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何文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何嘉敏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八日起續期三年。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紫嫣及許子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文)陳靖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051 – 林振偉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解除與本部門簽訂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名的投考人尹亭峰,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卓盈,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馮嘉樂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盧詩奇及楊月燕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操守及關係處處長陳思恆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規劃及基礎建設處處長黃偉權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游志圖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談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高志超,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劉國添在本局擔任資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本局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譚若微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永興,獲准轉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建設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黃順源,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趙健回 – 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方貞雪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行政輔助廳:
盧海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法律及公證處:
何浩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均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李景垣及張樹根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莫炳生 – 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林國明、梁兆開、吳耀佳、黃炳善、張長大、陳炳瑞及張文旺–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首四位皆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其餘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十六日及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吳根仔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李梓枬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蘇健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3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關務監督黃冠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3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馬小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3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二職階一等助理員Margarida de Sousa Fernand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6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陳恩海,供款人編號300648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工人羅銳平,供款人編號604129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鄧永洪,供款人編號605396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護士Jose Manuel Vicino de Morais Lopes,供款人編號60080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林發源,供款人編號60416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馮墀銘,供款人編號61282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勤雜人員孫潤珍,供款人編號60780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莊維維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詩敏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鄭曉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嚴飛——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商業稽查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鄭健陽及陳志光——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黃偉國——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之批示:
李思敏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素珊、朱旭鈴、林瑋琦、李婉婷及王天佑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毛慶麒及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寶妮,因其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督察徐永豪及任雪華,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其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81/99/M號訓令、第56/2010號行政命令及第4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1/96/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俊業為本局本地區帳目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經濟學及理學雙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第46/202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38130彭翠月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為期九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三)項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353140洪丹萍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第4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消防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吳家偉副消防總長(編號401991)——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高美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張志恆、李潔盈、黃桂萍、阮雲龍、王映芳、鍾麗森及梁文肇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
- 劉宇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 張可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
- 黎蓮娣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劉宇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消防局消防員李翊銘,編號465171,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消防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林倩婷及梁偉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
梁亞妹——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洪朝欽及林貫名,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歐陽嘉欣,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卓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批示:
黃健飛——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之陳艷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雪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關耀權,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詠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黃芷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思敏,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偉雄、翁偉雄及潘慧思,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梁勁偉和鄭鎂漣,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吳淑盈,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劉兆傑,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蕭嘉欣、宋丹儀、吳美玲及許家明,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家傑,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范世豪,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柏忠、高詠欣及吳嘉敏,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張渭康、何植濠、潘真蓉、孫曉敏、孫浩輝及唐文輝,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鄺萬勝,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競欣、曾美欣、關東榮、梁寶儀及湯婷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葉嘉琪、林若恆及黃芷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盧頴儀和朱茜,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潘耀基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恩彤和林耀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素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江山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錦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淑文和林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智豪、黎睿及李鴻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麗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家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杰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吳佩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關潤苗、吳家如、梁漪茵、張瑜、歐陽語婷、李婉淇、溫文喜、劉倩婷、湯詠芯、王青雅及胡穎君,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容庭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林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李秀君,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兩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侯祖均,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黃嘉東,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袁守敬,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海連、鄧偉倫、唐敏聰、黃桂枚及林嘉敏,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惠芳,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韓妙玲、陳蓉、岑潔儀、李玉群、郭春花、黃夢云、李耀庭及彭榮珍,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區顥耀,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俊華和吳澤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卓浩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祖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何偉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楊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張婉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盧美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蔡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嘉業和黃世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霆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麗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袁家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海演和李筱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建福和蘇永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應陳群英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羅譽中,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偉寶,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60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13號高華大廈地下A座之祈恩醫療中心英文名稱更改為Charis Medical Centre,中文及葡文名稱維持不變。
安廸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60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劏狗環巷20號慶運大廈地下J座,持牌人為澳門蔡氏醫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8-B號天明樓地下C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的批示:
黃子亮學士和吳庭輝學士,本局公共衛生主治醫生——根據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獲委任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區域內之衛生監督。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Jose Manuel Vicino de Morais Lopes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372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梁靖怡 - 應其要求,中止第WI0328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羅金燕 - 已故,註銷第EI1947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李小媚 - 應其要求,註銷第WI0320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欣欣 - 應其要求,註銷第LI0262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歐陽俊傑 - 應其要求,註銷第FI0045號物理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專科護士羅婉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林子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Vicino de Morais Lopes, José Manuel,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Vong Lemos, Antonio,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朱燕映及梁靖怡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中醫藥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冼德威,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阮滌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呂烱吉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5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家和"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俾利喇街173號華輝大廈I座地下及閣仔。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愛勤藥房VII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6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愛勤(宏開店)"藥房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愛勤(宏開店)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商號地址為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178-182號宏開第五座地下D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8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關閘分店)"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關閘廣場40號海南花園(第一座)地下A座。
應准照持有人美詩雅國際(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44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萬青(皇朝分店)"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38號獲多利大廈AQ座地下及一樓。
核准向萬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振興(石排灣分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7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952號安順大廈地下E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議事亭里10A號栢寧大廈12樓E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77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255號及長壽大馬路350、354及358號威龍花園第二座S、R及Q座地下及閣仔之“康健(永寧店)”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華安達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5樓B座。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三)項的規定,本基金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偉民,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調任至人才發展委員會之日起,其在本基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古健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許英和及譚德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洪麗盈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譚嘉文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有銘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奕朗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黃學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馮兆鈞,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麥子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葉頴昕,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盧家華,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歐國強,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麗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雅婷,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張穎充,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周衛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區秀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燦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何雄業,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江淑芳,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黃玉鳳,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黃昊儀及杜偉健,皆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重新聘用梁紹娟在房屋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房屋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余釗傑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謝燕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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