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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9/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當局關於提高兩地稅收遵從度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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