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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十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毛宇代表粵通船務有限公司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程杰,直至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屆滿。其代任人為范林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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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五)至(九)及(十一)項所指的會展業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海關代表李煜輝;
(二)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三)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陳子慧;
(四)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何海明;
(五)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潘耀榮;
(六)澳門展貿協會代表陳思雅;
(七)盧宏駿;
(八)翁月容;
(九)何澤明。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及(十)至(十一)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黃伊琳;
(二)澳門廣告商會代表勞錦輝;
(三)蕭宇寧;
(四)許月英;
(五)胡景光。
三、上兩款所指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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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法學士及林秀敏法學碩士為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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