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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當局關於提高兩地稅收遵從度的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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