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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文化局人員林玉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承擔。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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