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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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前財政司126冊第18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六三年八月五日公證書,將一幅面積3,021.35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市區,鄰近屠場前地,稱為Horta do Estado的農用土地的租賃權利移轉予Roque Choi。

該批給的移轉已於物業登記局作登記,有關土地標示於B37冊第95頁第13883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Roque Choi的名義登錄於F7冊第186頁背頁第6917號。

根據移轉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該土地中,面積為2,921.35平方米用作農業用途,而面積為100.00平方米用作興建渡假別墅。

根據第134868G號登錄,在Roque Choi去世後,於二零零六年,Lam, Maria Luiza (或) Maria Luiza Lam (或) Luiza Lam Choi (或) Luiza Lam (或) Luisa Lam、Choi, Maria Cecília Gabriela (或) Maria Cecília Gabriela Choi、Choi Maria Fátima Gabriela (或) Maria Fátima Gabriela Choi、Choi, Pedro José Gabriela (或) Pedro José Gabriela Choi、Marina Margarida Choi,以及Choi, Maria Eulália Gabriela (或) Maria Eulália Gabriela Choi (下稱繼承人) 以繼承 – 分割方式取得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然而,根據承批人去世之日仍生效的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四十六條c)項的規定,由於有關土地租賃是用作農業用途,承批人的繼承人只有權保留此項批給直至已種植的農作物完全被利用所需的期限為止。

因此,應宣吿批給消滅,而繼承人可取回在土地上已作出的改善物,但以不損害該土地的經濟價值為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28/2024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10/2024號案卷所述的一幅面積3,021.35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市區,鄰近屠場前地,稱為Horta do Estado,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7冊第95頁第13883號,作為農業用途的農用土地,由於承批人去世,其租賃批給消滅。

二、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批給消滅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三、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五、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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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