生的文件,應按已公佈的檔案保存期限表確定其檔案系列代碼,並以案卷或檔案夾為單位進行存檔,以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繫,並確保:

1) 在同一檔案系列內,即使文件的形式、載體或格式不同,其存檔的方法應保持一致。

2) 遵循文件的形成規律與排列次序進行存檔,以反映業務的執行情況。

3) 製作檔案內容目次表以確保檔案完整。

4) 業務辦理完畢後完成文件存檔;若採用辦公自動化系統或其他業務系統,又或因應業務性質的特殊性,應隨辦隨存。

5) 任何人員不得將應存檔的文件據為己有或拒絕存檔。

6) 定期檢視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當職能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作出修改。

2.3 保管與保護

部門及機關應確保檔案在保存期屆滿前,不被銷毀、受損或丟失,故因應檔案的載體,在場所、環境及管理上對其進行保管與保護。

2.3.1 場所及環境

1) 條件許可時,應將保存期未屆滿的檔案移至檔案室作集中儲存,具體檔案室的配置可參閱《檔案室配置指引》。

2) 倘未能設置檔案室時,應根據檔案的載體及重要程度,將檔案保存於合適的場所。

2.3.2 管理

1) 在檔案移送檔案室時,交接雙方應根據移送目錄或清單逐一清點核對。

2) 應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

3) 應識別關鍵的業務檔案,在緊急情況或受災時,作為優先搶救修復的對象,以確保服務不受影響。

4) 應定期檢查與維護檔案室的設施與設備,定期清掃除塵,以及採取措施來防治鼠蟲黴害。

5) 應定期清點檔案,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當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的工作日誌。

6) 應及時對受損或易損檔案進行修復或備份。修復時應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並盡量維持其原貌。修復前做好登記和檢查,必要時先進行備份,以及作出修復的說明。

7) 應制定機制防止檔案在未經授權下調閱、使用、抄錄、拍攝、複製、披露或移轉。

8) 應將檔案存放於檔案架或檔案櫃內,不應堆放在地上。

9) 應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必需的保護用品,以確保其安全與健康。

10) 應保持檔案室清潔,禁止飲食、堆置雜物、擺放植物或飼養動物。

11) 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導致檔案損壞,應按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於導致不可抗力的原因消滅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澳門檔案館並提交有關的檔案清單,以便澳門檔案館進行特別評估程序來確定檔案的處置方式。

2.4 檢索與利用

2.4.1 檢索

為有效地查閱檔案,檔案開立後,應配以合適的人工或電腦檢索工具,以輔助業務運作及發揮檔案的價值。

2.4.2 利用

為確保檔案載體與信息的安全,利用檔案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對檔案的開立、調閱、歸還等進行記錄,以確定檔案的去向。

2) 為工作人員設定查閱和調動檔案的權限,並應符合現行法例的相關規定。

2.5 資訊化與轉錄

2.5.1 資訊化

為應對電子文件的增加,部門及機關應加強電子檔案的管理並採取下列措施:

1) 引入合適的檔案管理系統以加強對電子檔案的管理,該類系統應按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銜接。

2) 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嵌入檔案系列的代碼、保存期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文件形成時選用適合的格式進行存檔,並確保系統形成的電子檔案真實、完整、可用及安全。

2.5.2 轉錄

為減少調閱或使用檔案而對原始檔案造成損害,可根據相關的數碼化指引將紙質檔案或縮微膠卷轉錄成電子載體作為備份。

2.6 處置

為更好地管理檔案及善用資源,部門及機關應根據已公佈的檔案保存期限表,定期清點保存期屆滿或需移送澳門檔案館的檔案,具體執行處置工作可參閱《檔案處置指引》,但在執行處置工作前,應確保:

1) 檔案的處置必須獲領導批准。

2) 擬處置檔案不涉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或正在進行中的法律程序。

3) 檔案保存期限表公佈前,不得銷毀或令檔案損毀。

4) 在執行移送澳門檔案館、銷毀,以及執行澳門檔案館的決定這三類處置方式前,須按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八條(七)項的規定,先向澳門檔案館提交擬處置檔案的清單。

5) 已銷毀的檔案應作適當記錄。

6) 不得銷毀保存期未屆滿或列為永久保存的檔案。

2.7 檢討

為持續優化檔案管理工作,應建立檢討機制來確保:

1) 相關工作遵從既定的程序進行。

2) 出現錯誤時盡快糾正。

3) 定期總結檔案管理工作,並記錄於工作報告或績效報告內。

4) 對損毀、遺失或未經授權銷毀檔案的情況作出跟進,包括核查所涉事實、找出原因,以及提出改善方案,並按需要對涉嫌違法者提起紀律或刑事程序。

5) 跟進文化局進行檔案管理情況檢查後發出的意見。

3. 職能變動

公共部門及實體倘出現撤銷、職能轉移或合併的變動,應按下列要求處理檔案:

1) 全部或部分職能轉移至其他部門時,相關的檔案應一併移交給接管部門。

2) 被撤銷的實體且其職能沒有被其他實體接替,須按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於撤銷之日前至少六十日通知澳門檔案館並提交有關的檔案清單,以便其進行特別評估程序來確定檔案的處置方式。

3) 一個部門被併入另一部門,或數個部門合併為一個新部門,其檔案可移交給合併後的部門。

4. 業務外判

部門及機關將業務外判予私人承辦機構代為履行時,應確保:

1) 透過協議或合同,規定承辦機構遵守部門的要求,妥善管理檔案。

2) 上述協議或合同中,指明承辦機構在代為履行部門及機關職能時產生的檔案,屬於公共檔案的範圍,無論屬定期保存還是永久保存,均應定期或在合同完結時交回部門及機關進行處置。

第07/IC/2024號批示

文化局局長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檔案室配置指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

局長 梁惠敏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檔案室配置指引》

本指引旨在為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下稱“部門及機關”)提供建立檔案室的要求。

1. 選址要求

部門及機關為檔案室選址時,應考慮:

1) 避免選擇易遭火災、爆炸和污染的高危險地段或建築。

2) 避開水浸地帶及低於該建築物曾經遭水患時之最高水位的位置。

3) 能提供現存及未來十五至二十年的檔案保存空間,以應對未來擴展需求。

4) 避免選在建築物最頂層、避火層的下一層、地面層或地庫。

2. 建築要求

檔案室所處的建築物結構應考慮下列要求,以應付檔案的重量和保存環境方面的需求:

1) 外牆不宜採用幕牆結構。

2) 牆壁、樓板、門等建築構件的耐火能力應符合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的規定,耐火時間不宜低於90分鐘。

3) 不設窗戶,若需裝設外窗,應避免在東、西面開窗,且窗洞面積與外牆面積比不應大於1:10,且不採用跨層或跨間的通長窗。

4) 室內淨高不宜低於2.2米,以便安放檔案架及佈設空調與消防管道。

5) 樓板設計載重應符合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的規定,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少於5kN/m2(千牛頓/平方米);若設置密集式檔案架時不應少於8kN/m2(千牛頓/平方米),或按實際需要計算載重。

6) 若所處的建築物結構承載力不足,則應對結構進行補強,或減少放置檔案。

3. 內部裝修要求

部門及機關為檔案室進行內部裝修時,按實際情況將下列要求列入考慮。

3.1 一般要求

1) 選擇表面平整、構造簡潔的內部裝修模式,並選用環保材料。

2) 將配電設備置於檔案室外,並設有相關的安全保護裝置。

3) 避免毗鄰廁所、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或其他可能危害檔案的空間。

4) 避免各類供排水或空調冷凍水管穿越檔案室。

5) 牆壁及地板宜作防潮處理。若檔案室位於最頂層,屋頂應進行防水及隔熱工程。

6) 填補牆壁與門窗及地板之間的縫隙或孔洞。

7) 不應裝飾天花板及牆壁。

3.2 空間設計

1) 宜與自然環境隔離,避免風、雨、日照、塵埃等的影響,最好是圍閉在建築平面的中央,並避免室內設置窗戶。

2) 採單一出入口以滿足安全要求,並在出入口處設置面積不少於6m2的緩衝間(前室),以減低外界環境對檔案室的影響。若因消防規定必須設置一個以上的出入口,則將上述前室設於主出入口。

3) 依檔案的載體類型,配置相應的裝具或作分區保存。

4) 與人員辦公室及其他工作場所區隔分離。

3.3 地板

1) 室內宜建比室外高出2厘米或以上的地台,或在檔案室周圍設截水溝槽或門檻等防止溢水流入的設施。

2) 不宜鋪地毯,地板則選用防火、防水、防蟲菌、防污染的材質,其表面應平整、耐磨、防滑,易於清潔保養,並避免因摩擦產生粉塵。

4. 檔案架(櫃)要求

應將檔案置於檔案架(櫃)上,其設置盡可能符合下列要求:

4.1 佈置要求

1) 應把架(櫃)置於地板15厘米以上,避免地板潮濕或溢水流入。

2) 應與牆壁保持10厘米以上距離,並遠離日曬或有滲水跡象的牆壁。

3) 應避免設置於窗邊、水管下或沙井附近。

4) 應在架(櫃)頂部與天花板、消防灑水器或燈具間保持50厘米的距離,以確保消防灑水器能正常運作,及避免燈具的熱力對檔案造成損害。

5) 架(櫃)的排列應與照明設備和空調管道送風口作出相應的配合。

6) 應預留足夠通道空間,以便推車通行及清潔。

4.2 配置要求

1) 宜為各類尺寸檔案配置相應規格的檔案架(櫃),選用防火、防潮、防蝕的材質。

2) 應選擇載重及耐震能力強的架(櫃)。擱板的載重能力,要求單面擱板上均佈載重40公斤,最大撓度為3毫米,24小時卸載後,不得有裂紋及永久變形。

3) 應選擇各零件、組合件表面光滑、平整,沒有尖角、凸起的架(櫃),以免傷害檔案及使用者。

4) 應在架頂設置蓋板,以免檔案受潮及受落塵侵害。

5) 應加設防傾倒裝置,避免檔案架傾倒令檔案掉落受損。

5. 溫濕度要求

部門及機關按實際情況及檔案的保存期來設定檔案室的溫濕度,避免檔案在不適當的條件下加速惡化並滋生蟲黴。溫濕度的控制可參考下列要求:

1) 檔案室的溫濕度要求如下:

檔案載體 長期保存檔案
(保存期為30年或以上)
中短期保存檔案
(保存期為30年以下)
溫度 相對濕度 溫度 相對濕度
紙質類 18 ~ 20ºC 40 ~ 60% 15 ~ 27ºC 30 ~ 60%
照片類 15 ~ 17ºC 40 ~ 45% 15 ~ 25ºC 40 ~ 60%
膠片類
磁帶類
光碟類

2) 室內溫濕度盡可能保持穩定,避免波幅過大或過快對檔案構成不利影響。在放置長期保存檔案的空間,24小時內溫度波動幅度不大於 ±2°C,相對濕度波動幅度不大於 ±5%。至於中短期保存的檔案,則可容許較寬的波幅。

3) 按季節性適當調整檔案室的溫濕度設定點,以降低能源消耗,但應符合上述的要求。

6. 設施要求

部門及機關可按實際需求為檔案室配置基本設施。

6.1 基本設施

為檔案室配備基本設施,成本較低但存在較高風險,應加強平時管理及維護。檔案室基本設施包括:

1) 溫濕度控制:已安裝的冷氣機及抽濕機,盡可能符合第5點1)項所指檔案室的溫濕度要求,並定期清洗或更換冷氣機及抽濕機的濾網。若未能安裝冷氣機,則應設置風扇及抽濕機以促進室內的空氣流動,避免檔案發黴。

2) 溫濕度監測:配備機械式或電子監測設備以記錄檔案室的溫濕度。

3) 照明:採用散熱良好的照明設備,亮度宜在80至240 Lux(勒克斯)間。使用紫外線含量低於75 μW/lumen(微瓦/流明)的燈管或LED燈管,如使用一般螢光燈(光管),則加設濾紫外線裝置。

4) 應急照明:應設可供不少於30分鐘的自帶電源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

5) 安全防護:應安裝可上鎖的防盜門。若有窗戶且未能封閉,應加裝窗花或防盜網。

6) 消防:應設有火災自動探測系統、警報系統及符合環保規定的滅火設備。

7) 防光:若有窗戶且未能封閉,應改用防紫外線玻璃或窗貼,並設置遮光性良好的防火窗簾與遮陽設施。

8) 防蟲鼠:應於排水口設水封密閉裝置;門下沿與地面之間的縫隙不得大於5毫米;應採用金屬門或下沿包有鐵皮的木門;牆身通風口應採用帶防蟲網且耐腐蝕的金屬管道罩。

9) 防洪:檔案室若設於地庫或易受水浸的地點時,應設置防水閘門、排水管閘閥及備妥沙包。

10) 通訊:應於室內接近出入口處設置電話或對講機。

6.2 完善基本設施

為減低檔案保存風險,可在第6.1點所列設施上,增加下列配備以提供更安全和完善的檔案保存環境。

1) 溫濕度控制:設置具恆溫恆濕功能的精密空調設備全天候運轉,並設後備機組。

2) 空氣淨化:加設單獨使用的空氣淨化機,或搭配空調系統於風管內加裝各式濾網,以淨化空氣。

3) 消防控制系統:設置極早期火災煙霧探測警報系統,以及潔淨氣體或細水霧自動滅火設備。檔案室內空調管道的送、回風口都應加設防火閥與隔離網,並與消防警報系統聯動。此外,安裝氣體滅火設備的檔案室,所有通向該室的空調,通風管道上均應設置電動關斷閥以配合系統滅火時用。為檔案室服務的所有消防風機、防火閥、電動閥均應納入消防控制系統。

4) 防洪:於室外加設水位探測及警報設備,並於室內設置集水坑及抽水設備。檔案室若位於最頂層,則加設漏水探測及警報設備。

5) 視頻監察:檔案室以及其附近的通道和出入口等場所應安裝視頻監察攝影機,監控區的情況以圖像方式實時傳送監控中心。

6) 門禁:加設電子門禁系統,以控制、識別和記錄進入的人員。

7) 後備電源:設置不斷電系統或緊急發電機,以供設備斷電時緊急支援之用。

第08/IC/2024號批示

文化局局長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紙質檔案水損預防與緊急處理指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

局長 梁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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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紙質檔案水損預防與緊急處理指引》

本指引旨在為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下稱“部門及機關”)提供預防水患的方法,以及緊急處理受水損檔案的步驟。

1. 檔案水損的原因與預防

1.1 檔案水損的原因

1) 基於澳門所處的地理位置,颱風、暴雨、風暴潮、海水倒灌及山泥傾瀉等自然災害皆會引致水患。

2) 水管破裂、建築物滲漏水,以及消防設備操作不當等原因也會造成水患。

1.2 檔案水損所造成的影響

1) 長期受水浸泡或處於高濕環境下的紙質檔案會發生物理和化學變化,包括變形、黏連、污染、發黴、老化等,令其保存期縮短甚或無法保存。

2) 水患會夾帶大量泥沙,污損被浸的檔案,增加處理的難度。

1.3 預防檔案水損

1.3.1 完善檔案室配置

檔案室的配置可參閱《檔案室配置指引》,尤其注意當中預防水患的要求。

1.3.2 建立防災計劃

部門及機關應採取下列行動來降低水災的風險及減輕災害帶來的影響。

1.3.2.1 開展風險評估

應將檔案室的位置、該地區環境可能出現的變化、建築物所處方位與設備現時的狀況、所藏檔案的重要性等要素,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以評估受災的可能性和嚴重性。

1.3.2.2 制定預防措施

1.3.2.2.1 預防自然因素導致的水患

應查閱檔案室所處位置過往的水災資料,在水災高發季節留意氣象和民防部門發佈的資訊,尤其關於暴雨、風暴潮或海水倒灌的進展情況,並及早採取應對措施。

1.3.2.2.2 定期檢查水災隱患

應定期檢查可能造成檔案室水患的源頭,包括供排水管道、滅火灑水頭、窗戶、牆壁、屋頂以及周圍環境等,如有漏水現象或可能存在危險時,應即時採取補救措施,並應定期檢查空調管道和送風口,避免冷凝現象發生。

1.3.2.2.3 配備額外搶救設備

根據第1.3.2.1點所做的風險評估的結果,若檔案室受災可能性較高,應購備搶救和修復用具、除濕和冷凍等設備,一旦水災發生可立即進行搶救。

1.3.2.2.4 建立檔案分級管理制度

應根據檔案的保存期將檔案放置於合適的保存場所,降低重要檔案遭受損害的可能性和受損程度,並確保在發生水災時,可優先搶救上述檔案。

1.3.2.3 建立應急預案

應擬定檔案遭受水損的應急預案,包括緊急事件處理小組的組成和職責、通報方式、應變方法及步驟、搶救方法、檔案放置圖、逃生路線圖、搶救裝備存放地點等。此外,為因應人事調動、檔案轉移、設備增購等狀況,應急預案需定期更新,並應發給相關的工作人員及存放在方便取得之處。

1.3.2.4 開展防災教育與訓練

應為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提供定期培訓和模擬演練,確保:

1) 提高檔案工作人員防範水災的意識度及處理水災的能力。

2) 熟悉個人在水災處理中的任務及相關操作流程。

3) 減少處理水災時的人為錯誤,降低災害處理過程的時間耗費。

4) 完善搶救檔案的程序,改進水災預防和處理措施。

2. 水損檔案的緊急處理

應在災害發生後的48小時內對水損檔案進行處理,避免黴菌的滋生。因此,現場人員應結合當時環境作出適切的行動,優先搶救重要檔案,採取“先搶救、後修復”的做法。

在搶救檔案時,應最大限度地保持檔案的原貌,以保證檔案的參考價值和憑證作用不受影響,同時選擇風險最低、效果最好、干預最小的方法確定修復檔案的範圍和應採取的措施。

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若屬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導致檔案損壞,部門及機關應在導致不可抗力的原因消滅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澳門檔案館,並提交已損壞的檔案清單予澳門檔案館進行特別評估。

2.1 緊急處理受災現場

2.1.1 穩定現場環境

1) 應確定水災發生地點已安全才進入受災區域。

2) 若水災的水源是排污渠的水,應尋求清潔公司協助處理;若是自來水或海水,可用抽水設備抽除積水、移除各項泡水物品、用拖把擦乾地板、利用吸水物料協助乾燥地板,並將受淹或污損的架櫃等以抹布清潔擦乾,以便對環境進行初步的清理。

3) 若電力供應正常,應利用抽濕機及空調系統降低濕度;如斷電則應打開門窗使空氣流通。

2.1.2 加強安全防範

應在搶救檔案期間加強受災區域的保安,以免檔案遭受進一步損害或遺失,並確保搶救人員的安全。

2.1.3 評估檔案損失

應安排熟悉檔案室的人員參與搶救工作,根據他們對水損檔案的價值、材質、劣化和老化狀況的了解來制定搶救方案,包括搶救順序、技術和方法等。

2.1.4 選擇善後地點

應選擇接近受災區域的地點作為臨時存放水損檔案的地點,選擇乾淨、通風良好、能夠控制溫濕度的場所,同時要注意加強保安。

2.2 規劃搶救路線

應根據受災區域和善後地點,制定受損檔案轉移路線,並評估所需人力和物資。一旦確定路線,搶救人員便可着手清除沿着搶救路線上的障礙物。

2.3 安排檔案轉移

初步清理受災現場及規劃好檔案的轉移路線後,應按下列要求轉移檔案至善後地點:

1) 應將檔案下架登記並置入搬運箱中。

2) 應盡量按架櫃上的排列順序搬運及放置檔案,並應避免檔案上的標籤脫落。

3) 應盡量將水損檔案整齊放置於搬運箱中,小心輕放,避免丟擲或抛摔。

4) 轉移期間,不應清理水損檔案上的污泥或打開檔案。

第09/IC/2024號批示

文化局局長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整理積存檔案指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

局長 梁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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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整理積存檔案指引》

本指引旨在為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下稱“部門及機關”)提供整理積存檔案的步驟和注意事項。

1. 為積存檔案編列清單

積存檔案是指部門及機關在過去所形成或接收的檔案,包括一般行政檔案或職能檔案。為確認其所屬業務及保存期,以完善後續的管理工作,應按下列步驟編列積存檔案清單。

1.1 前期準備

部門及機關應在開始整理積存檔案前作出下列的準備,以提高工作效率:

1)提供具備良好照明與通風的工作間及備有充足的設備和物資,以保障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2)交由熟悉部門組織沿革和業務運作的工作人員負責執行,確保能快速識別檔案所屬的業務,及正確地執行第1.3點的工作。

3)尋找積存檔案的移入清單或過往的盤點資料,以節省工作人員重新編製檔案清單的工作量和時間,加快整理工作的執行。

1.2 檔案清單包含的資料

部門及機關應透過檢視每個檔案的內容以製作檔案清單,清單應包括下列資料:

1)序號:由部門及機關編列此序號,並標示在相應的檔案上。

2)原參考編號:檔案的原有編號,若沒有則不用填寫。

3)儲存位置:填上檔案所在位置的層架架號,方便存取。

4)檔案形態:按現存檔案的形式進行記錄,如:檔案夾、裝訂本、散頁、捆、盒等。

5)標題:按檔案上的標題進行記錄。

6)檔案内容:當檔案標題與内容不符,或檔案標題過於精簡而未能反映檔案內容時,需於此欄目清楚說明檔案的內容;若標題已能清晰反映檔案的內容時,此欄則不用填寫。

7)語言:按檔案的語種進行記錄,如:中文、葡文、中葡文等。

8)涵蓋日期:按檔案內最早和最後一份文件的產生日期進行記錄,亦可只填寫年份。

9)卷/冊數:根據上述4)項的檔案形態,填寫每個案卷的總卷數或冊數。

10)檔案系列代碼:按第1.3點的步驟填上該檔案所屬的檔案系列代碼。

11)保存期:填上與上述10)項相對應的保存期。

12)保存期屆滿日期:以檔案內最後一份文件的產生年份為準,再加上與上述11)項所列的保存期來計算檔案的屆滿年份。若保存期帶有特定條件,必須同時列出符合該條件的年份和保存期的屆滿年份。如檔案屬永久保存,此欄不用填寫。

13)檔案產生單位:填寫部門及機關內產生此檔案的附屬單位全稱。

1.3 檔案歸類

1.3.1 部門及機關在填寫第1.2點10)項時,可按下列步驟確定每個檔案的檔案系列代碼:

1)翻閱檔案的內容以確定其所屬業務。

2)在已擬好或已公佈的檔案保存期限表內尋找對應的業務及其系列代碼。

3)若檔案夾雜了另一系列的檔案,不應將其抽出另行儲存,應列出各檔案系列代碼,並按最長的保存期以計算屆滿年份。

1.3.2 未能配上檔案系列代碼時,須先確定相關檔案屬一般行政檔案或職能檔案,並採取下列的相應措施:

1)屬一般行政檔案但未包含於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附表者,應通知澳門檔案館,待日後作出檢討時一併考慮。

2)屬職能檔案但未包含於已擬好的檔案保存期限表者,須即時作補充。如檔案保存期限表已公佈,則進行記錄並待修訂時將其補上。

3)屬已撤銷職能所產生的檔案,按上述2)項執行。

第10/IC/2024號批示

文化局局長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擬定檔案管理計劃指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

局長 梁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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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擬定檔案管理計劃指引》

本指引旨在為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下稱“部門及機關”)說明制定檔案管理計劃的基本要求。

1. 計劃的目的

1) 透過考量自身組織架構、資源、保存空間和工作流程,讓檔案管理工作符合部門及機關的整體配置。

2) 確保檔案管理流程中各項工作能符合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的要求。

3) 作為開展各項檔案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據。

4) 作為工作人員在執行檔案管理時的內部指引文件。

2. 計劃的組成要素

檔案管理計劃是一份由檔案的開立、利用、保存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內容應包括以下八個要素:

2.1 角色與職責

1) 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八條(四)項的規定,指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的附屬單位或工作人員。

2) 明確指出部門及機關內工作人員在檔案管理工作上的角色與職務。

2.2 檔案保存期限表

1) 按照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訂定檔案保存期限表。

2) 識別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的檔案,及有助部門運作的關鍵檔案。

3) 就組織與職能的變動,適時修訂檔案保存期限表。

2.3 處置檔案

1) 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訂定處置檔案的週期。

2) 採取措施避免錯誤銷毀檔案。

3) 建立內部指引與守則以規範檔案處置工作和程序。

2.4 信息安全

1) 按照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八條(五)項的要求,確立檔案的保存地點。

2) 制定能妥善保存檔案載體與信息安全的方案。

3) 制定處理具敏感信息檔案的方法。

4) 制定記錄及追蹤各種載體檔案的開立、修改、調閱及處置的方法。

5) 制定長期或永久保存檔案的格式或載體的方案,以保持其真實、完整、可用及安全。

2.5 應急預案

1) 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及進行演練的週期。

2) 確保在緊急情況時仍能持續利用關鍵檔案的方式。

2.6 培訓

1) 說明為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安排檔案管理培訓的方式與內容。

2) 在內部推廣檔案管理的良好做法。

2.7 評估與檢討

1) 指出負責檢視檔案管理計劃的執行成效,以及跟進內部指引與守則落實情況的附屬單位或工作人員。

2) 制定檢討或更新檔案管理計劃的週期與方式。

3) 提出對檔案管理不足情況的改善措施。

2.8 業務外判產生的公共檔案

1) 確認是否有將業務外判予私人承辦機構代為履行。

2) 指出將業務外判予私人承辦機構代為履行時,妥善管理屬於公共檔案的方式。

3. 計劃的公佈與實施

1) 部門及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向各級工作人員傳達檔案管理計劃的內容,確保工作人員均明白相關內容及其自身的責任。

2) 如有需要,部門及機關亦可在檔案管理計劃的基礎上,制定進一步的內部指引或守則供人員遵守。

第11/IC/2024號批示

文化局局長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擬定檔案保存期限表指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

局長 梁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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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擬定檔案保存期限表指引》

本指引旨在為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下稱“部門及機關”)提供制定檔案保存期限表時應採用的步驟和注意的事項。

1. 檔案保存期限表的內容及格式

1.1 檔案保存期限表的內容

檔案保存期限表包括一般行政檔案的檔案保存期限表及職能檔案的檔案保存期限表,內容應依次包括下列資料:

1) 檔案系列名稱及代碼:根據業務內容,擇定檔案系列的名稱並為其編製代碼。

2) 保存期:按照對該檔案系列的價值評估結果,確定保存期。

3) 處置方式:根據該檔案系列的保存期,確定相應的處置方式。

4) 內容:列舉該檔案系列的組成文件。

5) 備註:註明該檔案系列的補充事項,或指出與其他檔案系列的關係。

1.2 檔案保存期限表的格式

檔案系列名稱及代碼 保存期 處置方式 內容 備註
         

2. 訂定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

部門及機關在訂定其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時,應按下列方法進行。

2.1 分析法例法規

分析部門及機關的發展沿革、與各項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此列出涵蓋所有職務範疇的檔案系列,同時確認現有法規中是否有影響檔案保存期的規定。

2.2 編排檔案系列

1) 以組織架構、專責職能或專項活動為大綱,再以層級結構方式將第2.1點所列出的檔案系列進行有系統地編排,並以該項職能作為檔案系列的名稱。

2) 為每一檔案系列編製代碼,方便管理及檢索。

2.3 進行檔案調查

1) 根據《整理積存檔案指引》對積存檔案進行盤點並製作清單。

2) 將盤點清單上的每一項目與第2.2點1)項所指的層級結構進行比照和匹配,以確認所有職能,包括已撤銷職能的檔案皆已涵蓋於該層級結構內。

2.4 擬定檔案保存期

1) 審視每一檔案系列的相關持份者的權益,判斷其在行政、運作、法律、財務、證據以及歷史等方面的價值,以訂定檔案的保存期。

2) 審視各業務單位所產生的檔案之間是否有關聯,避免因保存期的不協調而影響部門運作。

2.5 決定檔案的處置方式

擬定每一檔案系列的保存期後,訂明其處置方式:

1) 如屬定期保存,其對應的處置方式為銷毀或執行澳門檔案館的決定。

2) 如屬永久保存,其對應的處置方式為自行保管或移送澳門檔案館。

2.6 確定檔案的內容

為確保檔案的真實和完整,應透過業務流程分析,確認檔案已包含執行相應專責職能所產生的所有文件,不論其文書種類或載體,並作為該檔案系列的文件組成內容。

2.7 編製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

1) 完成第2.1至2.6點的工作後,根據第1.2點的格式編製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

2) 擬定公佈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的批示或議決。

2.8 聽取澳門檔案館的意見

2.8.1 部門及機關應將下列資料以公函形式送交澳門檔案館給予意見:

1) 批示或議決擬本。

2) 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

3) 與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清單。

2.8.2 部門及機關應按照澳門檔案館的意見對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及批示或議決擬本的內容進行修改。

2.9 定期檢視及修改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

部門及機關的職能出現變化時,應檢視現正生效的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並按實際情況在聽取澳門檔案館的意見後作出修改。

3. 訂定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限

1) 公共部門及實體的一般行政檔案的檔案保存期限表,在遵照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下,適當引用第2點的方法訂定。

2) 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一般行政檔案的檔案保存期限表,在遵照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下,適當引用第2點的方法訂定。

第12/IC/2024號批示

文化局局長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檔案處置指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

局長 梁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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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檔案處置指引》

本指引旨在為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下稱“部門及機關”)提供處置已確立保存期規範的檔案的步驟。

1. 銷毀

1.1 製作檔案銷毀清單

部門及機關應定期清查保存期已屆滿和可作銷毀的檔案,並編製檔案銷毀清單。

1.1.1 一般行政檔案

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根據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第2項的規定執行銷毀前的工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1.1.2 職能檔案

1) 部門及機關應根據已公佈的職能檔案保存期限表,為每一系列保存期已屆滿的檔案製作擬銷毀清單,清單詳列每份檔案的序號、原參考編號、標題、涵蓋日期、卷冊數目、保存期和保存期屆滿日期。

2) 在銷毀職能檔案前,須按照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八條(七)項的規定,先向澳門檔案館提交擬銷毀的檔案清單。

1.2 執行檔案銷毀

部門及機關應建立內部的檔案銷毀機制,以及指派特定人員定期執行銷毀工作,同時亦須確保擬銷毀的檔案清單已獲上級批准。以下為執行檔案銷毀時應注意的事項:

1) 應將擬銷毀的檔案集中放置並妥善保存於安全的場所,亦需注意運送過程的安全。

2) 應依檔案的載體類型和保密等因素,採用安全、合適且對環境友善的銷毀方法。

3) 若擬銷毀的檔案含有敏感資料時,應注意銷毀方法不會令資料外洩,並防止在銷毀後仍可被還原或重組。

4) 應指派專門人員全程監控銷毀的過程,以及核實是否在適當的安全措施下完成銷毀工作,並記錄所銷毀的檔案,以及銷毀的時間、方式、執行該工作的人員等相關資料,以證明檔案已被銷毀。

5) 若外判檔案銷毀工作,部門及機關應慎重選擇服務提供者,並應透過合同或指引規範相關工作及遵守保密義務,且需監察有關工作的執行。

1.3 不同載體檔案的銷毀方法

1.3.1 紙質檔案

1) 切碎:可參照國際標準把紙張碎成不可還原內容的碎粒。

2) 製漿:將紙張還原為纖維。

3) 送焚化爐處理:應根據檔案的密級程度,考慮先把紙張切成碎粒再焚燬。

1.3.2 底片和縮微膠卷

錄像、電影底片和縮微膠卷,應通過切碎、切割、壓碎或化學回收來進行物理破壞。

1.3.3 電子檔案

部門及機關應確保所有已獲同意銷毀的電子檔案最終被完全刪除和不可被查閱,而且不能通過操作系統的功能或專門數據復原技術予以恢復。因此,除了將檔案刪除外,其載體亦應按下列方式作妥善處理。

1.3.3.1 磁性載體

1) 以磁性媒體作儲存的硬碟、伺服器、移動儲存設備等裝置,待報廢時利用消磁裝置把資料進行批量擦除。

2) 若裝置曾儲存敏感資料,則應在消磁後,再通過粉碎、腐蝕、熔化或撞擊等手段對其進行物理破壞,以免資料被還原或重組。

3) 建議消磁後再進行抽驗,避免磁性載體技術的進步而影響消磁效果。

1.3.3.2 非磁性載體

1) 光碟應通過切割或壓碎對其加以物理破壞。

2) 以固態媒體作儲存的硬碟、記憶卡、閃存驅動器等裝置,待報廢時通過切割、壓碎或撞擊等手段對其進行物理破壞。

1.4 銷毀後的處理

部門及機關在完成檔案銷毀工作後,需跟進下述的後續工作。

1) 必須有正式的筆錄或其他手段以記錄整個檔案銷毀的過程,過程中所產生的文件,都必須妥善保存。

2) 銷毀檔案後,應在檔案清冊或其他檢索工具上註明相關檔案已被銷毀,以確保清冊的內容完整。

3) 銷毀電子載體後產生的廢物,應參考環境保護法例或指引的規定進行妥善處理或回收。

2. 移送澳門檔案館

2.1 製作檔案移送清單

部門及機關應定期清查期限表內規定須移送澳門檔案館的檔案,並在適當時機編製檔案移送清單交澳門檔案館。

2.1.1 一般行政檔案

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根據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第3項的規定執行檔案移送工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2.1.2 職能檔案

部門及機關可參照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第3項的規定執行檔案移送工作。

2.2 移送後的處理

上述過程中所產生的文件,必須妥善保存,並應在檔案清冊或其他檢索工具上註明相關檔案已被移送,以確保清冊的內容完整。

3. 執行澳門檔案館的決定

3.1 製作檔案清單

部門及機關應定期清查期限表內保存期已屆滿並須執行澳門檔案館的決定的檔案並編製檔案清單。

3.1.1 一般行政檔案

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根據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第4項的規定執行工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3.1.2 職能檔案

部門及機關可參照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第4項的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3.2 澳門檔案館作出決定後的處理

部門及機關應根據澳門檔案館的意見銷毀或移送檔案。

4. 自行保管

4.1 一般行政檔案

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根據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第5項的規定執行工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4.2 職能檔案

部門及機關可參照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第5項的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衛 生 局

名 單

最後成績名單

(開考編號:02724/02-MA.MU)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五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 盧忠敏 7.32
2. 譚嘉樂 7.14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曾潭飛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陳麗陽

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梅仲常

公 告

(開考編號:A21/TSS/LAB/2024)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五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1/P/24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病理解剖科供應專用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拾壹元整(MOP5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3/P/24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特殊用藥”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捌拾元整(MOP8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3324/02-TSS.RAD)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五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放射職務範疇高級衛生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運用影像學技術並確保運用有關技術的最高安全程度,尤其在應用於預防及促進健康的放射診斷、放射治療及核醫學範疇進行計劃、執行、評估及發展檢查及治療的工作。

3.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二)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三)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四)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五)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 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10月28日前),具備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放射職務範疇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放射師資格認可證書);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專業知識

15.1 人體解剖學;

15.2 臨床影像學技術應用;

15.3 醫用電離輻射安全及防護;

15.4 醫用磁共振安全;

15.5 醫療資訊科技。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1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Kok Leong Kei Fernando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正選委員:余展全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黃耀輝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候補委員:鄭恩彤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耀邦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4224/03-MA.M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全科職務範疇的醫生——在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並在全面及連續的護理範圍內,因應服務對象的需要,向個人、家庭或特定人群提供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服務,尤其包括:

2.1 以個人及透過小組方式向由其負責的就診者提供全面及具延續性的醫療服務;

2.2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當的社區醫療衛生服務;

2.3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4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的轉診工作;

2.5 在衛生中心擔任公共衛生計劃中的有關職務;

2.6 參加旨在使社區醫療衛生與專科醫療衛生相配合的醫院醫療工作小組;

2.7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8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9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0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11月14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家庭醫學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10月17日至11月14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家庭醫學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謝師輝 家庭醫學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王燕 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談光濠 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黃子秉 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黎裕忠 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公 告

第2/P/24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提供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7樓綜合保障部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佰元整(MOP50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6樓運營財務部),亦可於本院網頁(www.cmm-pumch.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7樓的接待處。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4樓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院運營財務部繳交澳門元壹拾捌萬叁仟陸佰元整(MOP183,6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院長 吳文銘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2024/2025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第八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茲公佈2024/2025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新增如下:

醫生(新增)

實習員安排名單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實習場所
136 張思齊 P-MD24136 衛生局
137 李家俊 P-MD24137 衛生局
138 勞嘉敏 P-MD24138 衛生局
139 黃婉兒 P-MD24139 衛生局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利害關係人須自上述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即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以書面方式向醫療專業委員會表明是否接受實習;如未有聲明接受實習,則視為放棄,並註銷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澳門東區-2教育用地B1地段建造工程 – 基礎及地庫」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澳門東區-2教育用地B1地段的基礎及地庫。

5. 施工地點:新城A區B1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除基樁部分以系列價金承攬外,其餘部分則以總額承攬方式承攬。

9. 最長施工期:

9.1 最長總施工期為480(四百八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當中包括1(一)個工程節點:

工程節點1:完成樁基及擋土支護樁,最長施工期為330(三百三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見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10,953,000.00(壹仟零玖拾伍萬叁仟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五),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50%

– 施工期:30%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六缺,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本局及公職開考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08/AACM/2024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澳門特區政府活動順利進行,根據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九日(全日時段),禁止路環島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但經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除外。

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民航局

代局長 馮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