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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新豐行投資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3至13號澳門銀座廣場2樓BJ座,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4183(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F1冊第90頁第171號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9,450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Q1”地段,其上建有和睦街114-130號不動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3A冊第97頁第21895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的持有人。
土地的批給由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38/SATOP/89號批示,以載於前財政司第275號簿冊第14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公證書作憑證的合同規範。該合同經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2/SATOP/95號批示作憑證的合同修改。
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發出的第72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8,157平方米、1,043平方米及250平方米。
為興建澳門大橋的延長路段,有必要將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的地塊歸還予國家公產,而行政當局已就宣告收回上述地塊的意向通知承批公司。
對該意向,承批公司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聲明捨棄上述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地塊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新豐行投資有限公司捨棄兩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分別為1,043平方米及250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發出的第72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定界及標示,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Q1”地段,其上建有和睦街114-130號不動產的地塊,並將該等地塊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3A冊第97頁第21895號的不動產。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捨棄,將上述所指的地塊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歸還予國家公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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