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4年6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澳門監獄退休首席警員潘立更之遺孀陳鳳嬋,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

茲公佈,海關退休一等關員韋志強之遺孀禤彩然,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告 示

徵收2023年度所得補充稅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二十八日第37/84/M號法令修訂之《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茲特公告,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九月份開庫徵收所得補充稅。

倘稅款超過三千元者,按照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修改之上述規章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得分兩期於九月及十一月份繳納。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通 告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將其在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中所獲授予的關於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八)項之權限,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的批示,轉授予法律事務處經理鄺君慧,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致卷宗利害關係人或其被授權人的補交文件通知公函;

(二) 批准提供該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或查閱該等文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批准出具並親自簽署該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書面回覆卷宗利害關係人或其被授權人的諮詢,但僅以相關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審批的行政程序事宜為限;

(五) 簽署屬該處職權範圍內的文書,但以致各公共部門各級主管為限。

二、追認上述獲轉授權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余雨生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04/1.3/2024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9/1.1/2024號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楊淑君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第002/1.3/2023號批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黎嘉駿


旅 遊 基 金

公 告

第1/CON/DTNE/2024號公開招標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為旅遊基金進行“2024幻彩耀濠江─活動製作及統籌服務”的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200.00澳門元(貳佰澳門元)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或可透過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將在位於旅遊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會議室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講解會。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登入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貳仟捌佰萬澳門元正(MOP28,000,000.00)。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所佔比重(百分比)
價格 30%
創意及設計構思
– 活動路線設計及節目編排
– 設計構想及資質
➢發光藝術裝置、互動裝置及燈飾佈置
➢創新科技技術
– 新聞發佈會及開幕儀式
45%
工作計劃書
– 工作計劃及施工方案
– 宣傳及設備資料
– 創作團隊的資質、人力資源配置及人群管理
– 環保措施及方案
20%
投標人的經驗
– 為澳門公共部門提供類同服務之經驗
– 為澳門私營部門提供類同服務之經驗
5%

投標人須在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中午一時截標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並同時提供560,000.00澳門元(伍拾陸萬澳門元)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講解會,以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旅遊基金

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程衛東


司 法 警 察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本局已故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ano Xavier Pereira之遺孀梁麗影向本局申領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職位編號:T02/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有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公共行政管理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主修公共行政、公共管理或相類學科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的譯本,除英文譯本外,也接納正式語文(中文及葡文)的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

第15/202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

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2 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5.3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勁秋

首席特級技術員 趙紀文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梁家耀

首席技術員 馮家豪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TS02/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條件均可報考:

6.1 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電腦學、軟件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6.2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的譯本,除英文譯本外,也接納正式語文(中文及葡文)的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 經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5.2 與資訊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 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發展策略與構建的方案。

— 運用資訊科技優化及推動政策實施的方案。

— 資訊應用開發範疇的專業管理知識。

— 資訊保安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 雲計算和大數據技術、分析及應用。

— 資訊系統開發項目的需求分析、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 虛擬化及容器(Container)技術專業知識。

— 程式設計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Microsoft.NET、C#、Java(包括運用Spring Framework開發框架)、WPF、Node.js、Python、PHP等開發知識。

— 手機應用程式開發技術。

— 伺服器系統的構建、架設及管理;應用軟件的專業知識、系統的設計、規劃、效能調教、權限管理。

— 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Angular、ASP.NET WebForm/MVC、HTML5、CSS、JavaScript、Java Server Page、XML、Web API、Web Service、JSON、AJAX等相關技術。

— Oracle、MySQL及MS SQL Server數據庫的設計及開發、結構化查詢語言(SQL)專業知識。

— 前端React.JS/Vue.JS框架及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5、CSS3、JavaScript ES6。

— 運維開發(DevOps)、持續集成(Continuous Integration)(CI)和持續交付(Continuous Devliery)(CD)的專業知識。

— 具Weblogic、Jboss、Tomcat等方面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永安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慶基

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俊杰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振興

一等高級技術員 胡俊朗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TS04/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主要職務內容包括工程項目的協調工作、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確保項目質量及進度,並跟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設施管理、樓宇管理、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的譯本,除英文譯本外,也接納正式語文(中文及葡文)的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 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第39/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

- 社會工作局《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版本)。

15.2 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5.3 升降機類設備、空調系統、供排水系統、消防系統、監控系統及其供電設施的設計、管理和保養知識。

15.4 撰寫有關設施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薛鳳翹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振祥

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劍航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耀銘

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家豪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公 告

第5001/IC-DAAE/CP/2024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演藝活動

提供舞台及後台技術支援服務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001/IC-DAAE/CP/2024號公開招標“為文化局演藝活動提供舞台及後台技術支援服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18.3點的規定作出解答及更正,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閱上述的解答及更正。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下載。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最後成績名單

(開考編號:02824/02-MA.DER)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皮膚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彩雯 7.85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皮膚科主任醫生 范嘉儀

正選委員:皮膚科顧問醫生 丘新力

候補委員:皮膚科顧問醫生 鍾玲

最後成績名單

(開考編號︰02924/02-MA.NEU)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朱奕豪 7.25
2.º 趙文為 7.08

根據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神經科主治醫生 許主平

正選委員:神經科顧問醫生 梁惠怡

神經科主治醫生 羅譽中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PED/2024)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梁蝶逢醫生及余嘉妍醫生投考兒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兒科 蔡旺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 黃國峰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林鴻生教授

候補委員:兒科 李然醫生

兒科 卓觀達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兒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20/TSS/LAB/2024)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0/P/24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電腦技術支援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叁拾玖元整(MOP3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叁萬元整(MOP13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第05/SS/2024號批示

一、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人將本身的權限授予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下稱“綜合醫院”)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黃潔薇,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及就缺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鑑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以及行使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賦予的權力,本人將獲轉授的權限轉授予擔任綜合醫院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黃潔薇,以便當部門運作有需要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擔任綜合醫院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黃潔薇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分別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2324/04-OQ)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電工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安裝、保養和維修電路和電氣設備:理解各種圖則、圖表或其它技術規格;安裝電動、發聲、發熱、冷凍、發光或動力的機器、器材和設備;決定位置和安裝電氣配件,尤其是安裝配電板、斷路器和分流器、電錶、開關和插座;安排和固定導電體;適當地彎曲和固定金屬、塑膠或其他物料的管道,以舖設電線或電纜;接駁並使駁口絕緣,以便得到所要求的電路;找出和確定裝置或運作的障礙,並在有需要時使用檢查和量度器;使用適合的工具,緊接、焊接、以適當的方式維修或替換機組、部件或損壞的電線和進行有關的安裝;當工作流程需要,可從事簡單的泥水、木工、水喉、鐵器或機械工作;遵守所處理設施方面的法律規定。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4.1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具備與職務相關之專業資格或具有1年或以上擔任電工範疇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至八月二十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d)具備電工範疇之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或本通告所要求的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 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第一階段︰筆試(為時1.5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實務操作(為時3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實務操作)。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實務操作),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實務操作)。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實務操作)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50%;

第一階段︰筆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第二階段︰實務操作(佔知識考試的6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職業安全知識;

15.2. 工業安全知識;

15.3. 按圖則組裝配電箱及其電力保護元件;

15.4. 電力設備的安裝及維修知識;

15.5. 照明設備的安裝、維修及控制知識;

15.6. 電力設備之佈線知識;

15.7. 一般設備維護及日常保養的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黎建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正選委員:吳澤毅 一等技術員

許傑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候補委員:洪永順 特級技術員

梁偉文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

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4/2024)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動物三維功能表達分析系統及高通量蛋白組學分析及細胞成像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肆拾萬元正(澳門元40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通 告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六)項及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舉行之2023/2024學年第四次校董會會議,決議如下:

委任許敬文教授為澳門大學副校長,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林金城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