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詩雅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張正春,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二)項,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嚴肇基獲續任為澳門理工大學校長,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丘婉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十三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李志輝為本局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李志輝(編號107971)擔任警察總局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何興南、林健、梁進傑、韋月蘭、陳澤堅及高志成,編號分別為190070、190081、190091、190100、190111及190121,薪俸為120點,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 - 原屬土地工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任文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會輔助部門,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議決如下:
陳鳳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四月十九日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一職階梁巧儀轉入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35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止。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翻譯員第二職階張聰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應屬確定委任的登記及公證機關一等助理員第二職階黃安兒的要求,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免除在該機關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若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吳雲嶺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永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丁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交通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劉勤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93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三職階關務監督麥煥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63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劉煥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61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護士梁頴儀,供款人編號30137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技術輔導員梅惠娟,供款人編號60265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山度士,供款人編號60315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洪丹萍,供款人編號61764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李卓凡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君傑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朱君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宇霆,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歐陽小惠、李玉愛及謝殷南,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楊雅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黃櫻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證明:現透過2024年7月17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17A號簿冊第59頁至60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2013年6月21日在同一公證處第83A號簿冊第43頁至48頁繕立之《經營澳門屠宰場的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訂,上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22年8月4日同一公證處第396A號簿冊第2頁至3頁。是次修改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修訂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MATADOURO DE MACAU, S.A.R.L.同意修改經營澳門屠宰場的批給公證合同的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該等條文修改如下: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延長乙方經營澳門屠宰場的批給公證合同的期限五年,由2024年6月5日至2029年6月4日止。
二、(維持原內容)。
三、(維持原內容)。
四、(維持原內容)。
五、(維持原內容)。
第四條——土地的用途
一、(維持原內容)。
二、(維持原內容)。
三、屠場的施工費用及有關財務將完全由乙方負擔,對乙方為此目的作出的任何借款,甲方亦不提供保證,但甲方可向乙方發放津貼以資助其提供本合同所指服務。
第六條——租金
在延長利用土地期間,乙方須繳付澳門元肆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圓正(MOP 411,750.00)之土地租金。”
第二條 合同其他條款
維持現修改合同的其他條款。
第三條 生效
本合同自2024年6月5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古北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Vanda Mónica Marecos Henriques Pacheco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85的薪俸,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徐家保、何嘉慧及吳淇泱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吳志煬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忠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趙漢英、黎雪瑩及蘇詠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蔡昌鴻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霍慧蘭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推廣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黃麗坤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市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易穎彤及譚淑茵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陳英瑩、陳郁文、謝婉婷、何兆祥、魯健彬、冼憲恆及王子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韋翠珊,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五月三日、五月十七日及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下人員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二等督察實習員,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薪俸點 |
歐陽家豪 | 280 |
陳嘉怡 | 270 |
葉烱康 | 270 |
周恩榮 | 290 |
何梓烺 | 270 |
陳永悄 | 360 |
何凱豪 | 290 |
古嘉倩 | 280 |
李浚豪 | 270 |
陳家祺 | 350 |
林偉達 | 290 |
甘永亮 | 290 |
莫鎮業 | 280 |
郭思朗 | 270 |
莫力偉 | 270 |
趙麗珍 | 290 |
梁偉焜 | 290 |
鄭海倫 | 380 |
周俊傑 | 290 |
林俊然 | 27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一)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下人員以下述合同方式任用為本局二等督察實習員,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
趙美婷
長期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嘉潤、吳偉勝及關展豪
行政任用合同:
陳政熹、林倩雯、周浩德、麥文俊、陸建輝、歐陽雁雯、周嘉恆、梁嘉文、鄭健文、譚錦輝、鄧銓鏗、周梓豪、麥文傑、范志勇、伍培全、曾偉碩、梁景城、戴嘉俊、蔡家倫、黃振霖、蔡敏琪、陳朗文、馮曉珊、黎嘉昇、陳曉茵、張健聰、鄭志堅、周伯欣、霍浩瑩、趙傲然、鄭志剛、許凱威、劉宇翔、陳思聰、吳小丹、黃雅貞、何永德、葉定超、趙啓亮、黃臻、呂詠筠、林濠逸、譚百惠、李家倩、賴俊熙、陳倚桐、陳姍、黃泓、何福祥、何瑞欣、許澤山、吳翠珊、陳建斌、高栢嘉、譚曉軍、黎曉琳、梁志濠、梁家晉、梁健偉、黃庭茵、梁雅柔、陳家亮、謝文泉、李淑敏、林善雄、李臻浩、龐健忠、陳海杰、郭煒達、盧彦如、高錦堯、雷立仁、關志濠、陳玉涵、梁詩明、古佩華、陳嘉豪、朱啓成、李耀錕、陳家寶、歐陽儆豐、鄧詠儀、許子恆、鄭嘉杰、方倩雯、余海峰、譚永豐、潘芷君、蔡苑儀、周志濠、陳澤軒、李影媚、羅綺琪及王宗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炳禧、馮偉文、黃志豪、余振宏、何沛賢、李卓賢、關姍紅、廖曉蔥、譚偉諾及吳嘉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3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芊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應趙美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Maria Celeste Florencio Moreno Monteiro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嘉輝,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95/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陳明,副消防總長編號40209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十)項、第二十六條,以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編號402091)陳明擔任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施少坤,第二職階一等文案,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陳家強,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胡振鋒,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嚴燕楓,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陳承禮及王嘉傑,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駱健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何英華,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施少坤,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點;
陳慧芬,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盧思敏及袁少環,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孫潞昕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梅惠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宛螢,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朱鏗善,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張宇翔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伍定邦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9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如鳳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陳童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麥松軒及盧艷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心理輔導範疇),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唐嘉茵,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洪朝欽及林貫名,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俊賢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楊嘉茵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翁麗晶 ─ 應其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伍玉琼,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三﹚項及第十五條﹙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因處於長期絕對無擔任公共職務的能力,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同日起失效,並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趙嘉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兆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許秋龍及李麗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錦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區小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偉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淑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張子軒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蔡娟燕、譚佩玲、梁麗欣、潘沅汶及蘇惠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淑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周煥好和鍾穎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羅綺楣、梁健峰、何家宜、區錦珍、柯仲榮、梁美寶、陳茵欣、何森然、李小明、陳寶琳、李佩淇、鄺頌能、方瑋琪、何文俊、許重子及林達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詠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劉悅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胡靜雯、袁植斐、蔡鳳茵及高佩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何兆明、余麗瑚、馮曉靖、李玉如、黃秀雲、梁偉奇、林嘉妍、黃躍丹、歐陽麗珊、余敏林、王丹莉、林浩權、黎偉健、莫倩賢、陳婉儀、梁柏寧、陳旖樺、黃思、梁苑玲及余知行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秀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麗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敏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少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黃銀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曾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厚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Barradas Leitão Abril Bonthui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江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甄健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雁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朱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畢祖漢,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張志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錫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Pedro Manuel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新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
蕭長源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廖耀行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羅道明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746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旭祥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1404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何燕珊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52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淑明、譚麗雯、葉利詩、莫麗君及劉子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潘志勇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董美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鄭亮池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26/05/2024 |
周顏珠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02/06/2024 |
胡嘉碧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14/06/2024 |
關慧怡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張艷宏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14/06/2024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美心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李鳳屏 | 一級護士 | 1 | 30/05/2024 |
吳小文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0/06/2024 | |
施清玉 | 15/06/2024 |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恩恩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15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職能 | 經濟 | |||
818001 | 文化發展基金 | ||||
8-11-0 | 38-02-01-99-00 |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22,500,000.00 | ||
8-11-0 | 38-02-02-99-00 | 其他—企業 | 17,700,000.00 | ||
8-11-0 | 38-02-03-99-00 | 其他—家庭及個人 | 4,800,000.00 | ||
總額 |
22,500,000.00 | 22,500,000.00 | |||
核准依據: | 17/07/2024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陳苑怡,本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劉柱洪,本校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陳倩盈,本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何美形,本校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綺琪、梁欣琪及吳兆基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陸詠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陳慧燕職級變更,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楊嘉茵,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黃綺婷,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曹耀林,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謝詠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2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郭錦堂—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周燊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葉瑜平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685 | 23/06/2024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程凱健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455 | 19/06/2024 |
林浩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22/06/2024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歐玉珍擔任法律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吳樂樂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羅家明擔任車輛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梁志敏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徐詩敏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程凱健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梁志章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08/06/2024 |
許志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15/06/2024 |
黃家賢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18/06/2024 |
李秀華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29/06/2024 |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 | 房屋局 | ||||
6-01-0 | 32-01-02-00-00 | 燃料及潤滑劑 | 7,000.00 | ||
6-01-0 | 32-02-02-00-00 | 電費 | 82,000.00 | ||
6-01-0 | 32-02-23-00-00 | 專業及技術知識工作 | 89,000.00 | ||
6-01-0 | 41-01-02-00-00 | 房屋 | 500,000.00 | ||
6-01-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500,000.00 | ||
總額 | 589,000.00 | 589,000.00 | |||
核准依據: | 04/07/2024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倩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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