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下述日期失效。
—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耀民,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梁禮煥,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批示如下:
林樹基—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050040 – 程金鳳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4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江意婷及李淑卿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八職階鍾廣鴻、梁慶標及梁錦勝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九職階,薪俸點28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八職階陳鳳芝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九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梁錦輝、崔惠賢、舒展程、李慧君、區國棠及李曉冬——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洪勝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陳桂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韋文浩、何倩彤、趙浩明、易齡豐、林寶紅、余致文及羅昊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定期委任的主任書記員羅展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曾慧心,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尹潔琳在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為期一年(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李安琪,委員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終止其在委員會之職務。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何浩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何浩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律衡、曾華新、蘇偉倫、楊波、梁祺耀、陸穎康、梁美琪及李卓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麗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李茜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輕型車輛司機第四職階區潤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麥寶芯及戴暉樺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及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鄺婉瑩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登記官或公證員第七職階盧瑞祥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盧志青在本局擔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85,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Joaquim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在本局擔任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梁祖聯、周帆斌、葉選培、邱智能及何家進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首三位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第四位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曉升、方沁寧及梁雅雯在本局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首兩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勤雜人員第五職階袁興寶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第四職階Lina Maria Batalha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Emília de Fátima Ferreira da Rocha Ramos de Paiva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朱嘉雯在本局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李曉升、方沁寧及梁雅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丁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以下日期起生效:
姓名 |
官職 |
生效日期 |
李華苞 |
市政建設廳廳長 |
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 |
梁振榮 |
道路處處長 |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偉年,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趙艷香及羅路明,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皆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楊忠民——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順源——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吳金華——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李景垣——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錦強及葉潤林——第九職階勤雜人員,皆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韋翠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8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0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區永逸,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6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b)項的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7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退休高級護士甘慧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859,其鰥夫朱仁進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海關顧問趙奕,供款人編號30081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統計暨普查局技術輔導員許慧明,供款人編號30113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登記及公證機關一等助理員黃安兒,供款人編號30167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陸社民,供款人編號60282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葉潤林,供款人編號60581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楊少娟,供款人編號607569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何霞,供款人編號61020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司法警察局技術工人蕭瑞培,供款人編號61784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級護士徐美瑩,供款人編號301233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務局技術員鄭碧霞,供款人編號30196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海關勤雜人員毛紹友,供款人編號60310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曹耀林,供款人編號60458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黃順源,供款人編號60571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繕錄兼打字員施敏,供款人編號60580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吳金華,供款人編號606448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主治醫生謝文健,供款人編號30131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羅淑卿,供款人編號60223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鄭焯宗,供款人編號60230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區盧細妹,供款人編號60271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市政署勤雜人員謝肖興,供款人編號602937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市政署勤雜人員梁錦強,供款人編號60634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處長戴愛珍,供款人編號60787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文化局技術員翁麗晶,供款人編號61960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勞照卿,供款人編號602014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勤雜人員楊水嬌,供款人編號60310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楊忠民,供款人編號60653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主治醫生Micaela Ramos Faria Peixoto,供款人編號62521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翻譯員張正春,供款人編號603650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麥永健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高舒婷;副主席 ─ 江海莉;副主席 ─ 何志良;委員 ─ 羅瑾瑜、梁穎妍、吳惠嫻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施培琳,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本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李國松,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區家樑,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羅俊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區家樑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劉家輝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黃浩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何嘉雯、林少芬、李寶珊及吳子幸 - 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及
胡斯婷 - 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梁益健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中文名稱為“五兄弟(金銀島店)”和英文名稱為“FIVE GUYS (TREASURE ISLAND STORE)”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4年7月24日獲發第0707/ERS-C/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盈亮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IENG LEONG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IENG LEONG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鄰近亞馬喇前地之土地(A地塊),“YOHO金銀島名勝世界酒店”LL層L005號商舖。
中文名稱為“安德魯餅店及咖啡店”、葡文名稱為“PASTELARIA E CAFETARIA DO LORD STOW”和英文名稱為“LORD STOW'S BAKERY & CAFÉ”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4年7月3日獲發第0705/ERS-C/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TROPICAL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LIMENTAÇÃO E ARTIGOS DIETÉTICOS TROPIC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TROPICAL HEALTH FOOD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康萊德酒店”第2層(L2),2113號舖。
中文名稱為“巴黎人池畔小食亭”和葡文名稱為“QUIOSQUE DA PISCINA PARISIAN”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4年7月11日獲發第0702/ERS-B/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6層(L06)。
中文名稱為“海王冰室”、葡文名稱為“COMIDAS HOI WONG”和英文名稱為“NEPTUNE CAFE”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4年7月5日獲發第0706/ERS-C/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皇朝叠記美食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DYNASTY DIP KEI RESTAU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DYNASTY DIP KEI,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新東方置地酒店”地面層。
中文名稱為“鳳承麵家”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4年7月2日獲發第0704/ERS-C/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鳳承麵家餐飲有限公司”。場所位於鄰近亞馬喇前地之土地(地塊A),“YOHO金銀島名勝世界酒店”1樓層1002號。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啟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3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慧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文建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芊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子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競明、羅偉倫、梁俊宇、梁慶彬、關志仁、高一鳴、柯毅揚、劉施莉、鍾日來、吳焯峰及潘偉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應羅麗玲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振榮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子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00點,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林秀香,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
霍倩盈,法律及研究處處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雷榮熙,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月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25,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馮麗儀,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85,自2024年7月18日起生效。
黎嘉恩,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75,自2024年7月19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恩,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ano Xavier Pereira,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馮美玲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梁廣彬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副一等消防區長林偉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終止副一等消防區長何國順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消防局。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批示:
應李慧嫻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批示:
曾曉茵——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三)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重新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74/2019號行政命令《設立石排灣公立學校》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韓旭,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羅寶雁,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及鄺德妍,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石排灣公立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設立鄭觀應公立學校》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李慧敏,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續任為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胡淑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續任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第30/2022號行政命令《設立高美士中葡中學》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黃崢志,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韓漪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第31/2022號行政命令《設立中葡職業技術學校》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陳盛疇,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潘維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第32/2022號行政命令《設立二龍喉公立學校》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王培梅,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何淑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及凌永申,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二龍喉公立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何艷華,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續任為何東中葡小學校長,薪俸點為740點;
吳家慧及黃桂嫦,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何東中葡小學,薪俸點為715點。
根據第33/2022號行政命令《設立氹仔中葡學校》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黃烈,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氹仔中葡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40點;
張佩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氹仔中葡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15點。
楊詠詩,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設立鄭觀應公立學校》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馬雲娜,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第30/2022號行政命令《設立高美士中葡中學》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為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黃德麒,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根據第31/2022號行政命令《設立中葡職業技術學校》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鄧艷影,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根據第33/2022號行政命令《設立氹仔中葡學校》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為氹仔中葡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1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甘錦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陸清誼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首席技術員陳藹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淑娟、許秋龍及李麗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鄭焯宗,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張子軒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錦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蔚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鄧可盈、黃曉婷、黃婉芳、許嘉琪、陳慧寶、吳佩怡、蔡娜潔、趙凱琳、何穎超、譚詩蕙、宋潔萍、魏榮忠及余潔欣,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曾倩怡、盧嘉利及陳婉欣,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蔡婉慧、許世安及柯晉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黃詠欣,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杞柔和趙啓源,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姚艷筠和陳思俊,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麗敏,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韓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蕭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家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關玲和羅倩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詩明和彭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芷盈、曹桂芬、蘇淑玲及鍾瑞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翠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楊俊文和朱筱欣,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歐陽妙玲和余靜雯,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甘雪芳,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薛建琳和黎詩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程燕卿,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結容,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泳威,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沈業彪,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凱濤,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的批示:
應阮雪雯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仲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萬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柳克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群喜、林美玲、關佩欣、何小群、陳倩玉及盧亞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陽彩麗、張國超、唐倩紅、袁笑葉及譚金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楊瑞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的批示:
梁頴儀,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袁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吳健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耀玲、施展鴻、譚惠芳及劉家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曉華、梁咏梅、黃結萍、曾碧君、盧靜兒、李純映、吳婉欣及黃綺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嘉麗和梁苑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蓓蓓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杜展明和鍾文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錦堂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麗華、李銀麗、林汝庭及陳永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思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何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鞍輝和李曉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的批示:
應鄭秀文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柳玉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應朱秀容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Mariana Machado de Matos - 應其要求,註銷第FI0158號物理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取消康佳綜合診所第AL - 0184號執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宇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陸綺蘭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148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主任醫生唐蘊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林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黎淑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謝文健,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勞照卿,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Ramos Faria Peixoto, Micaela,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尹家偉,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蘇春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秋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澳門誠健有限公司發給“匯成”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8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59號東南亞花園(東南亞商業中心)AW座地下及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倫敦街115號東南亞花園地下AW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余惠蘭女士發給“信誠(十六浦分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8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巴素打爾古街57號十六薈地下B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安仿西街82號利豐大廈地下B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鄧煒強先生發給“浩暉”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8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永康街22號康樂新村(第五座)Q座地下和一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73號祐華大廈第三座5樓4室。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譚桂嫦 |
特級技術員 |
3 |
545 |
17/07/2024 |
謝詩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8/07/2024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黃家裕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455 |
24/07/2024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馮妙香 |
勤雜人員 |
4 |
140 |
04/07/2024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張淑卿 |
勤雜人員 |
4 |
140 |
04/07/2024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何毅棡及古嘉儀,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及二十四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潘允雄,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詹蔚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本基金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淑儀獲批准享受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九日。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許詠茵,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麥智欣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伍冠華及成麗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范嘉雯及袁明傑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蔡惠碩士擔任宣傳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吳鎮庭碩士擔任行政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李志炘碩士擔任航行監察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阮燕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黃秀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楊志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2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劉偉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黃偉超,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嘉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李貝茜,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周志文、黃家財及許志豪,第三職階郵差,首兩位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五日起生效,餘下一位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志豪,第二職階郵差,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婉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麗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葉頌華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戴志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黃振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余章輝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潘永權——因獲定期委任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主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擔任體育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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