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潘永權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主任,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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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潘永權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潘永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
——北京體育大學體育人文社會學碩士;
——北京體育大學體育教育訓練學博士。

專業簡歷:

——1987年9月進入公職,於澳門體育總署工作;
——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體育發展處處長;
——2006年2月至2008年2月,獲定期委任為體育發展局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處長,並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廳廳長;
——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獲定期委任為體育發展廳廳長;
——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2009年12月至2016年2月,獲定期委任為體育局副局長;
——2016年2月至今,獲定期委任為體育局局長。

葡文版本

第7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傅斯娜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委任傅斯娜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傅斯娜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於體育發展局擔任助理技術員;
——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於體育發展局擔任行政技術助理員;
——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於房屋局擔任技術輔導員;
——2013年12月至2018年11月,於體育發展局擔任技術員;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局運動員培訓處處長;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獲定期委任為體育局運動員培訓處處長;
——2019年7月至今,獲定期委任為體育局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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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