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24

刊登日期:

2024.7.10

版數:

10395-10397

  • 委任及續任醫務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 - 醫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醫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醫療專業人員:

    (1) 曾淘;

    (2) 黃芸;

    (3) 陳曉雷;

    (4) 劉少華;

    (5) 盧杏翔;

    (6) 黃潔薇;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1) 梁文健;

    (三)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 趙永華;

    (四)社會人士:

    (1) 張佩萍。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羅奕龍;

    (二)副主席:吳培娟;

    (三)醫療專業人員:

    (1) 陳惟蒨;

    (2) 曾潭飛;

    (3) 張志雄;

    (4) 葉志達;

    (5) 郭秋莎;

    (6) 林果;

    (7) 李鵬斌;

    (8) 羅冰玉;

    (9) 戴華浩;

    (10) 蔣永興;

    (11) 劉慧敏;

    (12) 林巍;

    (13) 吳國良;

    (14) 黃茵茵;

    (15) 陳暢堅;

    (16) 蔡嘉敏;

    (17) 許孟雄;

    (18) 呂綺玲;

    (19) 陳婉華;

    (20) 梁玉華;

    (21) 梁偉明;

    (22) 梁寶鸞;

    (23) 李俊玲;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1) 蔡念;

    (2) 謝學斌;

    (五)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 吳其標;

    (六)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 林愛貞;

    (2) 伍慧兒;

    (七)社會人士:

    (1) 區志強;

    (2) 方念湘;

    (3) 梁偉峰;

    (4) 黃顯輝。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44/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24

    刊登日期:

    2024.7.10

    版數:

    10397

    • 以兼任制度續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 - 醫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醫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梁佩珊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八十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5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24

    刊登日期:

    2024.7.10

    版數:

    10397-10398

    • 終止一名人士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30/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十一名衛生局人員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
  •  
    相關類別 :
  •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譚美娥返回衛生局之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