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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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梁永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上海市氣象局簽署《滬澳氣象科技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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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的第37/SATOP/91號批示作為憑證的無償租賃批給合同,將一幅總面積1,89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得勝馬路28號,陳瑞祺(永援)中學後方的地塊批予天主教澳門教區。

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九日發出的第3026/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但沒有標示於物業登記局。

根據上述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上述批示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其可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根據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批給土地用作興建一座操場,作為永援中學的配套設施。

考慮到基於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有在法定期間內利用土地,且其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明確表示無意實現土地的利用,故不反對行政當局宣吿批給失效的決定,因此符合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前提,而按照其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此前提適用於本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7/2024號意見書所載的內容及理由,宣告該委員會第3/2024號案卷所述的一幅總面積1,89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得勝馬路28號,陳瑞祺(永援)中學後方,沒有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的土地,由於未有在法定期間內被利用,其無償租賃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天主教澳門教區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公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天主教澳門教區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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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