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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透過照會,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塔什干簽署的《關於印度共和國加入上海合作組織義務的備忘錄》和《關於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加入上海合作組織義務的備忘錄》(下稱“兩備忘錄”),向作為保存機關的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交存核准書,並聲明兩備忘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覆照確認,兩備忘錄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兩備忘錄的中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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