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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繕立於前財政司第187號簿冊第64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的公證書,以租賃及免除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273,120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柯維納馬路,用作興建經營賽馬車事業的綜合式建築物的土地予賽馬車有限公司,現時該公司的中文商業名稱為“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葡文為“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總址設於氹仔柯維納馬路氹仔馬場2樓及3樓,並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867(SO)號。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55冊第64頁背頁第21636-A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21冊第160頁第23706號。
因更改批給標的土地的面積和邊界及土地利用計劃,故透過繕立於前財政司第254號簿冊第46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的公證書、經繕立於前財政司第281號簿冊第89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的公證書更正的繕立於前財政司第264號簿冊第5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的公證書以及繕立於前財政司第277號簿冊第92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七月六日的公證書多次修改了上述批給合同。
由於上述的批給修改及鑑於承批公司按照以分別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及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73/SATOP/97號、第13/SATOP/98號及第32/SATOP/98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捨棄部分地塊的批給,故有關土地的最終面積為363,192平方米。
根據一九九零年七月六日的修改批給公證合同第二條款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土地租賃有效期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終止賽馬專營批給之日,但不妨礙其可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賽馬專營批給的期限過去一直連續續期及延長,而最後一次延長至二零四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透過繕立於財政局第411A號簿冊第85頁至87頁的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公證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第3/90/M號法律第十九條b)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賽馬專營批給合同,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而該公證書的摘錄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鑑於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的消滅,基於法律上的確切性、穩定性及安定性的原因,根據一九九零年七月六日修改土地批給公證合同第二條款結合上述解除協議公證書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第一款的規定,須宣告以租賃方式批出,用作有關經營的土地批給失效,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29/2024號意見書所載的內容及理由,宣告由於經協議解除賽馬專營批給合同,該委員會第13/2024號案卷所述的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363,192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柯維納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5冊第64頁背頁第21636-A號的土地批給失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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