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潘永權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主任,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潘永權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傅斯娜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傅斯娜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