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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已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下稱“《協定》”)的規定相互作出通知,完成《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協定》已透過第29/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協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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