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批示:
林珏晧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批示:
司小美,本局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批示:
蔡振邦、伍美芳及危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批示:
林智龍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續期至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曉副警務總監(編號10296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林桂桁—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分別修改李兆玲及李嘉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及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030051 – 盧奮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6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二職階何潤德及黃柏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二職階廖麗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甘智茵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下列合格之法院初級書記員第三職階均獲確定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法院助理書記員第一職階:
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邱菁菁、湯志成、葉佩影、關貴添、莊靖、江飛、莊偉強、陳勇、柳秉婁、趙雅苑及歐陽祺。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倩,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呂吉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書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陳麗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程慧嫻、廖凱雯及麥倩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李國雄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署小販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永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2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督察長薛專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7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鍾美珠,供款人編號61507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證明:現透過2024年6月26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16A號簿冊第98頁至99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09年11月30日在同一公證處第460號簿冊第34頁至71頁繕立之《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訂,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2017年6月14日同一公證處第208A號簿冊第131頁至132背頁。該附加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11月30日訂立的、並於2011年1月10日、2012年10月24日、2013年6月6日、2014年8月5日、2015年9月17日及2017年6月14日作出修訂的「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三十五條——水資源費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如專營公司向用戶供應原水,水資源費尚包括每月按照澳門元1.65元/m3的價格就當月計費原水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的額外費用。
九、〔原第八款〕
十、〔原第九款〕
十一、〔原第十款〕
十二、〔原第十一款〕
第二條
本合同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羅燕燕及黃靖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岑麗芳——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
賴慧欣——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點;
Míriam Carla Santos Almeida Marques——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及
白雅欣——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周嘉偉、黎家琪、李嘉麗、李宇軒、吳超賢、黃玉楨及胡曉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吳志煬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李小娉,勞動監察廳廳長;
卓淑君,勞資關係處處長;
藍詠恩,勞動保護處處長。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處經理的檢察長辦公室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幸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45170林美興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梓英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鄧秀娟及周錦榮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迪熙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二)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六)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陳楚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三)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七)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廖國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景聰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五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蕭瑞培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張美霞及程曼莉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穎其、施文杰、歐陽小美及高永康,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十四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六名及第二十七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17/202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何俊裕、陳志成、彭蘊瑜、鍾詩敏、孫振謙、李肇賢、郭泳盈、莫家杰、施美容、施朝雄、楊文賢、趙浩賢、歐陽灼軒、朱嘉琪、梁子洋、黃敏智、何思穎、文銳麒、陳佩琪、周豪賢、冼焯賢、林煒昇及黃偉健,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第九名、第十名、第十一名、第十二名、第十三名、第十五名、第十六名、第十七名、第十八名、第十九名、第二十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四名及第二十五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17/202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張嘉輝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志強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第68/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一等消防員編號442921,劉振楊,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由“附於編制” 的狀況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楊靜文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多媒體創作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Dasharath Gurung、Dew Raj Gurung、Jit Bahadur Khadka、Kiran Kumar Limbu、Krishna Bahadur Rai、Madhukar Thapa、Mim Lal Shrestha、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Prem Bahadur Karki、Surya Bahadur Thapa、Tilak Bahadur Gurung、Jit Bahadur Limbu、Krishna Kumar Rai、Balaram Karki、Ban Bahadur Yonjan、Bhola Nath Lamichhane、Dawa Tshiring Bhote、Deepak Thapa、Gyanendra Kumar Shrestha、Ishwor Kumar Shrestha、Kishor Prakash Gurung、Mangal Sing Syangtan、Mom Bahadur Khadka、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吳家保及Tara Bahadur Mahat,第四職階警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Krishna Prasad Gauchan,第四職階警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李琳琳,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卓官傑,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施少坤,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文案,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慧芬,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盧思敏及袁少環,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葉曉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婉薇,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熙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梁志強及陳婉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Mekh Raj Gurung,屬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蔡漢斌,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張宇翔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劉宇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人員組別及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佘文熙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
林振偉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甄民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批示:
應何安麗的請求,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學校督導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批示:
應黃月華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予以終止。
茲聲明何安麗擔任本局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終止,並由同日起繼續以確定委任於本局擔任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之梁永昌,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劉錦波,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麥嘉欣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胡緬珍 —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林錦漢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黃榮新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徐汶宜及黃嘉寧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楊曉雲 —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嘉欣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盧茜 ─ 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愛國 ─ 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安琪 ─ 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陳理理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盧鴻偉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澳門檔案館館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鄒群英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邱頌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旅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天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錦、陳友源及麥劍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李英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蕭鳳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謝兆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區孝丞及劉鈺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劉佩鎔及吳子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及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浩然、董穎珊、程靖媮、黃嘉民、王虹、莫家駿、張杞彤、蘆永健、林松銳、劉嘉怡、凌梓盈、謝婉琪、葉曉彤、郭佩盈、林啓康、林婉蓉、區結瑩、廖慶宜、林嘉芙及林嘉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潘倩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艷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秀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馮志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符明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聶麗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雪霖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談慧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秀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盛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艷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志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佩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偉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羅健文、劉家祥、施展鴻、馬耀玲及譚惠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趙秀平、陳燕婷、鄭雅雯、麥麗君、麥婉瑩、譚俊傑、王少傑、王聖玄、區彩影及馬蕙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永發、李麗華及李銀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劉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明光 - 應其要求,取消第O-0059號牙科醫師執照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德尚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Prestige Medical Centre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61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704-708號泉鴻花園(亮苑, 福苑, 碧苑)地下A及B座,持牌人為德尚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704-708號泉鴻花園(亮苑, 福苑, 碧苑)地下A及B座。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何家燕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88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6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00號利豐閣、利添閣、利盛閣地下X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泰康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Tai Hong,英文名稱為Tai Hong Medical Centre更改中文名稱為善康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Sin Hong,英文名稱為Sin Hong Medical Centre。
文超白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53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周影濤、張月冰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EL0075、EL0086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倚力醫療中心(永利皇宮),英文名稱為Elitekinesio Medical Centre (Wynn Palace)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1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路氹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二層“The Spa At Wynn Palace”13號房,持牌人為倚力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E16。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77號“同心”藥房的東主——同心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公局市場巷26號大利大廈地下B座。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蘇湖山及韓英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謝艷雅,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梁燕芬,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戴鳳霞,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陸嘉俊為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穎華、朱學賢、林華亮、李麗儀及黃健威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施嘉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梓豐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吳美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阮旺洪,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思遠學士擔任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港口事務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高思遠擔任港口事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 中國海洋大學理學學士(海洋技術);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程春曉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張振雄,梁振龍及甄亦豪,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郭懿柔,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戴世華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高思遠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港口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羅領欣及何鍏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周曉政——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李嘉明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薛冠元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7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李軍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30點。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譚建成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專業儀器及技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並自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任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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