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二十五名投考人修讀副警長晉升課程,以填補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副警長職位二十五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的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人員級別中第一職階副消防區長四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6/ID/2024號公開招標—為望廈體育中心提供管理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查閱或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查閱。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第79/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李詩靈,以下屬管理體育設施管理廳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屬體育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但致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文書除外。
二、轉授予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林國洪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體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萬元為限;
(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三、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轉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代副局長李詩靈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林國洪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冷凍及空調設備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成績 |
1.º | 林偉寶 | 5206XXXX | 79.02 |
2.º | 黎嘉豪 | 5186XXXX | 71.08 |
3.º | 譚進星 | 5187XXXX | 65.52 |
4.º | 王賢斌 | 5201XXXX | 64.25 |
5.º | 鄧榮昌 | 5105XXXX | 63.27 |
6.º | 梁文華 | 1490XXXX | 61.87 |
7.º | 劉志健 | 1306XXXX | 61.80 |
8.º | 黃永耀 | 5162XXXX | 60.70 |
9.º | 曾立志 | 1499XXXX | 59.62 |
10.º | 黃文樂 | 1557XXXX | 58.87 |
11.º | 張煌燊 | 1215XXXX | 56.14 |
12.º | 王若豪 | 5208XXXX | 53.87 |
13.º | 何俊健 | 1238XXXX | 53.48 |
14.º | 陳健彭 | 5111XXXX | 50.97 |
15.º | 陳志堅 | 1310XXXX | 50.50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1. | 冼偉傑 | 1322XXXX | (a) |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被除名的原因:
(a) 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家傑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健文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裕欽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朱偉恆醫生投考法醫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醫科顧問醫生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 Pedro Manuel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賴世澤醫生
法醫科顧問醫生 黃偉傑醫生
候補委員:法醫科主治醫生 林巧珊醫生
法醫科主治醫生 陳德嵩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三日
考試地點: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中央化驗大樓地庫3層法醫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浦文俊醫生投考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主任醫生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謝林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羅尚尉醫生
候補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張錦輝醫生
骨科顧問醫生 李治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骨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十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及數據進行統計及分析、文書接收、處理及存檔等工作、參與和協助編制建議書及報告書以及接待公眾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至十月二十二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15.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5 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6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7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8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9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5.10 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11 經第1/2014號法律、第8/2016號法律和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12 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3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4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15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16 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
15.17 七月十六日第34/90/M號法令——關於訂定在外地接受衛生護理所引致費用支付之條件事宜;
15.18 經第13/2022號法律修改並經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15.19 第6/2023號法律——《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
15.20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5.21 草擬公函、建議書、報告書及公文寫作技巧;
15.22 公眾接待的基本知識;
15.23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任何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梁慶山 住院服務處處長
正選委員:余桂群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佩華 特級技術員
候補委員:鍾巧儀 特級技術員
施嘉琪 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藥物監督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藥物監督管理局(位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用於芯片模擬運算的平行計算平台及網絡設備平台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叁萬叁仟元正(澳門元133,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用於處理城市物聯網傳感器數據的數據湖集群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捌萬元正(澳門元18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醫護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壹萬叁仟元正(澳門元113,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SG/2024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人事處處長賴建雄,在人事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人事處處長賴建雄,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依法批准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年資獎金;
(二)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以及簽署該等醫療護理證;
(三)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行政及財政部部長 甄嘉瑩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SG/2024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財務處處長盧亦鋒,在財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財務處處長盧亦鋒,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行政及財政部部長 甄嘉瑩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6/SG/2024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維護及發展處代處長蘇侃哲,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 林逸文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6/SG/2024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處長陸錦漢,在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處長陸錦漢,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的職權。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 林逸文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初級法院大樓之上蓋工程及C2地段大樓的翻新工程。
5. 施工地點:鄰近何鴻燊博士大馬路及西灣湖街之C1至C4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最長施工期:
9.1 最長總施工期為780(七百八十)工作天,由首次委託日起計,當中包括2(兩)個工程節點:
工程節點1:完成C1、C3及C4地段的屋頂結構,最長施工期為345(三百四十五)工作天(由首次委託工程日起計);
工程節點 2:完成C1、C3和C4建築物且具備臨時接收條件,最長施工期為515(五百一十五)工作天(由首次委託工程日起計)。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見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本工程分兩次委託,須參見招標方案前序第10條及承攬規則III.2第8條的規定)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15,844,000.00(壹仟伍佰捌拾肆萬肆仟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梁婉芬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二、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由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梁婉芬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第003/DSPA/2024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