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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黃立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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