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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二十七)項及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海明代表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宋曉冬,直至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屆滿。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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