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五十條,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學校領導余家碧;
(二)學校領導張捷;
(三)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王國英;
(四)教師劉鳳蓮,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胡漢賢代任。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周明明;
(二)梁祐澄;
(三)學校領導黃德進;
(四)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代表鄭秀琼;
(五)教師黃國威,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黎潔誼代任;
(六)教師陳海文,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梁嘉娜代任;
(七)教師黃綺棋,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陳燕萍代任。
三、委任第二款(一)項所指的成員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副主席。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