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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代表張祖強為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甄嘉寧為候補成員。
二、正選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三、候補成員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正選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四、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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