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批示:

容銀仲——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批示:

林珏晧——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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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本人根據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對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薛專耀廳長予以嘉許。

薛專耀先生於1980年進入公職,1988年加入司法警察司,自2011年起先後出任司法警察局多個刑偵附屬單位的負責人或主管,2022年11月至今被委任為該局刑事調查廳廳長。

在服務於司法警察局期間,薛專耀先生克盡其職,躬先表率,表現出色,先後獲得5次卓越功績獎和3次個人嘉獎,並於2019年獲特區政府頒授勞績獎章。

在近36年的刑偵工作生涯中,薛專耀先生致力維護本澳社會治安穩定,為守護民眾福祉和安全作出了卓著貢獻,現特藉其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鄧玉平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Brenda Cheong Pérola於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屆滿,應當事人要求返回原部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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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吳明建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二、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十一、十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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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嘉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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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議決如下:

陳一恬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議決如下:

宋柏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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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李詠賢及譚妙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一職階陳雪琴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一職階廖麗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吳志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八職階葉建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九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一職階呂玉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范鴻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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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郵電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黎詩琪,調任至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馮嘉榮,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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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達智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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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歐敏華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徐學盈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吳浩榮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永燊,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謝麗華,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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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以下日期起生效:

姓名

官職

生效日期

鄭麗霞

法律及公證處處長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梁焯文

衛生監督廳廳長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

莫榮添

市民綜合服務處處長

蔡錦霞

質量監察處處長

劉笑歡

街市事務處處長

伍志聯

建設處處長

何鈺良

工場及庫存處處長

楊遠翔

資訊建設及設施處處長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姚子榮──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張柏強──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霍志甜──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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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徐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209,其遺孀鄭綺微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政府總部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趙鳳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42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姚子榮,供款人編號60501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公職局技術輔導員高志超,供款人編號62048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梁麗芝,供款人編號60314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霍志甜,供款人編號60651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莫志權,供款人編號62590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逸威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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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雷嘉玲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黃家明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2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Maria Fernanda Baptista da Costa Reisinho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9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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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謝驥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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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棋,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2024年4月19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王卓爾–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區家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7月4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成及關淑詩,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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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59/2024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晉升下列人員為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的警務總長:

原職位

新職位

編號

姓名

副警務總長

警務總長

193071

源劍鋒

副警務總長

警務總長

196071

王偉濤

副警務總長

警務總長

195071

馬超雄

副警務總長

警務總長

100031

黃超文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晉升,以及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及年資,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60/2024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晉升下列人員為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的副警務總長:

原職位

新職位

編號

姓名

警司

副警務總長

249971

容仕培

警司

副警務總長

101031

范家華

警司

副警務總長

212110

郭麗燕

警司

副警務總長

156911

黃景輝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晉升,以及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及年資,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61/2024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晉升下列人員為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的警司:

原職位

新職位

編號

姓名

副警司

警司

101060

林樹卿

副警司

警司

108140

徐小華

副警司

警司

109141

李幸志

副警司

警司

163041

梁英東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晉升,以及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及年資,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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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Maria da Penha de Castro da Costa Reis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

——黃鏡濠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

——劉雨石、吳詠豪、黃少惠、謝永翔、施志成、蔡建輝、吳綺婷及何卓立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

——張怡莉及張宇翔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

——黃文賢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起:

——蘇光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

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芷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關新姐及麥財葉,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懿晴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麗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文化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何懿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陳繼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其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英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蕭鳳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文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Nuno Miguel Ribeiro Che da Paz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的批示:

黃宏威,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的批示:

應莫志權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戴碧霞、李恆基、關劍銘、溫秋嬋、梁穎欣及林小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嘯丁和張遠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專業心理服務中心(澳門)有限公司 - 應其要求,中止第AL – 0384號心籽心理治療診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89-99號南華商業大廈6樓605室。

———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昭平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848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

鹽里醫療中心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156號准照之許可。

聲 明 書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池瑞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惠容,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少豹,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蘆嘉濱,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陳燕儀,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美雁,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鍾美珠,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愛勤藥房XIII有限公司發給“愛勤(南園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8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美士街50號南園地下A座(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216號至232號如意閣商場1樓AG1舖。

———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80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福揚行"的東主-福揚行(澳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2樓E座、5樓A座、5樓J座及12樓E座。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梁頌研

勤雜人員

4

140

01/05/2024

歐陽旺心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鄭燕蕊

特級技術員

2

525

10/05/2024

陳詠詩

陳嘉汶

林瑞卿

黃慧英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裕珊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薪俸點為5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第52/2022號行政法規及第50/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三)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家偉擔任本局康復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余家偉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康復服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高雄醫學大學理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學士;
——高雄醫學大學社會科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9年11月至2024年6月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2018年1月至2023年12月 社會工作局機構輔助服務組職務主管;
——2024年1月至6月 社會工作局康復服務處代處長。

聲 明

因余家偉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康復服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張莉山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鮑曉彤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校副校長呂劍英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校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賀曉勁,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
——梁浩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
——陳倩盈,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葉志豪,本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何嘉敏及梁文津,本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偉明,本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嘉敏及梁文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廖慧香,本校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曉彤,本校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邢宜,本校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美玲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馮子維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中文寫作傳意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錦權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古家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蕭健峰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楊振雄學士擔任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胡俊業碩士擔任建造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薛啓善學士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陳浩和碩士擔任規劃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郭懿柔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技術工人張國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麗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陸妍慧,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梁興進,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羅翠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洪英穎及湯嘉樂,皆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張浩源,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啓釗及馮詩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貝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錦雄,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60點;

陳偉菁及郭曉晴,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李小曦,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呂健欣,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黃玉鳳,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曾譽昇,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錦就,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即在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房屋局下列部門主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華強擔任公共房屋廳廳長;

聶華英擔任樓宇管理廳廳長;

鄭錫林擔任准照及監察廳廳長;

李潔如擔任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繆燦成擔任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

伍祿梅擔任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

蘇喜添擔任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

廖東明擔任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

伍蘭興擔任准照處處長;

卓景賢擔任業務監察處處長;

黃志聰擔任資訊處處長;

張東遠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李海儀擔任法律事務處處長。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04001

   

房屋局

   
 

6-01-0

31-01-01-02-00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900,000.00

 
 

6-01-0

31-02-01-04-00

超時工作

 

1,184,000.00

 

6-01-0

31-02-01-08-00

重疊薪俸

108,000.00

 
 

6-01-0

31-02-02-07-00

結婚、出生、死亡及喪葬津貼

145,000.00

 
 

6-01-0

31-02-99-00-00

其他—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31,000.00

 
 

6-01-0

32-01-06-00-00

服裝

180,000.00

 
 

6-01-0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848,000.00

 
 

6-01-0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560,000.00

 
 

6-01-0

32-02-23-00-00

專業及技術知識工作

 

1,588,000.00

 

6-01-0

41-01-03-00-00

樓宇及場所

 

348,000.00

 

6-01-0

41-02-01-00-00

運輸及交通工具

450,000.00

 
 

6-01-0

41-02-10-00-00

資訊及系統設備

330,000.00

 
 

6-01-0

41-03-01-00-00

軟件及版權

 

432,000.00

總額

3,552,000.00

3,552,000.00

核准依據:

30/05/2024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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