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高舒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梁穎妍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續任羅瑾瑜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三、執行本批示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的百分之二十。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