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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戴建業;
(二)委員——尉東君;
(三)委員——楊志光;
(四)委員——盧德忠;
(五)委員——張佩萍;
(六)委員——關治平;
(七)委員——黃仁民。
二、委任陳子慧、陳玲玲、陳懷亮、羅頌輝、何清瑤、曾澤瑤及蕭家浩分別為上款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中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五、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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