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4

刊登日期:

2024.8.21

版數:

12122

  • 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一)馬志剛;

    (二)何敬豐;

    (三)馮文敬;

    (四)阮家榮;

    (五)唐嘉樂;

    (六)蔡智明。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4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4

    刊登日期:

    2024.8.21

    版數:

    12122-12123

    • 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鄭冠偉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成員,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二、續任葉桂林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成員,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三、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4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4

    刊登日期:

    2024.8.21

    版數:

    12123

    • 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及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美華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210點的報酬。

    二、續任邱庭彪及譚麗霞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75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