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街頭運動體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3/2024。

澳門街頭運動體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街頭運動體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o Movimento de Ru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treet Movement Spo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M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期望在本澳推動街頭運動(霹靂舞、滑板、街頭籃球、特技單車等)的發展,首要聯繫本澳霹靂舞、滑板等街頭人士與國際間的交流,加強在國際間的參與度,提升其國際化程度;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體育舞蹈以及滑板活動,尤其是推動及協調霹靂舞以及滑板人士的競賽活動及與本地的組織相互合作交流;與各地同類組織,特別是鄰近地區,建立及維持聯繫;舉辦對澳門霹靂舞體育舞蹈運動和滑板運動有利的賽事或交流活動;開辦國際認可的文憑考試。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4樓K室。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五)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章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文旅拓展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4/2024。

澳門文旅拓展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旅拓展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ultural and Trave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for the Expand of Macau”。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且存續期為無限期,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宗旨

一、 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積極推動澳門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二、 促進澳門文化及旅遊業的發展。

三、 促進澳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文旅聯動,以利澳門旅遊及文化事業的發展。

四、 搭建產業交流平臺。

五、 透過定期在本澳舉辦各種類型和不同規模的文化與旅遊活動,促進旅遊及關聯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21-A號亞洲工業大廈2樓 J。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會員福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決議。

六、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四、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四、 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四章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繳納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同時亦可接受政府或社會人士的資助、募款及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影像文化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5/2024。

澳門影像文化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影像文化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Cultura da Imagem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C.I.M”,英文名稱為“Macao Image Cultur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裕華大廈第五座8樓F。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促進澳門影像文化的發展和推廣;培養澳門的影像文化人才;促進影像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研學旅行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5/2024。

澳門研學旅行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研學旅行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澳研旅發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Viagens de Estudo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tudy Trave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TD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遵守國家及澳門特區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愛國愛澳”方針政策;圍繞澳門研學旅行發展為目標,為行業規範、政策標準落地提供意見,做好特區政府與研學旅行相關業界及社團的溝通和協調的平台與橋樑。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通過參觀、調研、交流、協調、諮詢、人才培養、產品發佈及公共服務平台等多種形式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全面服務,促進研學旅行接待及產品定制服務的便利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配合特區開展研學旅行相關活動、展示展覽、峰會和論壇,帶領會員開拓國際市場,推動研學旅行產品不斷創新和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29-A號亨達樓地下A鋪,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認同本會宗旨,積極參加本會活動,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交會費等義務。

第六條——其他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敦聘社會賢達、知名人士或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處理會員被開除會籍之會員異議。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其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後補規定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活態遺產研究保護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

澳門活態遺產研究保護協會

ASSOCIAÇÃO DE HERANÇA VIVA ESTUDAR E SALVAGUARDAR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活態遺產研究保護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活遺研保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HERANÇA VIVA ESTUDAR E SALVAGUARD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IVING HERITAGE STUDY AND SAFE­GUARD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LHSA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澳門活態遺產相關情況;

二、傳承保護:組織參與澳門活態遺產於社區內的活動,舉辦有益於保護澳門活態遺產傳承保護的活動;

三、展示展覽:策劃與活態遺產相關的展覽;

四、交流合作、推廣宣傳:聯繫本澳及各地團體,為澳門代表性活態遺產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搭建溝通平臺,助力澳門、中華文化的傳播;

五、學術研討、提供咨詢: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活動,提供相關專業咨詢服務;

六、產學研協同創新:助力活態遺產走進市場,實現活態遺產的生產性保護和創新轉化,促進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5座12C。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關心本澳活態遺產的愛好者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二、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名譽會員。

三、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人士。

四、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批准人士。

五、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人士,條件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三、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榮譽、名譽會長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以及決定會務方針等。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全體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修改章程和本會解散必須獲得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同意才能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等。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二條

會議召集

會員大會召開之前,理事會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召集書,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清真食品交流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

澳門清真食品交流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OMIDA HALAL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清真食品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OMIDA HAL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ICHM”,英文名稱為“MACAU HALAL FOOD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FEP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前地2B號新運大廈地下G及閣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清真食品文化交流,推廣清真飲食知識,提倡多元文化融合,服務澳門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接受本會章程之人士,贊同本會宗旨,經一名會員推薦,有志於促進清真食品交流之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未繳交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未繳交會費兩年或以上者,自動視為退會。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並獲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由理事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接納新會員;

2.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期限;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則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期限。

第十一條——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2. 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會長及副會長通過,本會可聘請相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源於會費;

2. 本會得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第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國際文化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

粵港澳大灣區國際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文化藝術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43號地鋪,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為全世界各地文化藝術家搭建多元化的文化藝術學習交流平台,促進粵港澳地區文化藝術合作發展及推廣,繁榮發展文化藝術文化市場,通過舉辦各種比賽、大師班、論壇、講座等活動,將國際文化、音樂、藝術大師及最新的業內動態帶給會員,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蓬勃發展。

第四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七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至六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理事會可建議會員大會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進行修改。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華文化青年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

澳門中華文化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CHINESA DA JUVENTUDE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化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CHINESA DA JUVENTUDE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51號。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二. 廣泛團結本澳青年,加強青年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青年對經濟交往及文化交流,推動青年參與社會事務,為長期繁榮穩定社會作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年齡為45歲或以下,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申請為本會會員。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二. 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 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壹年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 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 審批修訂章程;

(3) 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通過年度預算;

(5) 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 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 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 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除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外,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的孳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大善文化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

澳門大善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大善文化藝術協會”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92號澳洲花園2樓C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愛國愛澳,以慈善為目的,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積極參與 社會事務,服務社群,集業界為弘揚大善文化。

2. 通過互訪及合作的活動,加強本澳與鄰近地區文化社團之聯繫交流合作,共同推廣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有大善心做大善行及熱愛文學、書畫、音樂、醫學、藥學、曲藝、攝影等本澳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法定權利,特別是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繳納理事會訂定之會費。

第七條——1. 凡會員有下列任何行為,情況嚴重者,經理事會提議並獲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a. 違反本會宗旨、會章、內部規章、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

b. 未經本會同意,私自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活動,作出任何行動或言論。

2. 超過二年不交會費,經催告後,仍然不繳交,將會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 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三名以上單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通過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三名以上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通過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過一定貢獻之離職人士,可酌量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章

經費及賬目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之會費,本會舉辦各類活動之收入,本會財產收益, 政府及各界之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國際乾燥科學與技術研究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

國際乾燥科學與技術研究會(澳門)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EM CIÊNCIA E TECNOLOGIA DA SECAGEM DE INTERNACIONAL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乾燥科學與技術研究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EM CIÊNCIA E TECNOLOGIA DA SECAGEM DE INTERNACIONAL (MACAU)”,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DRYING SCIENCE & TECHNOLOGY (MACAO)”,英文簡稱“IRADSTM”。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乾燥高效節能與綠色發展,促進乾燥科學的普及與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乾燥科技人才的培養,推動國際乾燥科技事業健康、穩定、可持續地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313號濠景花園21及23座紫金苑15樓A,經會員大會議決,可以更換地址和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且符合當地權限部門認可的乾燥科技人才或相關專業社團,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撤銷會籍

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造成損害,將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以懲戒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親自主理工作時,可由其指定副會長代理。

(四)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議;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四)理事會日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及使用原則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個人或大學、醫院、科研院所、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機構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會議收入和開展的相關培訓、服務和研究費用。

(五)本協會從事的評審費、出版費、稿費、科研協作費以及培訓考試費。

(六)其它合法收入。

(七)經費收入將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能將收入作為利益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各組織可在不違反法律及章程下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福州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

粵港澳大灣區福州商會

ASSOCIAÇÃO DOS FUZHOU NEGÓCI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福州商會”,中文簡稱為“灣榕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FUZHOU NEGÓCI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OF FUZHOU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粵港澳大灣區福州商界人士,加強粵港澳大灣區與福州商界的聯繫,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並創造商機,維護本會會員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做出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航海學校街84號地下R。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粵港澳大灣區福州籍工商界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巴蜀經濟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

澳門巴蜀經濟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ECONÓMICA E CULTURAL DE BASHU DE MACAU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巴蜀經濟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CONÓMICA E CULTURAL DE BASHU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2樓D座。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秉持愛國愛澳的光榮傳統,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團結在澳門的巴蜀地區(四川省與重慶市,下同)鄉親、商界人士、文教界人士和高等院校校友等,共同參與社會,認識祖國,增進中華文化認同。與此同時,促進澳門特區與巴蜀地區的經貿文化交流,開展愛國愛澳及各種符合本會宗旨與社會公益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會長同意,主席團批准後繳納入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二)現任或原任巴蜀地區澳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巴蜀地區各地級市澳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青聯委員或與巴蜀地區有聯繫的澳門居民,經本人申請或獲邀,主席團確認後均可成為創會會員;

(三)對巴蜀地區社會、教育、經濟、文化、學術等領域有貢獻的澳門居民,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會長同意,主席團批准後繳納入會費,亦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不損害本會聲譽。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按情節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以通過本會資產負債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及指導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具正當性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的形式通知全體會員,或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為之,該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二分之一合資格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決定設立項目小組,並任免其成員,項目小組對會長負責;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審議理事會編製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十七條

名譽席位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認為適宜時,可提請主席團通過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八條

修改會章及解散

(一)修改本會會章,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蓮花外展訓練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

澳門蓮花外展訓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蓮花外展訓練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LOTUS OUTWARD BOUND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堅持愛國、愛澳;

2. 從事促進大灣區青少年及青年外展訓練的非營利性地方社會團體;

3.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組織澳門青少年參加服務社會活動,提高青少年的整體素質,推動當地精神文明建設;

4. 促進澳門發展、社區建設、社會教育、文化旅遊等事業發展;

5. 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人士提供服務;

6. 策劃和組織大灣區青少年及青年外展活動;

7. 開展與大陸其它青少年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8. 承辦澳門政府相關部門委託開展的各項社會服務專案和其他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AW。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及建議;

5.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6. 退出本會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本會各機關通過決議的義務;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積極承擔本會籌辦的工作;

5. 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的職責如下:

i.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ii. 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iii.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iv. 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v. 審議由理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vi. 決定終止本會;及

vii.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5. 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相對多數贊同票。召開地點可以在澳門會址,也可以在其他地區召開;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員守則和管理本社團,尤其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2. 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理事會可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助、各種合法資助、捐贈以及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如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財產和收益用途

1.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宗旨相符之活動。

2.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 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4. 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

(章程解釋和遺漏)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當代國際演劇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該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當代國際演劇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當代國際演劇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nacional de Artes Teatrais Contemporâne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Theatre A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ITAA”(以下稱“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為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3樓B。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1. 推廣演劇活動製作及文藝表演;

2. 為澳門本土及世界各地的演劇文化藝術愛好者、業界及團體搭建一個演劇活動製作及文藝表演知識及技術的交流平台;

3. 參與澳門及世界各地的演劇活動製作及表演,促進澳門文化藝術交流及文藝創作的發展。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內各機關的成員,需經推選委員會推選後,再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

三、各機關成員的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短期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代理,執行會長由會長選任。

二、各架構成員之空缺須於緊接之會員大會中填補。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亦可由會長主動召集。或應半數以上之會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以絕對多數贊同票表決,如票數相同,會長有決定性表決權。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會員大會職權為:

(a)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c)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d)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e)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工作報告、年報、會計報表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b)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c)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d)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e)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三、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下設若干部門以推動會務發展。

四、理事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五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各職銜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職權為:

(a)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提出意見;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八條

簽名方式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之個人或機構簽署文件時,由會長代表簽署。

第九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對演劇活動有一定瞭解並熱心藝術文化交流推廣的愛好者或從業者,經由一名創會會員或一名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推薦,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和會長批准並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在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舉前,所有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負責。

三、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

四、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創辦人及參與本會創立登記之會員。

五、普通會員是指凡符合本會章程第九條第一款者。

六、會員權利及義務:

(a)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對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

(c)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d)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e)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決議;

(f)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g)會員如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h)退會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a)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b)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c)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d)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e)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三、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解散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笑銀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10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8號文件之“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10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8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

第一條

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

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3樓C。

第三條

社團之宗旨如下:

− 推廣養生保健觀念,增進民眾身心健康,促進養生知識的學術交流;

− 關懷長者,促進長者健康福祉,提升長者生活品質;

− 扶助弱勢社群。

第四條

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行政管理機關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 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 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

會員有以下義務:

a) 遵守會章及法律;

b) 協助推廣會務;

c) 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決定;

d) 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

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 向社團申請退會;

b) 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 違反會章;

d) 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 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

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 會員大會;

b) 行政管理機關;

c)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 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 通過資產負債表;

c) 修改章程;

d) 解散社團;

e) 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

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

1.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2.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理事,其中會長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 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 收納會員;

c) 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 聘請員工;

e) 委託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 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3. 會長有以下權限:

a) 對外代表本會;

b) 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c) 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d) 召開會員大會;

e) 委任社團代表人;

f) 委任第十四條所述之名譽成員;

g) 開立銀行戶口,在公司之戶口進行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銀行服務,簽署、承兌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

第十三條

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其中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 查核法人之財產;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

3.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會長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其他榮譽及名譽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Maio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兹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9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INTERNACIONAL DA PROMOÇÃO DE COMÉRCIO DE HUI FANG DE MACAU”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INTERNACIONAL DA PROMOÇÃO DE COMÉRCIO DE HUI FANG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9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會芳國際貿易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會芳國際貿易促進會” ;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ternacional da Promoção de Comércio de Hui Fang de Macau ”;

英文名為“Macao Hui Fang International Trading Promotional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在澳門營商之工商業界及其他人士,促進中國與澳門及國際間的互動經貿發展往來和文化藝術交流,支持社會公益事務,參與推動和促進愛國愛澳及國際大同的各類、各項活動配合國家一帶一路宏偉國策,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綱領及澳門的政策,構建工商業及社交平台,促進和協調會員在國際間尋找商機,配對工商業的對接往來,共謀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2765-2771號第1座住宅(子部分J) 21樓K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願意遵守會章,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 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 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 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六)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 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Maio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福建閩友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5月27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13,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7 de Mai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3.

澳門福建閩友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福建閩友聯誼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順景廣場110號灣景園第二座地下X舖,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聯絡鄉親,舉辦福利,維繫鄉誼,服務鄉梓。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福建省的鄉親,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在繳納入會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3. 會員凡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和執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負責制定、修改或解釋本會章程;選舉或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權人須出示一份由授權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處理日常會務,負責制定、修改或解釋內部規章,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4. 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會長發出聘書。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Mai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世界數字文明 (澳門) 協會

ASSOCIAÇÃO (MACAU) MUNDIAL DE CIVILIZAÇÃO DIGITAL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14,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30 de Mai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4.

世界數字文明 (澳門) 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數字文明(澳門)協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ACAU) MUNDIAL DE CIVILIZAÇÃO DIGITAL”,英文名稱為“WORLD DIGITAL CIVILIZATION (MACAO)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宗旨是以數字術促進創新業態的發展,推進文明的數字化,助力數字文明成果普惠全球,為實現人類數字文明共同體的願景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21樓N,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以遷到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解釋。

(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

(八)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Mai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直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11/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1號,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直播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直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直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ive Streaming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ansmissão ao Vivo de Macau”,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6樓I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 營造風清氣正的直播空間,組織制定直播行業規範標準,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 策劃短視頻、直播、電商、社區經濟等相關活動,向本澳企業及青年提供發展和成長機會。

三. 舉辦短視頻、直播、電商、社區經濟等相關的講座和交流會,促進直播行業與跨領域之間的合作交流。

四. 組織本澳企業及青年到訪內地和海外考察和交流訪問,學習各地直播行業發展經驗,拓展視野和提升相關能力。

五. 通過普及短視頻及直播等新型數字營銷工具,配合特區政府打通數字基建,以促進本澳數字經濟發展,加快推動本澳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澳門直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直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ive Streaming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ansmissão ao Vivo de Macau”,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6樓I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 營造風清氣正的直播空間,組織制定直播行業規範標準,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 策劃短視頻、直播、電商、社區經濟等相關活動,向本澳企業及青年提供發展和成長機會。

三. 舉辦短視頻、直播、電商、社區經濟等相關的講座和交流會,促進直播行業與跨領域之間的合作交流。

四. 組織本澳企業及青年到訪內地和海外考察和交流訪問,學習各地直播行業發展經驗,拓展視野和提升相關能力。

五. 通過普及短視頻及直播等新型數字營銷工具,配合特區政府打通數字基建,以促進本澳數字經濟發展,加快推動本澳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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